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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积寺路西延工程一期莫干山路西侧-长乐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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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积寺路西延工程一期莫干山路西侧-长乐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docx

    香积寺路西延工程一期(莫干山路西侧-长乐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因香积寺路西延工程一期(莫干山路西侧-长乐路)项目需要,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为“畅通西部”项目建设需要,改善拱壁区道路交通情况,提升城市形象,满足城市规划发展和杭州品质生活,实施香积寺路西延工程一期(莫干山路西侧-长乐路)项目。二、征收范围1、香积寺路西延工程一期(莫干山路西侧-长乐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所示红线范围。2、具体门牌:湖墅北路15、16、17号;新创弄2、7、8、9、10号;贾家新村17幢;珠儿潭巷8号;珠儿潭巷10号;和睦路2号、和睦路2-1号;塘河南村40幢。(具体以本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所示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512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拱壁区征收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拱政办发20154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政策法规。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公平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三)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杜绝暗箱操作。五、房屋征收补偿(一)补偿对象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指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范围内直管住宅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二)评估机构确定1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IO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3投票仍无法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三)补偿价值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四)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直管住宅公房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由征收人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向公房管理部门另行提供住宅房屋,安置房屋由原直管住宅公房承租人承租。(五)补偿标准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1.1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1.1.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1.1.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并在此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的20%给予其货币补贴。1.1.3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其评估价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此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不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的20%给予其货币补贴。1.2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1.2.1 安置房源庆隆苑B地块安置房(高层、现房)娑婆桥地块安置房(高层、多层、现房)三宝郡庭安置房(高层、现房)大关单元长乐区块R21-C19地块安置房(高层、期房)1.2.2 应安置建筑面积应安置建筑面积以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除以安置房屋评估单价确定。若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以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作为应安置面积,其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照安置房屋重置价格1350元/平方米进行资金结算。1.2.3 保底安置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48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其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照安置房屋重置价格1350元/平方米进行资金结算。如被征收人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且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未超过48平方米的,由征收人提供最接近保底安置标准的安置房屋,其中安置房屋未超过48平方米部分不支付房款;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超过48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重置价格135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1.2.4 高层安置安置房屋为高层,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该部分建筑面积按照安置房屋重置价格1350元/平方米进行资金结算。1.2.5 直管住宅公房的安置面积直管住宅公房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由征收人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向公房管理部门另行提供住宅房屋,安置房屋由原直管住宅公房承租人承租。安置房屋的价值应最接近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1.3 住宅房屋过渡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周转用房,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1.4 住宅房屋过渡期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1.5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照杭政函201610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16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执行。本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房屋地段范围为市区四级,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级按44元/平方米每月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1500元。过渡期限内遇政策调整的,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新标准执行。1.5.1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按标准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1.5.2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屋交付后6个月止。安置房符合交付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至交付之月止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屋交付后6个月除外)。被征收人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至交付之月止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屋交付后6个月除外)。被征收人应当自安置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1.5.3 住宅房屋搬迁费搬家费为每户1400元/次,电话移机费158元/户,有线电视移机费330元/户,空调移机费3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移机500元/只,峰谷电表补偿费100元/只,管道煤气迁移费500元/户,宽带网迁移费200元/户,水表补偿450元/只。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每户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每户按两次计算(腾空房屋一次,回迁入住一次)。1.6 住宅房屋按期签约交房奖励及优惠政策1.6.1 住宅房屋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交房期限内签约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1.6.2 住宅房屋腾空交房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1.6.3 支持市重点工程奖励被搬迁人在签约交房期限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支持市重点工程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1.6.4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优惠政策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货币奖励。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的7%给予奖励。若新购住宅房屋价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的,按新购住房价格的7%给予奖励。1.6.5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优惠政策考虑到被征收人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被征收人可申请扩面,选择安置房屋为庆隆苑B地块的,扩面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的,按405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资金结算;选择安置房屋为娑婆桥地块的,扩面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的,按392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2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资金结算;选择安置房屋为三宝郡庭的,扩面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的,按405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资金结算;选择安置房屋为大关单元长乐区块R21-C19地块的,扩面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按49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资金结算。1.6.6 临时安置费的补贴政策被征收人在签约交房期限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在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18000元。2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2.1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2.2 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2.3 2.1安置房源小河佳苑南区F地块(现房)2.4 2.2应安置建筑面积应安置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除以安置房屋评估单价确定。超过应安置面积的,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资金结算。2.5 非住宅房屋过渡方式安置房屋为现房,被征收人原则上自行解决周转用房。2.6 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2.7 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照杭政函201610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16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执行。本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房屋地段范围为市区四级,综合用房按64元/平方米每月计算,商业用房按83元/平方米每月计算,工业用房按31元/平方米每月计算。过渡期限内遇政策调整的,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新标准执行。2.8 5.1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按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2.9 5.2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屋交付之月止。安置房符合交付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至交付之月止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1.1 5.3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搬迁费由征收部门按实支付。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2.6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因征收造成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应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也可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时期的临时安置费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26个月、20个月、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2.7 非住宅房屋按期签约交房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期腾空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六、征收补偿资金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七、征收实施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实施中心八、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签约和搬迁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两个半月。九、超过签约期限的处理办法(一)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中奖励及优惠政策。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不允许扩面。(二)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拱墅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拱墅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的,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应在签约交房期限内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拱墅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腾退决定。在腾退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腾退的,由拱墅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告知事项(一)本方案所涉及的补偿和奖励等费用,将在补偿协议生效并且腾空交房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一并发放。(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三)被征收人在腾空交房前应向水、电、煤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四)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在办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手续时,应提供有关水、电、煤等缴费凭证。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五)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回迁先后顺序号进行自主选择安置房屋。(六)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十一、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O一b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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