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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城区南郊街道里垟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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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城区南郊街道里垟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鹿城区南郊街道里洋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决定对本项目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第一部分概况一、征收范围市里洋路90号、南郊乡里洋路69号、鹿城区里堤村里洋路88号、南郊乡里洋路57号、南郊乡里坪路74弄1号、里洋路94弄1号、南郊乡里洋路94弄3号、南郊乡丽庆路7号、南郊乡里洋路60号、鹿城区南郊乡里洋路94弄6号、南郊乡里洋路944号、里洋路94弄5号、南郊乡里堞路94弄41号、鹿城区男郊乡里洋路67号、里坪双榕路4号、鹿城区南郊乡里洋路84号、鹿城区南郊乡里洋路94弄3号、鹿城区里洋路74弄2号、里洋路94号、里洋路82-2号、南郊乡里洋村丽庆路12号、南郊乡里洋路108弄3号、鹿城区南郊乡里洋路100号、鹿城区南郊乡里洋村里洋路105号、南郊乡里坤路100号、南郊乡里洋路101号、南郊乡里洋路145号、鹿城区里坪村里洋路96号、里洋路96号、南郊乡双榕路6号、南郊乡里堞路133号、南郊乡里坤路967号、里洋路98号、南郊乡里坤路127号、鹿城区南郊乡里堞路125号、南郊乡里洋村西岸巷33号、南郊乡里坪村双榕路6号、鹿城区南郊乡二潭路26号、二潭路10弄9号、二潭路27T号、二潭路27号、二潭路10弄5号、二潭路18号、南郊乡二潭路18号、二潭路23号、二潭路25号、二潭路14号、二潭路26号后面、二潭路28号、二潭路35号、鹿城区南郊乡二潭路35号、鹿城区里坤路48弄3号、鹿城区南郊乡里坪路48弄12号、南郊张里洋路48弄14号、鹿城区南郊乡里坤路53号、钟儿基路5弄8号、鹿城区钟儿基路8号、鹿城区南郊乡里坪路48弄6号、南郊乡里坪路54号、南郊乡钟儿基路5弄4号、南郊乡里堞路9号、南郊乡钟儿基路5号、南郊乡里洋路48弄8号、南郊乡钟儿基路5弄1号、鹿城区里堞村东岸巷5号、南郊乡里堞村东岸巷11-1号、南郊乡里堞东岸巷11号、南郊乡里堞路7号、鹿城区牛山北路25-A号、鹿城区牛山北路25号南、鹿城区里堞路9弄10号、南汇街道里洋村里洋路9号、牛山北路十里亭加油站对面、过境公路1号、南汇街道里洋路3号、鹿城区牛山北路25T号、里洋路9弄5号、里洋路5号、鹿城区过境公路里堞路口、牛山北路过境公路口、牛山北路25号、里坤路9号、临编1-20号。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Q具体范围以鹿城区南郊街道里洋村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所示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三、征收时间(一)签约期限:2017年6月15日2017年6月30日下午5时Q(二)搬迁期限:由鹿城区人民政府根据签约进展情况确定统一搬迁期限并另行公布。第二部分原则和规定一、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二)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实地测量结合历史审批手续确定,最终以认定公示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三)被征收房屋属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四)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合法房屋(含可视为合法)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等。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五)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经登记建筑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仅限于该工业用房建筑占地面积部分。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划拨用地价格扣减征地安置补助费后评估确定。(六)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当与实施单位按照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价值的差价。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被征收人应当在实施单位提供的套型档次内选定安置房套型。安置房套型按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人选择分套安置的,分套剩余面积不得小于实施单位提供的最小套型面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时,被征收人未书面明确分套意向的,安置房套型由实施单位确定。(七)实行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人签约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金额。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住宅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A)涉及多人共有的中堂、厅堂和附属用房等房屋,各共有人在改造范围内均另有房屋的,该共有房屋可按份额计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补偿安置。(九)未经登记房屋属违法建筑的,应予拆除,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的,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任何补助与奖励政策。产权调换相关奖励,均在安置房交付结算时一并兑现。二、评估的有关规定(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房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在安置时按实结算)。(二)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安置房认购定位规定:(一)安置房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1、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发给“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未按期签约或未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实际搬迁腾空时间先后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搬迁腾空顺序号须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2、安置房认购定位时,先由持“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安置房认购顺序号并依次认购;“并列第一”被征收人认购完毕后,再由其余被征收人按搬迁腾空顺序号的先后顺序依次在套型档次的剩余房源中认购。(二)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书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指定安置房源并将指定的安置房源情况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安置房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安置房交付结算手续的,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第三部分住宅用房补偿安置一、相关标准:(一)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产权(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18元/行。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合法产权(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nf。每户住宅搬迁费保底IOOO元。二、货币补偿:(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二)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三)搬迁费:按标准计发一次。三、产权调换:(一)安置地点:在鹿城区南郊街道里坪村保障性安居工程改建范围内予以期房安置。(二)安置面积: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除外。(三)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36个月。如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翻倍后每户每月仍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再发给被征收人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四)搬迁费:按标准计发二次。四、补助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奖励,具体如下:(一)货币补偿奖励补助:1、被征收房屋属合法(含可视为合法)产权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的15%给予奖励。2、被征收人符合政策规定可按房屋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一至三倍确定安置面积的(众用分摊除外,下同),安置面积中超出被征收合法(含可视为合法)房屋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扣减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下限4200元f)给予奖励。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他奖励补助具体根据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网址如下:(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按以下方式确定应安置面积及价格:1、合法面积安置:(1)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含可视为合法)套内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安置房中与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上限3800元f,下限3000元/nV)计价;安置房中与被征收房屋可视为合法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上述价格增加200元/in,计价。(2)不属于可视为合法未经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的优惠价购买住宅安置房: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经规划部门处罚并缴纳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费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凭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持有规划部门颁发的规划用地许可证,但未缴纳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费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凭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房屋位于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旧城区范围以外,但持有规划部门颁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持有原房管部门颁发的临时房屋证书或者个人建房批准书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2、人均保底安置:2012年1月9日前户籍登记在改造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人均保底安置。选择人均保底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2017年6月22日下午5时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登记或记载在被征收人名下的房屋凭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1)计入被征收人户内人均保底安置的人口数,原则上以2012年1月9日申请人户口簿中已登记在册且至申请截止日仍未迁出或注销的申请人单方直系血亲及配偶人数为依据(含申请人本人)。(2)属地农业户籍人口可按人均套内建筑面积24确定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至人均套内建筑面积40门。人均套内建筑面积24f中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含可视为合法)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本款第1项计价,超出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下限4200元/nV)计价;其余增购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计价,但不得低于本目前述规定的价格°除三产安置房与商品房、二手房外,计入被征收人户内人均保底安置的属地农业户籍人员在市区(洞头区除外,下同)另有房产的均合并计入该户人均建筑面积。另有房产包括现已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的自建房(含继承、析产或赠与方式取得)及拆迁安置房。(3)属地非农业户籍人口可按人均套内建筑面积16确定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至人均套内建筑面积24面。人均套内建筑面积16曲中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含可视为合法)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本款第1项计价,超出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下限4200元/疔)计价;其余增购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计价,但不得低于本目前述规定的价格。被征收人户口簿内计入人均保底安置的属地非农业户籍人员在市区现有的其他房产、已享受过的福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货币化补贴、现仍承租的房管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现已办理转移登记但转移登记之日至申请截止日尚不满5年的房产等均合并计算。(4)选择人均保底安置的,具体根据鹿城区房屋征收人均保底安置人口审定办法(试行)执行。网址如下:上述第1、2点补偿方式只能由被征收人选择其一。3、户均增购:(1)户均增购面积:被征收人可凭本人户口簿享受一次户均增购住宅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40平方米优惠政策。(2)户均增购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0%计价(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3)同一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住宅用房的,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多人共有住宅用房的共有权人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一对夫妻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多个被征收人登记在同一本户口簿的,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并且一本户口簿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4、旧房补偿标准:(1)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含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2)住宅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不属于可视为合法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相应面积可计发腾空奖、连片奖、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等奖励补偿: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经规划部门处罚并缴纳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费的,奖励补偿面积根据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现状房屋中常规结构的建筑面积按就低原则确定。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且房屋建造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奖励补偿面积根据凭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和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常规结构建筑面积按就低原则确定。奖励补偿面积临时安置费不得翻倍。5、产权调换优惠结算:(1)可按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套内建筑面积确定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2)协议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实际众用分摊面积购房款随相对应的套内建筑面积同价计算。(3)套型差:被征收人实际认购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众用分摊系数按实计算)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超出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认购当月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0%(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4)因住宅期房安置房实测面积小于认购时预测面积,造成被征收人认购的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众用分摊系数按实计算),不足部分建筑面积按认购当月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扣除相应面积应缴购房款后,予以货币收购。(5)层次、朝向差价按整套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结算标准(试行)执行。网址如下:(三)其他奖励1、连片奖: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可按1200元/球的标准给予连片奖励。2、腾空奖: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可按200元/nV的标准给予腾空奖励。3、不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条件的合法或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营业用房房源有限,不再给予优惠奖励购买营业安置用房,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1)合法产权住宅用房符合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5)13号,以下简称“住改非”办法)第二条规定,但其底层住宅改变功能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证或房管部门“1995”图卡记载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可按被征收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2)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可视为合法)属下列三类情形之一但不符合“住改非”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根据底层改变功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按相应标准给予经济补助: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5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10年的,可按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0%补助;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0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5年的,可按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5%补助;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5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3年的,可按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0%补助。第四部分营业、办公用房补偿安置一、相关标准:(一)临时安置费(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被征收合法产权(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临街营业用房每月40元区间营业用房每月25元f,办公用房每月18元m%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合法产权(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Hf,保底1000元。二、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按照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办法(试行)执行。网址如下:三、货币补偿:(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四、产权调换:(一)安置地点:在鹿城区南郊街道里坤村保障性安居工程改建范围内予以期房安置。(二)安置面积: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营业、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除外。(三)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的36个月。如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再发给被征收人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四)搬迁费:按标准计发二次。五、补助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奖励,具体如下:(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补助: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按旧房市场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经认定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的,按营业用途补偿被征收人时,应当扣减改变功能收益金。(二)连片奖: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可按1200元/行的标准给予连片奖励。(三)腾空奖: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可按200元/门的标准给予腾空奖励。第五部分工业用房补偿安置一、工业用房概念: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以及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经登记建筑。合法工业用地是指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临时工业用房是指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持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业用房。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产权(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工业用房容积率低于1.5的,可按1.5换算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18元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三、搬迁费:设施设备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拆装以及存货原材料的搬运等费用,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基准日评估确定:(一)可移动设施设备的搬迁费,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0%或者货物运输、设备拆装调试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二)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根据货物运输市场价格评估补偿。(三)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或者账面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予以补偿。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施设备补偿总额的10%计算。(二)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10%的,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供税务部门核准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该处工业用房被征收前三年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作为效益证明材料,并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期限原则上按6个月计算。五、安置方式:工业用房搬迁补偿应当根据合法用地面积结合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建筑物面积、建筑结构、建筑成新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具体由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且合法工业用地面积在3亩以上,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予以土地置换。实行土地置换的,应当根据园区入园标准进行建设并开展生产。六、货币补偿:(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二)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搬迁费计算一次。七、土地置换:(一)置换地点:置换土地安排在轻工产业园区。置换土地相关用地报批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新的工业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设计并建设。(二)置换面积及价格:土地置换面积应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净用地面积确定,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置换用地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可建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的,可增加置换用地面积。置换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用地面积的1.2倍。(三)过渡期限:实行土地置换的,过渡期限分为供地期和建设期两个阶段。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按以下规定计算,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包干使用:供地期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迂腾空之月起12个月。未按期供地的,超出供地期的临时安置费应按最新标准的2倍计算;被征收人未按时完成手续申报导致无法按期供地的,超出时间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建设期(含相关手续审批期限)原则上按12个月计算,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的,建设期临时安置费按18个月计算。(四)搬迁费:可移动设施设备及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计算二次,一次性支付。八、标准厂房调换:(一)调换面积: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工业用房容积率低于1.5的,可按L5换算建筑面积后确定被征收人可调换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二)置换地点:轻工产业园区。(三)过渡期限:标准厂房置换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24个月,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Q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标准厂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最新标准的二倍计算。(四)搬迁费:可移动设施设备及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计算二次,一次性支付。九、补助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奖励,具体如下:(一)按期签约搬迁奖励:1、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5%给予奖励。2、被征收人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工业用房厂区范围以内其他土地,按照国有划拨用地价格扣减征地安置补助费后评估价的30%给予奖励。(二)货币补偿奖励: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15%给予奖励。2、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鹿城区范围内购置住宅、办公、营业、工业、仓储用房的,可按购房款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货币补偿总额(含奖励)的10%。3、因房源有限,不再给予被征收人申请以货币补偿款的部分或者全额折抵购买办公、二层以上“商场摊位式”营业或住宅安置用房。第六部分其他一、其他补偿、补助:(一)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集团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凭有关凭证按现行报装价格给予补助:1、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2、固定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助108元/台;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给予补助300元/户;4、独立报装的水表补助780元/只。5、宽带网络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偿158元/户。原水费、电费由被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新安置房交付时,由实施单位统一报装水、电表,其报装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二)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根据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二、安置房缴款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房屋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作为安置房第一期购房款;在安置房认购前,乙方必须缴足安置房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购房款作为安置房第二期购房款;在安置房认购定位后、交付使用前,乙方必须缴清全部购房款(包括众用分摊面积购房款以及套型面积、层次、朝向差价款),连片奖励和腾空奖励同时兑现。三、争议解决(一)被征收人未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签约的,将报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二)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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