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保障试行办法.docx
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保障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参改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保障工作,根据县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务出行保障应当遵循厉行节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多措并举,分类保障,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目标。第三条保留车辆的使用范围。除保障业务工作外,以下五种情况公务出行可以使用保留车辆:(一)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二)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三)参加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四)前往飞机场接、送站;(五)到基层开展重要调研活动。第四条以上情况公务出行保留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以租赁社会车辆保障,社会租赁车辆按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公开招标采购确定汽车租赁企业。第五条租赁社会车辆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实行“一事一批”,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不得长期租用。严禁租赁超标车(轿车排气量1.8升以上或价格18万元以上;越野车排气量4.O升以上或价格60万元以上;旅行车排气量3.0升以上或价格40万元以上;各类进口汽车)。第六条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定制公交”服务,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站点,多措并举,切实加强交通设施建设,保障城区内的公务出行。第七条在确保本单位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在县城区界定区域内(东至新棉镇向阳村和棉城街道草八牌社区,西至安顺乡大漩,南至棉城街道广元堡社区,北至新棉镇城北村二组)公务出行,实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个别特定岗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保障意见。县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结合节支情况,明确界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个别特定岗位和人员范围并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严格禁止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定额报销的福利化倾向。参改人员在县城界定区域外进行公务活动,按照我县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各参改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它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第九条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