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docx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第二章学位授权第四条区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由区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以下简称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学位办)组织实施。第五条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新增普通高等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申请审核程序如下:(一)学校对照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标准,在开展自评工作的基础上,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材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最迟于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12月底前提交。(S)自治区学位办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并通知学校。(四)自治区学位办组织专家评议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五)专家评议组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2/3(含)以上专家同意的确定为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六)自治区学位办公示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结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异议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审核结果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七)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第六条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学校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申请审核程序如下:(一)学校对照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标准,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增本科专业,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材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最迟于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12月底前提交。(S)自治区学位办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专业名单并通知学校。(四)自治区学位办组织专家评议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专业进行评议,主要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的方式,如有必要可进行实地考察。获得2/3(含)以上专家同意的确定为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五)自治区学位办公示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结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异议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审核结果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六)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第七条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授权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开展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自主审核工作。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自主审核单位应在新增本科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12月底前完成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自主审核,审核结果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自主审核单位应制定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自主审核办法,明确审核标准和审核程序,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审核标准应不低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有关标准及自治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标准。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应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第三章学位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还应突出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水平。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普通高等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查。(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测试,公布测试办法和合格标准。对通过学业水平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S)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应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第十二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特色,支持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对符合本校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具体要求如下:(一)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应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对辅修专业开设条件、修读条件、课程要求、学分标准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等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培养要求应参考本校相同主修专业合理设定,实施办法需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三)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原则上应是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办学较为成熟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定期公布辅修专业目录,并于招生前一年12月底前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辅修学士学位的授予应与主修学士学位的授予同时进行,不单独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第十三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一)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基本要求如下:1 .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2 .学校要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数量,确保教学工作能够高质量开展。3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4 .对于申请退出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的学生,学校可参照本校转专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5 .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二)授予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需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批,申请审批程序如下:1 .学校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邀请至少7名专家进行论证,其中区外专家不少于一半,并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撰写可行性论证报告。2 .学校制定专门的项目人才培养方案,相关申请材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拟招生前一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 .自治区学位办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并通知学校。4 .自治区学位办组织专家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项目进行实地评审考察,获得2/3(含)以上专家同意的确定为拟通过评审的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5 .自治区学位办公示拟通过评审的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名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异议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6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第十四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之间,可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在全日制本科生中开展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一)实施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的基本要求如下:1 .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合作高校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由合作高校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2 .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3 .跨省高校合作开展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时通过合作高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4 .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高校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二)设立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需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批,申请审批程序如下:1 .学校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邀请至少7名专家进行论证,其中区外专家不少于一半,并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撰写可行性论证报告。2 .合作高等学校共同制定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申请材料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拟招生前一年6月底前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 .自治区学位办对学校的申请材料及校际合作办学协议等进行核查,确定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并通知学校。4 .自治区学位办组织专家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审,获得2/3(含)以上专家同意的确定为拟通过评审的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5 .自治区学位办公示拟通过评审的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名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异议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6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第十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遵循合理设置、严格评选、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可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第十六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暂不开展第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联合学士学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负责全区学士学位管理、监督和信息工作,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引导、指导、督导学位授予单位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特色发展,定期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第十八条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每年定期公开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各类授权专业名单(含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名单、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名单、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负责构建完善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一)在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未获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须积极整改、加强建设,在首批本科毕业生毕业前按程序重新申请授权审核。(二)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评估重点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尤其是各类学位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与执行情况。(二)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加强对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备案、审核程序;建立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业水平测试组织情况及学位授予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每年分类抽检一定比例的各类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其中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在设立起3年内将重点抽检。(三)对存在学位管理工作混乱、学位授予程序不规范和违规授予各类学士学位等学位授予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将依法依规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第二十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主动公开本单位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等),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包括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定期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第二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全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执行。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办法(*号)自动废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