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实施办法.docx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校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更好地贯彻“全程化”、“全员化”就业服务理念,确保国家和省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调动各学院“一把手”及参与就业工作相关人员工作积极性,正确激励先进,合理实施奖惩,推动学校学生就业工作在持续发展中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管全校学生就业工作。学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协调和服务专门机构,在学校学生就业领导小组领导下归口管理全校学生就业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就业工作小组,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就业工作。招生就业处和各学院围绕学校工作中心,以服务学生和用人单位为目标,共同为学生就业做好服务工作。第二章就业工作主要内容第三条做好就业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总结,毕业生生源汇总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第四条组织开展创业、就业指导课、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能力提升活动、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咨询并做好创业典型毕业生的宣传工作,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培训服务工作。第五条负责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收集、审核需求信息并向毕业生发布,积极推荐学生就业,加强学校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就业“双选”活动,负责举办校内大型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和组织校园各种小型专场招聘会。第七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工作。第八条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发放和审核,就业审批表、单位接收函等材料的签订或收集工作,负责毕业生报到证发放、档案整理转递工作。第九条及时统计、上报学校初次就业率、年度就业率、专业对口率,撰写就业情况统计分析报告。第十条经常深入企业,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要求与建议,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分析和毕业生对母校教育教学情况满意度调查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第十一条做好学校就业工作评估的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就业工作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第十二条密切与上级部门的联系,按要求参加省、市主管部门召集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就业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第十三条做好学生专升本报名工作。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四条招生就业处就业科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并完善本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法;(二)按要求参加省、市主管部门召集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就业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就业指导系列专题讲座、报告会以及合同法等的学习,负责各院系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培训及其他服务工作;(四)在相关处室协调下,积极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能力提升活动,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五)负责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收集、审核需求信息并向毕业生发布,加强学校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六)积极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就业“双选”活动,负责举办校内大型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和组织各种校园小型专场招聘会并做好过程材料记录;(七)负责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的审核;(A)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学校毕业生生源、初次就业率、年度就业率、就业工作统计分析报告;(九)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就业协议编制就业方案,做好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十)组织各二级学院开展校内毕业生就业工作评比活动;(十一)协助做好毕业教育及学生文明离校教育工作;(十二)做好专升本学生专业上报,信息采集,颁发准考证等相关报考工作;(十三)负责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审核、打印和发放工作。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学校关于学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负责本学院学生就业工作,及时召开就业工作会议,年初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年终总结本学院就业工作情况,形成电子文本按时上报学校招生就业处;(二)负责本学院学生从入校到毕业各阶段就业指导课的组织工作,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能力提升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二场由企业人员或职业指导专家开设的讲座,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创业咨询并做好创业典型毕业生的宣传和资料收集工作,落实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工作并做好过程记录;(S)了解和掌握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状况,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念,准确定位、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根据本学院学生的状况,认真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用人单位,积极推荐学生就业;(四)组织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审批表、单位接收函等材料的签订或收集工作,做好本学院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的建设以及资料的收集和汇总工作;(五)负责本学院初次就业率、年度就业率对口率的统计上报,本学院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分析和毕业生对母校教育教学情况满意度调查分析,形成本学院就业情况分析报告,按时上报学校招生就业处;(六)组织、指导本学院学生参加就业洽谈活动、参加学校以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双选”活动;负责帮扶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七)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毕业鉴定和档案整理工作,毕业生档案应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招生就业处;(A)按学校要求及时完成就业评估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完成招生就业处临时交办的与就业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毕业生的主要责任:(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二)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活动,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准确定位,积极就业,及时、如实向学校报告就业情况;(S)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合约,按学校要求及时上交就业协议书、审批表、接收函、质量跟踪调查表等相关资料;(四)根据签订的协议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需及时办理请假手续,需解约者,应与用人单位协商后办理解约手续,违约者按相关规定处理;(五)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六)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应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就业、创业等信息反馈事宜。第四章派遣工作第十七条毕业生落实单位,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第十八条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派遣后由校招生就业处按报到证的信息寄发到有关单位。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于毕业当年9至12月份期间查询档案转递情况,如未收到,应及时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查询原因,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档案滞留、无法查询或档案丢失等情况,责任自负。第十九条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属于用人单位内部在职人员患病有关规定处理范围。第五章考评第二十条就业工作考评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定时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办理考评工作的日常事务,初评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第二十二条就业工作考评对象为:各二级学院负责就业工作的书记、院长、副书记、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人员、当年毕业班辅导员。第二十三条就业工作考评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被考评对象按考评内容进行自评;(二)招生就业处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S)招生就业处负责将初评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四)招生就业处负责公示考评(评优)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