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docx
学院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体系,落实“三全育人”工作要求,按照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精准化要求,完善考核、奖励激励机制,增强各学院、相关部门和教职员工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毕业生考研、政策性就业、基层就业和行业内就业,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实习见习就业,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就业工作考核及奖励第二条就业过程性考核指标1 .组织领导。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制,各学院成立本学院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题会议,谋划就业创业工作,研究解决就业创业工作的实际问题,每学期不少于3次。2 .市场开发与建设。各学院举办(承办)专业类、综合类校园双选会或校园专场招聘会每年不少于2场;各学院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库和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用人单位信息库每年入库企业不少于5家,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每年不少于2个。3 .政策性就业。各学院国家政策性”专项招录计划”每地报名不少于1人,“三支一扶”“选调生”“特岗教师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人数不少于本科毕业生人数的2%。4 .就业指导。各学院举办职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考研、校友经验分享等讲座、活动不少于3次。5 .就业手续办理。各学院就业数据、台账、总结等报送准确、及时,按时按要求整理、归档、审核毕业生档案,报到证发放、档案转递及时、准确无误。6 .毕业生调查追踪。各学院开展毕业生就业质量调查,毕业生调查人数达到本学院就业人数70%以上,用人单位调查数达到学生就业单位的50%以上。第三条就业过程性考核达标奖励就业过程性考核六方面,二级学院达标六项奖励2000元,达标五项奖励1500元,达标四项奖励IOoO元。第四条毕业生去向落实率考核指标二级学院去向落实率统计分四个节点:5月底去向落实率不低于50%、6月底第一次集中派遣时不低于75%、8月底初次就业去向落实率不低于90%,12月底就业去向落实率不低于北京市平均水平。以上数据以就业平台数据为准,其中第四个节点作为留存数据,不作为考核指标。去向落实率指已落实就业去向数与毕业生总数之比(去向落实率二已落实就业去向数/毕业生总数)。第五条去向落实率完成奖励二级学院5月底去向落实率超过50%奖励500元,6月底第一次集中派遣时超过75%奖励1000元。第六条去向落实率考核措施1 .前三个节点去向落实率其中一次未达标由学校领导约谈未达标二级学院院长、总支(副)书记,二级学院需提交书面汇报材料,详细汇报本学院就业工作开展情况、按照“一生一策”要求,分析本学院毕业生就业状况、困难及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提出下一步工作改进措施。2 .前三个节点两次未达标的二级学院本年度就业创业奖励按照本学院奖励金额的80%发放;三次均未达标的二级学院本年度就业创业奖励按照本学院奖励金额的60%发放。3 .8月底初次就业去向落实率连续两年低于90%的专业,建议调整该专业次年的招生计划。4.对于因组织、管理、教育不力引发就业创业工作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报组织部、人事处,建议纳入人事干部考核,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评先评优。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第七条毕业生到政策性岗位就业奖励标准1 .毕业生被录取为“专项招录计划”的,按照500元/人的标准奖励毕业生所在学院。2 .毕业生被录取为“特岗教师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调生”“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社区工作者”等基层项目的,按照200元/人的标准奖励毕业生所在学院。3 .毕业生进入工会系统工作(含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按照100元/人的标准奖励毕业生所在学院。第八条毕业生升学奖励标准毕业生被国(境)内外高校录取为研究生按照100元/人的标准奖励毕业生所在学院,录取为第二学士学位的,按50元/人标准奖励毕业生所在学院。第九条毕业生创业奖励标准1 .指导、扶持毕业生登记公司(公司法人或合伙人)自主创业,其创业公司截至派遣时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按照500元/人的标准奖励毕业生所在学院。2 .毕业生或在校生创业公司吸纳本校毕业生就业的,每吸纳1名毕业生按照200元/人的标准奖励创业团队所属学院。3 .毕业生作为负责人的创业团队获得北京市优秀创业团队或入驻市级创业园的,按照500元/人的标准奖励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第十条签约奖励标准1 .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政策性岗位就业奖励以外)的,按照60元/人的标准奖励毕业生所在学院。2 .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政策性岗位就业奖励以外)的,按照40元/人的标准奖励毕业生所在学院。3 .毕业生签订用人单位工作证明、自由职业的,按照10元/人的标准奖励毕业生所在学院。第十一条开拓就业渠道奖励1 .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库和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信息库,每年接纳3名以上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500元/单位的标准奖励用人单位归属学院;信息库中就业实习基地每年接纳10名以上毕业生实习的,按照500元/基地的标准奖励信息库归属学院。2 .学院组织或承办校级就业双选会,涵盖3个专业以上,30名以上毕业生参加且签约数量在3人以上的,按照每场500元奖励举办学院。第十二条以上奖励统计截至时间为8月31日,同一名学生就业奖励重合的取高不叠加。学校8月31日就业率不低于北京市平均水平,对就业创业领导小组部分成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进行一定的奖励。第三章就业创业工作优秀集体评选第十三条参评对象各二级学院。第十四条评选条件1 .学院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制,党政联席会议把就业创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就业创业工作计划、总结按时交至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备案,就业数据及时录入和报送;2 .去向落实率核查未出现虚假不实等情况;3 .8月底去向落实率排名前3名;4 .考研率排名在前3名;5 .毕业生线上线下追踪调查率超过70%,用人单位走访调查超过5家,完成应届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服务、专业培养等满意度调查,满意率超过80%;6 .在就业创业工作中有1-2项创新举措。第十五条奖励标准评为就业创业工作优秀集体的二级学院奖励3000元,如无学院达到评选条件,当年空缺。第四章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第十六条评选对象从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教职员工及对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第十七条评选条件1 .政策水平高,业务工作能力强,认真做好学生就业创业日常工作,数据、台账等统计准确、及时,按时、按量、优质完成学校部署的各项就业创业工作任务。2 .服务意识好,能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自觉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的权益和学校信誉。3 .深入细致、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教育引导工作,积极探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途径新和新方法,且成效明显。4 .二级学院就业工作人员所负责毕业生的初次去向落实率在8月底排名前5名。第十八条奖励标准市级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2000元,校级先进个人的奖励IoOO元,校级先进个人每年不超过3人。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学院学生就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细则的通知(*号)中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细则同时废止,学院学生就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