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管道安全事故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2.1 自治区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2.2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2.3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2.4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2.5 专家组2.6 相关企业应急指挥机构3风险和危害分析3.1 风险分析3.2 危害分析4隐患排查和预防5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5.1监测预报53预警发布5.3.1 发布权限5.3.2 警调整5.3.3 发布渠道5.4预警行动6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6.1信息报告6.2先期处置6.2.1 事故企业6.2.2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7应急响应7.1 分级应对7.2 分级响应7.3 分级处置7.3.1 IV级响应处置7.3.2 In级响应处置7.3.3 II级响应处置7.3.4 I级响应处置7.4 信息发布7.5 响应终止8后期处置8.2 事故调查8.3 总结评估8.4 措施9.1 队伍保障9.2 物资装备保障9.3 资金保障9.4 技术保障9.5 宣传与培训9.5.1 宣传9.5.2 培训10附则10.1 预案管理10.2 预案实施1总则10.3 制目的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管道安全事故,明确应急处置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有效控制和最大程度减少因管道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0.4 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油气田内部集输管网、城区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适用本预案。本预案所称的管道安全事故,是指管道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10.5 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管道安全事故防范,最大限度防控事故发生和减少人员、财产损失。(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处置管道安全事故。(3)备用结合,专兼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结合实际组建各类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在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同(4)科技支撑,加强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专用装备作用,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5)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跨区域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协同应急救援能力,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管道安全事故联防联控。1.5管道安全事故分级按照管道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严重程度,管道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In级)、一般(IV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2.1 自治区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以及自治区能源局、应急厅、公安厅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1)统一领导、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管道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2)向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安全事故信息,接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指示和批示,并督办落实;(3)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管道安全事故,做好与相关省区的协调工作;(4)向国家有关方面和毗邻省区请求支援。2.2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能源局等部门做好管道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组织协调媒体做好舆论引导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负责管道安全事故的舆情监控、舆情引导、信息管控等工作;配合做好媒体报道等工作。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管道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或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管道安全事故发生地做好道路交通管制、人员疏散、重点目标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管道安全事故善后社会稳定等工作。自治区能源局:负责协助指导全区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推动有关地区和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队伍,提高装备和物资储备水平;配合重大以上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做好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管道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做好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征购等工作。自治区民政厅:指导各地区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遇难人员处置等相关事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协调落实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救助资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保管的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地图资料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定位服务;因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事故的,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管道安全事故发生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的建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助和指导受事故损害或威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保障。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指导、协调管道安全事故涉及水库、河道等重大水利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在管道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期间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分析,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稳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自治区广电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播发部门指令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广播系统,播发应急信息。自治区林草局:负责指导管道安全事故区域内树木林草处置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管道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内蒙古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配合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管道安全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消防救助、控制和消除火灾险情等专业工作。管道企业:承担管道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处置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在应急情况下的运行调度和应急处置,完善"管道运行"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相关设备设施的启动能力和运行安全。发生管道安全事故后,做好应急物资供应,及时恢复管道设备设施运行,保障管道安全稳定运行和油气供应保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自治区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进行调整。2.3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自治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能源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做好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值守工作,收集上报事故信息,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贯彻落实自治区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承担自治区指挥部文电、会务、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2.4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自治区指挥部组成,结合本地区实际,组建盟市、旗县(市、区)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发生较大和一般安全事故,分别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视情况由自治区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到现场协调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调度自治区级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2.5 专家组自治区指挥部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组建和管理。主要职责:(1)协助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2)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的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盟市、旗县(市、区)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也应当根据需要成立相应专家组。2.6 相关企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管道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管道安全事故的第一响应人,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主要职责:编制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等工作;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2.7 和危害分析3.1 风险分析石油、天然气属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管道安全事故主要包括:(1)管道运行安全事故。因设备设施故障、管道腐蚀或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管道发生大量油气泄漏、着火、爆炸事故。(2)管道破坏。因打孔盗油、第三方施工、蓄意破坏管道设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3)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因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管道断裂、油气大量泄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3.2 危害分析管道若发生泄漏、火灾或者爆炸等安全事故,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外,还可能影响部分区域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对重要基础设施造成破坏。(1)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上游油气田和下游工矿企业停工减产;(2)导致下游工商用户、公共福利机构、交通运输及居民生活油气供应中断;(3)导致区域性水、电、气供应中断或交通、通讯瘫痪等事故,引发群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4)造成环境污染,给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带来较长时间的负面影响。4隐患排查和预防管道企业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及时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管道保护长效机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管道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制止违法占压、损毁管道设施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加强管道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5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5.1 监测预报自治区能源局及各盟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道保护监管平台的建设,利用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逐步完成对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测,对可能发生的管道安全事故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及时提示风险,提供预警支持。管道企业是事故监测预警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智能化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完善管道安全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将事故监测信息按规定报送当地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报送至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区能源局。监测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范围及建议措施等。5.2 预警分级根据管道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In级)、重大(级)、特别重大(I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蓝色预警(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管道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黄色预警(In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管道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橙色预警(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管道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红色预警(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管道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5.3 预警发布5.3.1 发布权限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气象、地震等部门的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管道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请本级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后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安全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管道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类别、安全事故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1言息。解除管道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安全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5.3.2 预警调整根据管道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调整。5.3.3 发布渠道管道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应当充分发挥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5.4 预警行动管道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各级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2)向受影响的用户及单位发布有关信息;(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4)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5)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故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6)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7)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油气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8)指令盟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9)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10)组织盟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6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6.1 信息报告(1)管道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接到管道安全事故信息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特别重大、重大管道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及时逐级报送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较大管道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逐级报送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一般管道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逐级报送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安全事故情况。(2)管道安全事故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安全事故信息来源,事发单位基本信息,事发时间、地点、危害结果,已采取处置措施,事故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现场指挥负责人及救援力量,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随时报告。(3)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管道安全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况,确保事故报告的时效性和规范性。当管道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可能超出自治区行政区域时,应当及时向相关省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通报。6.2 先期处置6.2.1 事故企业迅速采取科学有效安全处置措施,设置警示标志,通知危害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迅速疏散转移;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迅速调集企业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6.2.2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迅速调集力量,开展抢险救援;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迅速转移、疏散、撤离受安全事故危害或威胁的人员并妥善安置;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7应急响应7.1 分级应对管道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应对。7.2 分级响应按照管道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I级、级、In级、IV级四个等级,I级为最高级别。按照管道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当启动I级、级响应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当启动In级、IV级响应时,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自治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或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容易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7.3 分级处置7.3.1 IV级响应处置当启动IV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IV级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旗县(市、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盟市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7.3.2 HI级响应处置当启动In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m级应急响应状态,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事故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事发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事发地旗县(市、区)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盟市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7.3.3 级响应处置当启动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进入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自治区级专家组、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各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件2),迅速开展管道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信息。7.3.4 I级响应处置当启动I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进入I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自治区级专家组、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国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在级响应有关处置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国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在国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跨地区协调专业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自治区指挥部直接组织自治区内资源调运,必要时,向国务院请求支援。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事故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对跨地区、影响严重的管道安全事故,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盟市,实行区域联动。7.4 信息发布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管道安全事故后,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做妍言息发布工作,应当主动、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及处置情况,回应社会关注,澄清不实信息。7.5 响应终止在确认特别重大、重大管道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故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基本消除后,经现场专家组认定(特别重大事故需报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自治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事发地盟市级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决定;一般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旗县级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决定。8后期处置8.1 善后处置管道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保险机构、管道企业和事故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灾后重建和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处理工作。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I,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特别重大管道安全事故,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全力做好调查配合工作;重大管道安全事故由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进行调查处理;较大或一般管道安全事故,由事发地盟市或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进行调查处理。83总结评估重大以上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将应急处置有关文字、图片、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对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较大或一般管道安全事故总结、评估工作,由事发地盟市或旗县级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9保障措施9.1 队伍保障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参与管道安全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自治区应急厅、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等应当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应急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常用装备和特种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并向自治区应急厅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当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不足时,由自治区指挥部统一调配。9.3 资金保障现场处置所需经费由管道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或责任暂无法明确的,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对应的政府责任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指挥部指令先行垫付。9.4 技术保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牵头建立自治区级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强化技术支撑。管道企业应当加强管道运行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着重开展信息化系统安全防护工作。9.5 宣传与培训9.5.1 宣传各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管道安全事故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应当告知员工和周边群众管道安全事故的主要危险及危害,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9.5.2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指导管道企业、专业救援机构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使其掌握管道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技能。管道企业应当将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纳入经常性培训计划。10.1预案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管道企业应当制定并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备案。自治区能源局会同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单位,至少每3年进行1次全区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管道企业和重要石油天然气需求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本企业、本单位专业性的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演练。10.2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附件:L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分级2.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分级一、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工级)(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急性中毒);(二)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以上。二、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口级)(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急性中毒);(二)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三、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I级)(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急性中毒);(二)直接经济损失达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四、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IV级)(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急性中毒);(二)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下。注:以上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一、抢险救援组:由自治区能源局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应急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气象局、武警内蒙古总队、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和事故相关单位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管道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二、医疗救治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医疗机构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三、治安警戒组: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参加。负责管道安全事故现场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和现场秩序维护。四、转移安置组: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参加。负责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五、新闻报道组: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应急厅、能源局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管道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及舆论引导等工作。六、调查处理组:由自治区应急厅、能源局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委、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管道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