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docx
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各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和使用。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以及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党建工作室等辅助用房。第四条按照标准配置、高效利用、便于管理的原贝L结合校园空间布局和建筑结构的实际,对办公用房进行管理分配。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办公用房统一规划、调配、权属登记、审批,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第五条办公用房分配标准(一)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学校下达的机构、编制、职数,核定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L副市级(正厅级)办公用房使用面积42平方米。2 .正局级办公用房使用面积30平方米。3副局级办公用房使用面积24平方米。4 .正处级办公用房使用面积18平方米。5 .副处级办公用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6 .科级及以下办公用房使用面积9平方米。7 .教师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平方米。如学科建设需要,需单独设置教授、名师工作室等办公用房,提出申请报批核定其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4平方米。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定学校各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统一调配、调剂、调换办公用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转借、调换办公用房。(二)辅助用房L会议室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及实际需要设立。学校配置一定数量的公共会议室、接待室统一调配使用,用于共享的会议室不计入各单位使用面积。8 .党建工作室原则上利用现有资源,不要求单独设置,如已单独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可一室多用、资源共享(如会议室、办公室等)。9 .其它专项业务用房(如财务处报账大厅、资产管理处仓库等)按实际需求进行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对照上述办公用房安排原则和配置标准,合理进行安排和使用本单位办公用房,如现占用或使用办公用房超过标准,必须主动、及时进行调整、腾退,超过配置标准使用或占用的办公用房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安排。第七条各单位因机构、编制、职数调整发生变化时,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办公用房人员变化,适时调整,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第八条各单位须合理使用和充分利用办公用房资源,杜绝浪费现象。凡闲置时间长达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资产管理处将予以收回。第九条新建完工的办公用房及其钥匙等,由基建管理处移交到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分配。凡调整办公用房的各单位要按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并移交资产管理处,不得继续占用和自行处理。第十条办公用房的装修和办公家具配置,应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其设备设施,各单位如需改建、装修办公用房,按学院校园维修改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学院校园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办理,再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第十一条学校行政工作人员在不同岗位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岗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它岗位不再安排办公用房。第十二条教职工、各级干部退休、离职、调离、转任时须1个月内腾退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并由所在单位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第十三条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各单位配合开展全校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的定期清查工作,对超标的办公用房限期整改,对闲置的办公用房交还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调配。第十四条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对于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之情形,资产管理处或各单位轻则批评教育,重则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置,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