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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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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docx

    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八、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8.1 处罚对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认证机构,机构人员注:安全认证机构,指实施资质管理的安全认证机构、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具备一定条件且未实施资质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咨询、评审、认定和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产品、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性能认定、鉴定的机构。8.2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资质、执业资格8.3 处罚依据8.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8.3.2【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3.3【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8.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8.4.1吊销资质证照、执业资格处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教育训练处。8. 4.2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规划财务机构、相关安全生产执法机构。8.5自由裁量基准1. 5.1为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单处罚款10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2. 5.2为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罚款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及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罚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吊销机构资质。8. 5.3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园区提供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对机构并处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罚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吊销机构资质,按规定实行行业禁入。9. 5.4获得虚假证明的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或者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或者为事故发生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对机构并处罚款20万;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责任人处罚款5万元;吊销机构资质、相关人员执业资格,按规定实行行业禁入。九、对安全评价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9.1处罚对象:安全评价机构,机构人员;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有关人员9. 2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10. 3处罚依据:【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9. 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9. 4.1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处罚,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规划财务机构、相关安全生产执法机构。9.4. 2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自治区、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规划财务机构、相关安全生产执法机构。9.5自由裁量基准1. 5.1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上限对机构3万元、对责任人1万元。9. 5.1.1擅自在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0. 5.1.2擅自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11. .2安全评价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警告,罚款上限对机构3万元、对责任人1万元。12. 5.2.1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第1次,对机构处警告;第2次,对机构处警告、每有1份合同不符合规定并处罚款2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3. 5.2.2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的,第1次,对机构处警告;第2次,对机构处警告、每有1份安全评价报告未按规定公开并处罚款2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4. 5.2.3自治区外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第1次,对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5. 5.2.4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对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每有1个事项并处罚款1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6. 5.2.5安全评价机构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十、对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10.1处罚对象: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机构人员;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有关人员17. 2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10.3处罚依据:【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A)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10.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10.4.1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规划财务机构、相关安全生产执法机构。10.4.2对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自治区、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规划财务机构、相关安全生产执法机构。10.5自由裁量基准10. 5.1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检测检验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上限对机构3万元、对责任人1万元。11. 5.1.1擅自在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从事安全检测检验服务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2. 5.1.2擅自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从事安全检测检验服务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13. 5.2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警告,罚款上限对机构3万元、对责任人1万元。14. 52.1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第1次,对机构处警告;第2次,对机构处警告、每有1份合同不符合规定并处罚款2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5. 5.2.2未按规定公开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的,第1次,对机构处警告;第2次,对机构处警告、每有1份安全检测检验价报告未按规定公开并处罚款2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6. 5.2.3自治区外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第1次,对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7. 5.2.4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对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每有1个事项并处罚款1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8. 5.2.5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十一、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培训条件不按大纲组织培训或培训档案不符规定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处罚18.1 处罚对象:安全培训机构注:生产经营单位对外提供安全培训服务的,按安全培训机构处理。18.2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19. 3处罚依据:【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63号令、80号令修正)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9.1 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教育训练机构或者履行教育训练职责的机构。19.2 自由裁量基准11. 5.1安全培训机构为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服务(不含特种作业人员),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处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IL52安全培训机构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提供安全培训服务,以及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处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十二、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执业管理规定的处罚12. 1处罚对象:注册安全工程师20. 2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12.3处罚依据:【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63号令修正)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二)以责任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12. 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教育训练机构或者履行教育训练职责的机构。12.5自由裁量基准12. 5.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没收违法所得;为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服务的,并处罚款1万元以下;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服务的,并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13. 5.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处罚款1万元以下,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按规定撤销其注册。14. 5.3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以责任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款2万元以下;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十三、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15. 1处罚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13.2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3. 3处罚依据:13.3.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13. 3.2【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13. 3.31规范性文件】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14. 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安全生产执法机构。15. 5自由裁量基准13.5.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10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注:矿山企业外包单位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单位人员按从业人员计算。13. 5.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从业人员不足IOO人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低于15%,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14. 5.3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15. 5.4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1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5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16. 5.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任命时间不足6个月或证书过期3个月内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17. 5.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任命超过6个月的或过期超过3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18. 5.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停业整顿,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处罚款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处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十四、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的处罚14.1处罚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19. 2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4.3处罚依据:14.3.1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14.3.2 【法律】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14.3.3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以4万元以下的罚款;14.3.4 3.4【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14.3.5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63号令、80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14.3.6【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78号令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4.3.7【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80号令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14.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安全生产执法机构。14.5自由裁量基准14.5.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学时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培训学时在规定学时80%以上的,不予罚款处罚;培训学时不足80%的,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14.5.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1. .5.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的记录,记录缺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只缺少1项的不予行政处罚,每增加缺少1项处罚款1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缺少1项并处罚款5万元、每增加缺少1项增加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2. .5.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的记录,记录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只有1项与实际不符的不予行政处罚,每增加1项不符合处罚款1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1项不符合并处罚款5万元、每增加1项不符合增加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14. 5.5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4万以上5万以下;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十五、对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处罚15.1处罚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15. 2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5. 3处罚依据:15.1.1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15 .3.2【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16 .3.3【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63号令、80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15. 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安全生产执法机构。15.5自由裁量基准15.5.1 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30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只1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不予行政处罚,有2人以上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每有1人罚款1万元、最高罚款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15.5.2 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30人以上,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每有1人罚款1万元、最高罚款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15.5.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30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每有1人罚款2万元、最高罚款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L5万元以下。15. 5.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从业人员30人以上,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每有1人罚款2万元、最高罚款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L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15. 5.5生产经营单位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数量明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责令限期改正,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比实际需要少的额度不足20%的不予行政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比实际需要少20%以上的,每10%处罚款1万元、最高罚款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罚款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15. 5.6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仍从事特种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2人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2人以上的每有1人处罚款1万元、最高罚款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罚款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类别与实际不符合的,按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认定处罚。十六、对违反特种作业证件管理规定的处罚15.1 处罚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15.2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6. 3处罚依据:【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IOOOO元以下的罚款。16. 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安全生产执法机构。16.5自由裁量基准1. .5.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警告,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并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16. 5.2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17. 5.3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警告、并处罚款IoOO元以上3000元以下;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18. 5.4特种作业人员转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警告、并处罚款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十七、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规定的处罚18.1 处罚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19.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17. 3处罚依据:17.3.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17.3.2【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IOO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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