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业局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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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业局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业局直接行使的行政权力(-)行政许可1、生产经营许可权力事项名称:权限内农作物(含食用菌栽培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业局责任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种子管理站审批对象:单位或个人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申请领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IOO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杆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五)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A)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九)种子加工。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十)人员。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十一)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十二)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A)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核发前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县种子管理站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县种子管理站负责人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分管局领导决定是否批准办理结论,并签发正式文书。收费标准:不收费咨询电话:0745投诉电话:0745权限内农作物(含食用菌栽培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流程图(二)、检疫许可权力事项名称:植物(农作物、水生植物)检疫证许可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植保植检站责任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植保植检站审批对象:单位或个人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1式4份,正本1份,副本3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1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1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1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承诺时限:正式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审批条件:1、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3、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报材料:1、产地检疫合格证;2、调运检疫申请书;3、需要检疫的植物产品;4.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还需提供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市、县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县植保植检站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县植保植检站专职检疫员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县植保植检站站长决定是否批准办理结论,并签发正式文书。咨询电话:0745投诉电话:0745植物(农作物、水生植物)检疫许可流程图(二)、行政处罚S事项名称类别实施抗突实施依据备注1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政罚行处县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笫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笫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3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跄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政罚行处县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笫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魁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3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政罚行处县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笫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笫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人应当履行;当*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假曾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颊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4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政罚行处县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5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政罚行处县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6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7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舍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蹙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巳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政罚行处县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笫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笫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昼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8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政罚行处县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笫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笫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笫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9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蔑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政罚行处县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10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政罚行处县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笫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笫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膏、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12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政罚县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13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舱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笫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笫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4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政罚行处县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5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巳撤销登记的农药等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笫四十条笫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器或者危险物品肇*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巳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递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迨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6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笫四十二条假胃、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责任;尚不够刑率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7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政罚行处县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率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18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笫三十七条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9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过期农药的处罚政罚行处县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递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0无肥料登记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政罚行处县农业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绐予誉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南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IOOoO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曾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胃、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21转让肥料叠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商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IoOoO元以下助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2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政罚行处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笫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3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迨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4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政罚行处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笫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笫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舍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5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黑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领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26违法使用原料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寻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遑究刑事责任。27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公布信息、停止销售、召回产品以及未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政罚行处县农业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贵,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IOOO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28对违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笫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IO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昉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四)引种在有钉以地带培育的芦蒂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29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笫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同款。笫三十三条(四)使用的保鲜剂、昉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30销售的按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笫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笫三十三条笫一项至笫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巳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IF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笫一款所列情形的,对递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笫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笫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S)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1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政罚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笫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笫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2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笫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IO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3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政罚县农业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笫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4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笫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5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政罚行处县农业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胃、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6对销售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胃行为,没收道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率责任。37对销曾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哥登记的名称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IOOO元以下的罚款。38对破坏耕作层土壤或未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湖南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笫十九条、笫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迨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展,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攵利用。第二十三条笫二十三条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39对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和处罚政罚行也县农业局湖南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笫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笫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差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笫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10对提供不符合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的处视行政处罚县农业局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笫三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责令依法赔偿:(-)违反本条例笫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馍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41对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笫三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笫二十六条规定,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快发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42对造成农业环境污染*故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属于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善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治理,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工业污染和其他污染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43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政罚行处县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贵令恢发原状,可以处IOoo元以下罚款。44对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处罚政罚行处县农业局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笫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笫十条规定,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赔偿责任。45对进行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处同政罚行处县农业局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农业有害生物扩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立即进行除害处理,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不进行除害处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6对擅自移动、占用、损毁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或者破坏其观测环境的处罚政罚行处县农业局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笫七条笫一款规定,擅自移动、占用、损毁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或者破坏其观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7对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等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农业局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笫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外来物种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