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域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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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域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全域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委、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深化我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规范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遵循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省委、省政府宅基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准确把握“稳慎推进”的重要原则和“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核心,以“完善、健全、探索”为重点,以“深化、规范、融合”为路径,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积极运用余江宅改成果,全域推进我市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规范管理,促进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城乡融合、乡村振兴、乡村治理等农村改革有效衔接、深度融合、协同推进,加快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宅基地改革与规范管理制度。二、基本原则1 .坚持稳慎推进。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既要保持历史耐心、循序渐进,又要开拓创新、稳步推进,强化从严管理,严格规范试点,防止出现偏差。2 .坚持“三权分置”。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长效体制机制,着力破解宅基地规范管理难题,积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体制机制、具体路径和操作办法,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3 .坚持农民主体。坚持政府引导和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方式,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事务理事会的作用,尊重农民意愿,反映农民诉求,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性,发挥农民集体自主协商作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利益。4 坚持问题导向。对照全国、全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任务与规范管理要求,聚焦我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回头看”存在的突出矛盾与主要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靶心”,精准发力,扬优乘势,力争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和成效。5.坚持统筹推进。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积极推广余江“一改促六化”宅改经验,统筹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与管理同我市城乡融合试验区、乡村振兴、乡村治理等其他农业农村工作的高效衔接、深度融合、协同推进,高质量完成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规范管理工作。三、目标任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夯实宅基地制度与规范管理各项基础工作,理顺宅基地管理机制,健全宅基地审批制度,建立宅基地执法体系,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争取形成一批新的宅基地制度改革与规范管理“余江模式”“贵溪经验”“成果”。力争2022年上半年完成贵溪市全省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示范先行”县创建、2022年底完成余江区全国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23年在全省率先完成全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工作,确保余江宅改继续在全国站前列,打造全省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先锋市”、全省农村建房“无违建”示范市。四、主要工作(-)完善宅基地制度改革与管理基础工作。1 .完善宅基地调查摸底。在农房一体发证工作基础上,各区(市)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宅基地调查摸底工作,更新宅基地规模、布局、利用状况、建房需求等信息,完善宅基地基础信息,建立宅基地基础数据库。余江、贵溪要分别在2021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先行完成农村宅基地信息及审批管理系统建设,2022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农村宅基地信息及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形成宅基地基础信息“一张图”、业务审批“一条链”、监测监管“一张网”的管理格局,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加强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大数据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 .完善村民事务理事会建设。各地要在2021年10月底前,结合村级换届,充实调整村民事务理事会成员,完善村民事务理事会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章程,加强对村民事务理事会的引导和监督,完善村民事务理事会建设。强化村民事务理事会在宅基地改革管理、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改革等农村事务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农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全面完成宅基地地籍调查,将房屋等宅基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落实有关政策,细化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规定,加快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做到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应登尽登、应发尽发,确保在2021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4 .完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各地要在2021年12月底前,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要求,对村庄规划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对一些不完善、不科学的村庄规划,根据村庄人口变化、产业发展、耕地数量和发展需求,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完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合理控制宅基地规模,科学安排宅基地布局。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建设,完善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农村住宅规划设计要求,因地制宜推动村庄人居环境改善,提升村庄村容风貌。(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二)健全宅基地“管得紧”机制。5 .健全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各区(市)要积极探索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和行使方法路径,明晰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收回等权利的具体制度。2021年12月底前指导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宅基地管理章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健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重大事项议事协商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6 .健全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各区(市)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原则,在2021年8月底前建立健全县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办法、以农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和登记工作。探索宅基地资格权多种实现形式和农民“户有所居”多种保障方式以及宅基地资格权证发放管理机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宅基地权利。落实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7 .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2021年8月底前,各区(市)要修改出台县级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要督查指导乡镇在2021年8月底前设立集中统一受理农民建房申请的便民服务窗口、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宅基地资格审查及联审联办的审核审批机制,完善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方便农民群众办事。严把宅基地申请资格关、审核批准关,严格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核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三到场”要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切实加强和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8 .健全宅基地监管执法机制。健全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监管机制。2021年6月底前,各区(市)要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执法权;2021年10月底前,制定县乡宅基地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行政执法流程,优化执法程序,加强联合执法和日常巡查,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管及服务,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要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分类处置专项整治摸排出来的问题,依法有序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打造全省农村建房“无违建”示范市。(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健全宅基地“退彻底”机制。9 .健全宅基地退出机制。落实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退出宅基地的有关规定,2021年12月底前,要以区(市)为单元探索出台农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价值评估机制,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科学合理评估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价格;因地制宜制定历史遗留“一户多宅”无偿退出办法,科学稳妥处理历史遗留“一户多宅”问题;探索出台暂时退出、永久退出等不同方式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政策、农民依法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管理机制,多渠道筹集退出资金,积极推进宅基地依法依规退出,力争2023年“一户多宅”退彻底的比例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0 .健全宅基地腾退后合理有效利用机制。2021年12月底前,以区(市)为单元探索出台宅基地收回村集体后的整理、复垦、复绿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合理有效利用机制,积极推进宅基地腾退后合理有效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探索通过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对退出的宅基地有序开展整治,研究统筹利用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促进农民增收,增加集体收入,力争2023年宅基地腾退后合理有效利用比例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健全宅基地“收到位”机制。11 .健全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使用符合规定标准宅基地的基础上,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宅基地,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的宅基地,各区(市)要在2022年3月底前,探索出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实施的有偿使用制度,建立“一户多宅”有偿使用办法、宅基地择位竞价制度、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机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协商,因地制宜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条件、标准和方式,加大有偿使用费收缴力度,力争2023年有偿使用费收缴比例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2 .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积极探索宅基地征收、流转、退出、经营等收益主要由农民获得的保障机制,各区(市)要在2021年10月底前,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增值收益在集体内部分配机制和使用办法,创新宅基地增值收益集体部分使用方式,探索让集体成员长期分享宅基地增值收益的有效途径。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探索宅基地“用得活”机制。13 .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基础上,以区(市)为单元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房继承管理机制的制度安排和具体路径,在2022年3月底前出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房继承办法。各地要根据实际,把农村产权采取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等方式,2021年8月底完成余江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贵溪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流转交易。(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4 .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机制。在防范风险、权属清晰和保证农民有稳定住所前提下,余江要稳妥探索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和处置方式,在2022年3月底前出台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办法,健全贷款风险缓释机制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抵押登记、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风险补偿、抵押物处置后农民住房保障等配套支持政策,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房抵押贷款试点。责任单位:余江区政府,市政府金融办、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人行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5 .探索闲置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机制。各地要在2021年6月底前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探索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法、路径,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城中村、城边村、乡村工业园等可连片开发区域土地依法合规整治入市,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分割转让。(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负责)16 .探索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机制。要促进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城乡融合、乡村振兴、乡村治理等农村改革有效衔接、深度融合、协同推进,积极推广余江“一改促六化”宅改经验,大力实施“美丽宜居+活力乡村(+民宿)”联动建设专项提升行动,积极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各区(市)要在2021年8月底前出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扶持政策,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支持乡贤等各类返乡人员及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允许各类返乡下乡人才在符合国家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打造一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示范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城乡融合示范村。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旅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保障措施(-)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深化宅基地改革与规范管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确保思想不松、劲头不变、力度不减、要求不降。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的全市深化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7月底前,各区(市)、乡镇也要成立由县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深化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设立工作专班,出台县乡深化宅基地改革与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动员部署,加强部门协作,全力统筹推进,力争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实实在在进展和成效。(二)强化队伍建设。2021年7月底前,各区(市)要完成宅基地管理职能划转、人员到位和工作交接,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职责;2021年8月底前,组建县乡两级宅基地改革与管理专门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足配强人员。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宅基地执法巡查队伍、村级协管员队伍,强化执法手段。2021年8月底前,开展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建立健全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队伍。(三)强化经费保障。要把宅基地制度改革与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宅基地制度改革与管理各项经费需要。要统筹整合农房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土地入市、现代农业、城乡融合、土地增减挂等相关项目资金,加大对宅基地制度改革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宅基地制度改革与规范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四)强化改革管理。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坚决防止打着宅改旗号行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之实,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其退出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严格控制整村撤并,注重保护农村妇女权益,不得违法收回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五)强化宣传发动。要通过召开动员会、现场会、观摩会、推进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广泛宣传宅基地制度改革与规范管理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统一干群思想认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防止误解和偏差,大力营造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与规范管理氛围,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六)强化改革创新。各地特别是余江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聚焦“靶心”、试点先行、精准发力,按照边改革、边总结、边完善的要求,积极开拓创新,健全体制机制,认真总结提炼,争取尽早形成一批新的“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惠群众、显成效”的创新经验、创新成果,培育一批改革到位、管理规范、成效凸显的示范村点,及时总结、上报、宣传、推介。(七)强化督导考核。要强化宅基地改革工作的督查,加强业务指导,建立月报制度,编制工作简报,掌握工作进展,及时进行通报,协调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做法。要把深化宅改工作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严格考评奖惩,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表扬奖励,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附件:全域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规范管理任务清附件全域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规范管理任务清单序号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牵头部门配合部门1更新宅基地规模、布局、利用状况等信息2021年9月底前完成50%村各区(市)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粮局2021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各区(市)2更新建房需求信息2021年9月底前完成50%村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12月底前完成100%村各区(市)3宅基地基础数据库建设2021年12月底建成县级库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大数据中心4农村宅基地2021年6月余江区信息及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底余江完成2021年12月底贵溪完成贵溪市2022年6月底完成市级系统市农粮局5完善村民事务理事会建设2021年8月底前完成70%村各区(市)市民政局巾农粮局2021年10月底前完成100%村各区(市)6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2021年8月底前完成100%村各区(市)市自然资源局7完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2021年8月底前完成50%各区(市)2021年12月底前完成100%各区(市)8出台农村集体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等权利的具体制度2021年12月底前县级完成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9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宅基地管理章程,健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重大事项议事协商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2021年8月底前完成50%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2021年12月底前完成100%各区(市)10出台县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宅基地资格权2021年8月底前完成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认定办法、以农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11完成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和登记工作2021年8月底前完成50%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2021年12月底前完成100%各区(市)12出台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2021年8月底刖完成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13各乡镇设立集中统一受理农民建房申请的便民服务窗口、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办2021年6月底前完成60%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8月底前完成100%各区(市)事指南、宅基地资格审查及联审联办的审核审批机制14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执法权2021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15制定县乡宅基地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行政执法流程2021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16出台各地农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价值评估机制2021年12月底前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17制定各地集2021年12各区(市)市自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月底前然资源局18出台暂时退出、永久退出等实施办法和补偿政策、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管理机制2021年12月底前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19积极推进“一户多宅”依法依规退出2021年“一户多宅”退彻底的比例达到50%以上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一户多宅”退彻底的比例达到70%以上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一户多宅”退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彻底的比例达到90%以上20出台宅基地收回村集体后的整理、复垦、复绿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合理有效利用机制2021年12月底前各区(市)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粮局21积极推进宅基地腾退后合理有效利用2021年宅基地腾退后合理有效利用比例达到50%以上各区(市)市自然资源局巾农粮局2022年宅基地腾退后合理有效利用各区(市)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粮局比例达到70%以上2023年宅基地腾退后合理有效利用比例达到90%以上各区(市)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粮局22出台宅基地择位竞价分配制度、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机制2022年3月底前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23加大有偿使用费收缴力度2021年收缴比例达到50%以上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2022年收缴比例达到70%以上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2023年收缴比例达到90%以上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24出台各区(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2021年10月底前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25出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房继承办法2022年3月底前各区(市)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26建立健全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2021年8月底前余江完成余江区市农粮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2021年12月底前贵溪完成贵溪市市农粮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27出台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办法,健全配套支持2022年3月底前余江区市政府金融办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人行中心支政策行、银保监分局28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2021年6月底前各区(市)市自然资源局29出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办法2021年8月底前各区(市)市农粮局30打造一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示范村2021年10月底前贵溪、余江、月湖、龙虎山要分别打造5个、4个、2个和2个示范村贵溪、余江、月湖、龙虎山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旅局2022年10月底前贵溪、余江、月湖、龙虎贵溪、余江、月湖、龙虎山山再分别打造5个、4个、2个和2个示范村2023年10月底前贵溪、余江、月湖、龙虎山再分别打造5个、4个、2个和2个示范村贵溪、余江、月湖、龙虎山31成立县乡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专班,出台实施方案,完成职能划转移交2021年7月底前各区(市)市农粮局32完成市县联2021年9月各区(市)市农市自然资动调研工作底前粮局源局、市住建局33组建县乡两级宅基地改革与管理专门机构,建立县乡两级宅基地执法巡查队伍及村级协管员队伍,召开县乡动员部署、开展县乡村宅基地业务培训2021年8月底前各区(市)市农粮局34开展督查指导,建立月报制度,编制工作简报从2021年7月开始,每月一次各区(市)市农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