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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解读2023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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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解读2023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讲义).docx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学习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讲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导,完善工作流程,强化规范化管理,经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形成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第一部分:指引的出台背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维权需求提供公益援助,是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的重要环节。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维权援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维权援助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范围、维权援助机构定位和工作重点等内容。自指导意见印发以来,目前全国已设立维权援助机构2000余家,2022年共办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7.1万件,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加快完善、工作力度持续加大,维权援助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显著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工作流程,强化规范化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形成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二部分:指引的主要内容工作指引分为十一章64条,12个附录,约1.1万余字。全文包括总则、工作内容、工作体系、运行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程序、合作单位管理、专家选聘管理、志愿者队伍建设、激励保障、回访及其他工作制度以及附录表格。一是加强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建设。第三章首次明确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开展维权援助工作中的职责、维权援助机构的载体以及维权援助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四章规范了维权援助机构的运行管理。第五章明确了维权援助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养。二是统一维权援助工作流程和标准。第六章规范了维权援助工作流程,明确维权援助申请受理条件,细化了办理、转办、终止、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工作要求,确定了各环节的办理时限。三是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第七至第九章明确合作单位、专家、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工作的要求和具体管理流程,明确维权援助机构在发挥资源枢纽作用、有效对接需求服务方面所需开展的工作。第三部分:指引的实践意义工作指引聚焦“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的“实现维权援助服务全国一张网”要求,对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构建的方式和路径进一步明确,对维权援助机构运行管理进一步规范,对维权援助工作程序和业务标准进行细化统一。工作指引整体注重实用性和广泛适用性,便于一线维权援助人员操作使用,并围绕维权援助各项任务,配套设计了系列标准化工作表格,为规范信息数据报送、跨区域协同打下基础。工作指引围绕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进展报告呈现的社会力量踊跃参与维权援助工作、各地方维权援助机制创新涌现等特点,特别对维权援助合作单位、专家、志愿者的管理进行单独设章明确,并遴选部分地方特色做法供全系统工作参考。第四部分:指引的全文学习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0)22号),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国家战略;坚持探索创新,强化公益服务;坚持协同共建,促进合作共享。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及相关活动。其他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相关组织可以参照执行。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为存在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维权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援助申请提供公益援助。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五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包括: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权确权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方式、取证方法等咨询指导服务;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公益研讨、培训;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为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组织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为公共研发、经贸、投资、技术转移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等活动组织提供分析预警;为展会、交易会、大型体育赛事、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等提供驻场等维权援助服务;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文化宣传等工作;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需求,发挥快速协同保护作用,积极拓展维权援助服务内容。第六条本指引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主体,是指具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需求的,满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章工作体系第七条维权援助工作目标在于构建横纵协调、点面结合、社会共治的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实现维权援助服务全国“一张网”。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统筹各类资源,指导、支持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工作O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所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资源整合配置,加大各项业务支持和指导。第九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共同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动设立的能够开展维权援助工作的机构。由地方推动设立的维权援助机构由地方负责建设,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备。第十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维权援助分中心或工作站等分支机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设立在具备公益服务职能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在相关维权援助机构监督指导下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设立在相关园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高校、大型电商平台等创新主体集聚区或社会组织内,在相关维权援助机构或分中心监督指导下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分支机构设立后,须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期将辖区内新设立(或变更)分支机构情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备案。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单位,是指经申请批准或受邀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具备较强专业能力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有能力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其他组织机构。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是指经申请批准或受邀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在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员。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是指自愿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第十四条鼓励高等院校发挥学科优势和人才优势,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培训、宣传、志愿服务等公益服务。各维权援助机构在资金、场地、信息、实习、实践锻炼和就业推荐等方面加大对高校维权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优势,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培训I、宣传、调解等公益服务。第十五条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是全国统一的维权援助对外服务窗口和管理平台,包含在线援助申请答复、咨询管理、维权援助案件管理、案件移交管理、维权援助机构人员管理等功能。发布维权援助政策、工作动态、典型案例等信息。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的官方网址是:http:/wWW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下,为辖区内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助力地方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贡献专业技术力量。根据相关规定,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职责还可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相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相关工作,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研究和成果推广,完成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综合事务管理、业务工作管理等各类规章制度,建立良好工作秩序,强化业务质量管理,依法有效履行各项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咨询指导、研讨、培训、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提供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驻场维权援助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保障业务质量;建立保密制度,确保工作信息保密安全;建立分支机构、合作单位、专家管理等制度,有效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效能;建立人事管理相关制度,保障队伍稳定和能力培养。第十八条各级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力、办公场地、办公用品、通讯设施等保障。有条件的,可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经费。第十九条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评办法,对辖区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考核评估,加强跟踪问效,更好促进工作开展。包括但不限于:维权援助各项业务开展情况、工作体系和队伍建设情况、条件保障情况、服务对象对各方面工作满意程度等。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业务资源、条件保障配置的依据之一。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相关省级行政区域考核办法,对相关分支机构进行考核。第五章工作人员第二十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具有热心、诚心、细心,全心全意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服务;具备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技能和素养;坚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咨询解答快、信息反馈快,规范快捷地做好每项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做好维权援助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规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维权援助有关工作信息;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密切同其他单位联系,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徇情枉法。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程序、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进行监督考核。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人员的指导、监督工作,表彰奖励维权援助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对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业务培训和能力提升活动。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提供业务能力提升所需的相关培训。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标准与程序,法律状态判定,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和调解仲裁等纠纷处理方法,取证方法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领域的职业操守;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知识产权文化普及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等。第六章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提出维权援助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营业地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所在辖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地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所在辖区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设在地市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对于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力的维权援助申请,可请设在省级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第二十六条对于省内跨区域的维权援助案件,需要移交处理的,相关维权援助机构先自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按程序进行案件移交;协商不一致的,提请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维权援助案件,相关维权援助机构先自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可通过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进行案件移交;协商不一致的,可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协调处理。第二十七条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不予提供相关服务:申请人已经向其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提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且已经受理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已结束并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不应予以提供维权援助的。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完整、充分、真实”的原则提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材料,应具备书面形式要件,包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事项、事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济困难的,需要出具经济困难的证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申请程序如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和分支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应告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所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起申诉。分支机构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充分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并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不按要求补充或说明的,视为主动撤回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待审查的维权援助申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第三十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或分支机构作出受理维权援助申请的决定后,可视情况进行需求了解、团队组建、信息收集等准备工作,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流处理: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权确权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方式、取证方法等咨询需求,组织提供咨询指导意见;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需求,按照相关流程组织提供侵权判定参考意见;对于当事人申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或法院委派调解的,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协调调解资源,开展调解工作,具体可参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对于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组织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对于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信息服务、文化宣传、公益培训、驻场等维权援助服务需求,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和流程,组织协调相关资源,提供相应维权援助服务。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及时处理通过“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提交的在线维权援助申请。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维权援助申请案件的督办。第三十一条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应终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事项已经办理完毕的;申请人不再符合接受维权援助的条件;申请人存在伪造申请材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维权援助等情形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决定终止维权援助服务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终止通知书,说明终止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于终止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所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起申诉。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案一档”并建立台账,依法依规妥善保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档案,并及时录入到“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第三十三条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末通过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信息报送系统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数据,于每年底报送维权援助年度工作总结和典型经验。各维权援助机构应通过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信息报送系统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典型案例等工作信息。在信息报送、统计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的,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第七章合作单位管理第三十四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参与知识产权公益事业和维权援助工作的意愿;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服务、研究、培训能力;具备从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三十五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单位,相关主体按照要求进行申报。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合作单位审核。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审核确认的合作单位,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列入合作单位名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对审核确认的合作单位发放相应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合作单位名单的口常管理、数据更新及复核认定。第三十七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组织安排下,按照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遵守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工作管理规范和工作规程;参加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第八章专家选聘管理第三十八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备参与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意愿,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观念;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交办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无违纪、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并应至少具备下列专业资格之一:律师、公证员、仲裁员、资产评估师或专利代理师执业3年以上,同时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可以放宽至执业2年以上;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科研、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家型人才;从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或司法审判的管理型人才。第三十九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经遴选确定的专家,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进行公示,录入专家库,并发放聘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名单应报所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备案。第四十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组织安排下,按照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遵守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工作管理规范和工作规程;参加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第四十一条建立入库专家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入库专家的工作量、委托方评价、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展期的重要依据。建立入库专家退出机制,对确需退出的专家,不再列入专家库名单。建立专家库全周期维护机制,对专家遴选、评审、回避等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并达到可查询、可追溯的效果。第九章志愿者队伍建设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统计志愿者需求,制定计划,招募志愿者。招募程序如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发布招募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志愿服务意向者本人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面试等筛选环节;审核合格后招募为志愿者。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招募时,要进行风险告知,并签订知识产权志愿服务协议。第四十三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应具备以下条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热爱知识产权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具备参加维权援助服务工作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的相关规定;无违纪、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第四十四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承担以下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信息变动时及时联系修改;履行知识产权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完成志愿服务;自觉维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不得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四十五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要求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身份参与志愿服务工作;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必要条件和保障;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请求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六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项目管理,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队伍品牌化建设,建立志愿者名录制度。第四十七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指导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参加管理工作,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的能动性,探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开展活动时,必要时可统一穿着印制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标志的工作服装。第四十八条建立以精神激励为主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定期开展优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评选表彰,评选表彰的项目及结果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第十章激励保障第四十九条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维权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工作人员参加相关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提供与各类专业机构之间开展业务交流的机会。第五十条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争取把维权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资金。探索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基金,引导社会捐赠资金依法依规用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第五十一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政策,表彰、奖励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五十二条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动,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宣传。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探索利用新媒体、新渠道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宣传普及。第十一章回访及其他工作制度第五十三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回访制度,是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对本地区上一年度完成的维权援助项目对象进行访问,检验服务效果的一项工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回访的对象是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申请维权援助以及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五十四条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回访工作,应遵循有效、准确回访原则;依制度办事、推动问题解决原则;及时反馈回访信息原则;群众满意原则。第五十五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回访的形式如下:电话回访;召开座谈会;个别接触;发放回访问卷;其他方式。第五十六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回访的工作要求:回访人员在回访中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跟踪服务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的进展情况,妥善处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建立专门的回访档案,做好回访工作记录,提出推进问题解决的建议。第五十七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回访的内容:调查维权援助工作效率;了解维权援助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规定;了解维权援助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了解维权援助工作质量是否合格。第五十八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回访结果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业绩突出、服务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将回访结果进行工作动态报送,纳入年度工作总结。第五十九条每年度第一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回访。对于需求强烈的申请人应当多次回访,提供跟踪服务。第六十条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意见建议反馈机制。畅通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反馈渠道,依托信息化、数字化手段,丰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提高意见建议答复处理质量效率,有效促进维权援助水平提升。第六十一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可以建立联络员制度,全面负责涉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联络对接。第六十二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可以牵头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委员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第六十三条组织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指导法官库、专家库,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第六十四条组织建立知识产权诉讼信息库,为调解组织、纠纷当事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提供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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