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章程.docx
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学校学生会是XX学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第二条:本会接受XX学校党委的领导,接受XX学校团委的指导,充分依靠系学生会和全校广大同学开展工作。第三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XX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XX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XX省学生联合会和XX市学生联合会。第四条:本会的宗旨和基本任务(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团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全国学联第二十七次代表大会和XX学联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的精神和指示,团结带领全校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培育高尚品格,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在校团委指导下,构建校党委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充分发挥学生会作为学校党政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社团在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外围延伸手臂功能,表达和维护青年学生的合法权益;(S)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践行“爱满天下”的校训;(四)加强与省学联各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和交往,交流经验、探索新时期学生会工作的最佳方法,促进学生会工作。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第六条: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宪法为最高准则,依照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以及本会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第二章会员第七条:凡取得XX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及宗教信仰,均为我校学生会会员。第八条: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第九条:会员的基本权利(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监督,提出合理合法的建议并要求答复;(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第十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十一条:会员的基本义务(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S)志存高远、修身养德、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创新奉献、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组织,并在其中工作。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第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是高权力机构。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学生会会委员会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会委员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第十三条:学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系按民主程序产生。第十四条:学代会有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二)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S)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四)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五)学生代表大会进行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表决的方式、程序、有效票数等具体事项由代表大会决定;(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五条: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第四章学生会主席团第十六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代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并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七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第十八条:学生会主席团由五人构成,实行执行主席负责制,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第十九条: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二)执行学代会决议,牵头日常工作;(S)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四)召集学生委员会和全体成员大会,贯彻和传达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的政策方针;(五)了解掌握学生会干部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抓好学生会自身建设;(六)定期召开学生会工作例会,研究学生会工作;(七)根据学生会的工作需要提名学生会干部人选,做好学生会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工作;(A)完成校党委和上级学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十条:学生会执行主席有下列职责(一)负责学生会的全面工作,并主持召集学生会常委会议和学生会全体会议;(二)根据学生会章程和工作需要,向学生会常委会提名学生会干部人选;(三)及时向校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情况,同校团委保持密切联系,自觉接受校团委的管理和指导;(四)代表学生会向上级学联汇报工作或委派其他干部代表学生会参加有关活动,联系有关活动,联系有关事宜;(五)起草学生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六)指导、帮助、督促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并接受学生会全体成员监督。第二十一条: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章系学生会第二十二条:系学生会是本会的二级组织,接受所在系党总支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所在系团总支的管理和指导。第二十三条: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系学代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第二十四条:系学生会主席团由系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五条:系学生会实行执行主席负责制,主持系学生会日常工作,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第二十六条:系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第二十七条:系学生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系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必要时可设立相应的民主监督机构。第二十八条:校学生会有责任领导、协助各系学生会开展工作,系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第六章班委会第二十九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系党总支和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第三十条: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第三十一条: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系学生会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