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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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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docx

    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工作,根据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学校各处级单位党政正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干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其所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书面委托,经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第七条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被审计对象或其直系亲属为领导小组成员或审计组人员时,应当申请回避。第八条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需要的人员、场地和经费。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九条学校成立由校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第十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部署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报告,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负责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其他相关处级单位根据职责要求配合审计工作。第十二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其工作职责是负责根据组织部的委托和领导小组的决定,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督促落实决定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岗位特点、职责及其所在单位类型、职能等情况确定。主要包括:(一)任职期间所在处级单位落实和完成学校党政工作要点情况;(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S)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效果情况;(四)本处级单位财务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效益情况;(五)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六)遵守法律法规、财经法纪和廉政自律情况;(七)有关审计整改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A)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任职干部的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第四章审计实施第十六条审计处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根据实际需要,经主管校长批准,审计处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一)审前调查;(二)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S)送达审计通知书;(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处级单位的意见;(六)编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七)提请领导小组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A)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第十八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处级单位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等多种形式。编制审计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第十九条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二十条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审计进点会一般由审计处召集。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实施审计前进行审计公示。第二十一条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及时提供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和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送交审计组。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二)任职期间落实学校党政工作要点情况;(三)事业发展和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五)本处级单位财务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六)资产管理情况;(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A)处级单位及本人廉政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九)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审计或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协调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予以书面承诺。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四)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六)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K)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第二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第二十八条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发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十条审计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第三十一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主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整改结果。领导干部离任要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工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任领导负责全面落实审计意见,离任领导有配合的责任。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做出相应处理,严肃问责追责;对审计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第三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或者聘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件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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