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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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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docx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促进勤工助学工作有序开展,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热爱劳动精神、尊重劳动情怀,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通过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生劳动教育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协同育人”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紧紧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以参与管理、锻炼能力、提升素质、兼顾效益为重点,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含校内经营户)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同意,不得在校内招录在校学生从事各种劳务活动。学生个人在校外务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生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第七条学校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劳动酬金及相关管理费用等。勤工助学资金由学生处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第九条各二级学院要依据本学院的贫困生库,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十条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规定的学生,可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第十一条学生处负责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及报酬标准,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审核校内各单位用工职数,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管理,指导和监督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应优先考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三条学生处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第十五条学生处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档案;做好勤工助学活动的宣传工作;定期对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总结,不断完善勤工助学管理措施,负责对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第十六条岗位设置既要满足用工单位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第十七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为助理管理类、服务类、技术支持类和自我管理类;(四)各单位应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第十八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只适用于缺编或遇突击性工作必须设岗的单位。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变为勤工助学活动。第十九条校内各单位凡符合条件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临时岗位于用工前七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申报,填写学院勤工助学校内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用工申请表,并附考核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才可设置岗位。除学校统一审批的岗位外,经学生处备案后,各二级学院、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立岗位。第二十条学生必须通过学生管理综合系统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核,经用工单位面试同意后方可取得参加勤工助学资格。第二十一条学生处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做好勤工助学招聘工作,一般由用工单位和应聘同学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用工关系。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勤工助学岗位考核统计表送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如人员有调整应及时报备。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管理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每个学期末,各用工单位对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各用工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配合勤工助学检查组做好对本单位勤工助学用工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工作。在岗学生的工作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专人负责,考核等级分A、B、C、D四个等级。酬金为岗位酬金X系数,系数分别为A等1、B等0.9、C等0.8、D等0.6。各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加盖本单位公章,于每学期结束前交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考核情况审定薪酬数,由财务处按学期将酬金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第四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第二十四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处在校内公开招聘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二十五条学生处负责组织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合同书,建立校外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定期对学生在用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回访。第五章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及支付第二十六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结合实际工作任务量和考核结果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市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二十七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6元人民币。第二十八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勤工助学单位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根据考核结果统一造册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合同支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处委托各用工单位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处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签订合同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合同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第三十一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合同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二条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将予以处理:1、考核不规范或不按时交送考核表的,下一年将核减勤工助学岗位,直至取消全部岗位。2、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合同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3、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成绩者,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4、未经许可在校内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或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生处联合保卫处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者,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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