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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线电管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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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线电管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docx

    无线电管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检查(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检查(三)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现场检查1 .检查对象所在地各市无线电管理处牵头,会同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研究制定具体检查方案。2 .检查组应当提前与检查对象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提供的待查材料。3 .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组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组应当携带执法记录仪以及必要的无线电监测、检测设备。4 .检查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批复文件的真实性:是否具有频率使用许可证或频率批复文件,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批复文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批复文件情况,频率使用许可证是否过期或所用频率是否在批复文件规定的期限内。5 .检查无线电频率使用的一致性:开展必要的频谱监测、设备检测、实地勘察,检查频率使用人、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率等是否与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批复文件规定的一致。6 .检查无线电频率使用的规范性:转让、变更、延续、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应的手续。是否按时足额缴纳频率占用费。7 .现场检查应当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随机抽查检查表各1份,如实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并要求检查对象法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处理。检查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厅无线电管理处负责人批准。由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8 .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由所在地各市无线电管理处依法责令整改,并负责跟踪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9 .现场检查结束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证据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现场检查1 .检查对象所在地各市无线电管理处牵头,会同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研究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当检查对象设置使用的台站数量较大时,可随机指定一定数量的台站进行检查。2 .检查组应当提前与检查对象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提供的待查材料。3 .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组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组应当携带执法记录仪以及必要的无线电监测、检测设备。4 .检查无线电台执照的真实性:是否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台执照情况,无线电台执照是否过期。5 .检查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一致性:开展必要的频谱监测、设备检测、实地勘察,检查无线电台站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发射带宽等是否与无线电台执照核定的一致;所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取得应依法取得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6 .检查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规范性:变更、延续、终止使用无线电台站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应的手续。是否按时足额缴纳频率占用费。7 .现场检查应当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随机抽查检查表各1份,如实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并要求检查对象法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处理。检查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厅无线电管理处负责人批准。由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8 .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由所在地各市无线电管理处依法责令整改,并负责跟踪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9 .现场检查结束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证据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三)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情况现场检查1 .检查对象所在地各市无线电管理处牵头,会同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研究制定具体检查方案。2 .检查组应当提前与检查对象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提供的待查材料。3 .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组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组应当携带执法记录仪以及必要的无线电监测、检测设备。4 .检查经营主体信息的一致性: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以及相关证件等是否与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平台上的备案信息一致。5 .检查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信息的一致性:检查经营主体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信息(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等)与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平台上的备案信息是否一致。6 .检查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规范性:检查经营主体所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存在应当办理销售备案而而未办理的情况;是否在经营场所标明备案主体编号或所对应的二维码;增加所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数量、终止销售部分型号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业务、营业有效期届满、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的,经营主体是否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备案注销手续。7 .现场检查应当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随机抽查检查表各1份,如实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并要求检查对象法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处理。检查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厅无线电管理处负责人批准。由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8 .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由所在地各市无线电管理处依法责令整改,并负责跟踪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9 .现场检查结束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证据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第十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第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等事项。第十七条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第十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第十九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条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一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国际电信联盟依照国际规则规划给我国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分配给使用单位。申请使用国际电信联盟非规划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应当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提出申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必要的国内协调,并依照国际规则开展国际申报、协调、登记工作。第二十三条组建卫星通信网需要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和卫星覆盖范围等信息,以及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等。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地区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我国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并完成与我国申报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的协调。第二十五条建设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对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进行可行性论证;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第二十六条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第三十二条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有效期、使用要求等事项。无线电台执照的样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第三十三条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三十八条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第三十九条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第四十条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第四十一条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专用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但是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除外。第四十三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第四十五条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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