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艺术职业学院章程(征.docx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是河北省唯一一所以培养舞台表演艺术人才为主的公办高等艺术院校,前身为成立于1955年的河北省戏曲学校。历经河北省戏剧学校、河北省艺术学校等发展阶段,到2001年,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升格为高职院校,定名为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同时保留原中专教育体制。学院主要职责为:举办音乐、舞蹈、戏剧、美术、艺术教育、影视传媒、文化管理类等全日制大中专学历教育,培养高素质、高技能文化艺术人才;开展成人继续教育和中、短期专业文化艺术培训;开展艺术研究与创作;组织文艺演出,开展文化艺术交流,进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学院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办学导向,坚持“特色兴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的办学方针,坚持“量体裁衣、因材施教,普遍培养,重点提高”的办学思路,弘扬传承“爱生如子、爱校如家、爱艺如命”的河艺精神,努力建成特色鲜明、领军河北、领先全国的高职艺术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学院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为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两字简称为“河艺”,四字简称为“河北艺院”;英文名称为HeBeiVocationalArtCollege,缩写“HVAC”。学院法定住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园街149号。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院网址为:0第三条学院为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创作、对外交流与合作、行政及财务与资产管理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以人才培养、科研创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办学基本职能,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大专促就业、中专育尖子”的办学思路,坚持把出名家、育名角、培养德艺双馨高素质应用型文化艺术专门人才作为艺术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第五条学院按照法律和学院章程自主管理。学院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源。第六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坚持依法治校,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监督。第二章学院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办学根本任务,遵循艺术教育规律,不断探索完善教、学、演(做)三位一体、相互促进、相互生发的人才培养模式。第八条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文化创新和科技进步需要,结合学院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依法自主规划和调整专业设置,注重强化戏剧、舞蹈、音乐等传统表演类专业特色,努力拓展旅游、文化艺术、新闻传播、教育与体育、交通运输等专业,构建独具特色的专业群。第九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第十条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部)招生比例。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一条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施行并完善学分制,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开展的非义务教育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向学生(学员)收取学费。第十二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调整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补贴及工资分配。第十三条学院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高职艺术教育研究和文化艺术研究,营造严谨求实、宽松和谐的学术风气,提倡学术自由,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中国精神为灵魂的创作导向,支持开展艺术创作,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第十四条学院主动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需要,积极推进人才培养、科研创作和社会服务相结合,优化社会服务运行体系,完善社会服务内生动力的激励机制,持续提高为区域发展输送人才和提供智力支持的能力。第十五条学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发挥文化化人、艺术养心功能,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促进师生全面发展。第十六条学院立足河北、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大力传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鼓励师生开展艺术采风,努力成为河北文化传承创新的高地。第三章教职员工第十七条教职员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第十八条学院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S)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按规定领取相应薪酬;(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道德水平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职称评聘等不服的,可以表达异议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学院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S)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学院对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和聘任制度。学院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进行聘任;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等级进行聘任;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进行聘任。学院根据人事管理需要,酌情制定体现学院特色的具体人事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学院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其他职业(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第二十二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职责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创作、文化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管理人员(职员)、工勤技能人员为教育教学、科研创作、文化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第二十三条学院重视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学院根据需要适当聘任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学院按照岗位要求,依法依规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约。第二十五条学院对教职员工人事管理实行聘期制,聘期制的法律性文件为聘用合同,实现聘期管理的直接手段为考核。学院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学院重视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第二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完善各类培训体系,鼓励支持教职员工开展国内外学术(艺术)交流合作。第二十七条学院尊重和维护学术自由、创作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创作及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教职员工工在教育教学、科研创作、文化交流、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绩优异的,学院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八条学院积极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和财政支撑能力相适应的教职员工工福利待遇。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第四章学生第二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院短期培训和进修的受教育者称为学员。第三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资源;(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实习实训和参加文化艺术交流、展演、比赛活动的机会;(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等各类活动,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六)按政策和规定申请和获得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七)获得就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A)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九)对纪律处分、处理及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师敬长,养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维护学院名誉和利益;(三)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四)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二条学院根据办学实际,改善学生学习、生活条件,关注学生身心健康,为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三十三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学院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院党政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申诉(复议)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复议)程序处理学生申诉(复议)。第三十五条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院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五章管理和机构第三十六条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S)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院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第三十七条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第三十八条学院党委通过党委会的形式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河北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第四十条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创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主要职权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S)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研创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引领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A)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一条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创作和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第四十二条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第四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宜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主要有下列职责:(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参与制定与学术有关的政策,指导和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S)评议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参与学术、专业带头人评选、学术梯队人才培养与选拔以及优秀人才引进推荐工作,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学术荣誉(称号)等;(四)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奖;(五)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六)提出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方面的咨询意见;(七)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宜。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确定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等事项。第四十四条学院扎实推进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第四十五条学院根据需要设置教学督导、招生、学生工作、图书信息工作、文化校园建设等专门委员会或组织,专门委员会和组织根据相应授权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第四十六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三,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相当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讨论院长工作报告;(二)听取、讨论学院章程修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工作等重大事项;(三)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聘任、考核、奖惩、分配方案等重要规章制度;(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参与评议领导干部;(五)制定、修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六)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实到会代表数达到应到会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超过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四十七条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工会权力,履行工会职责。第四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进行自我教育、管理与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形式,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学院支持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建设,支持按照各自章程规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九条学院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组织领导下,依法遵章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畅通各民主党派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渠道。第五十条学院组织机构包括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群团组织和其他机构,各机构围绕教学中心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能,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学院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教学系(部)是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研创作、专业建设、对外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单位。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赋予系(部)相应权力,支持和监督系(部)在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系(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院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招生方案建议,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创作、专业建设、对外交流、社会服务活动,推进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创作水平;(三)根据学院规章制度,提出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人员聘任建议,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决定受聘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四)负责内部师生的教育管理,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及德育工作;(五)负责内部资产和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和资产安全;(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二条系(部)主任是系(部)主要行政负责人,主持系(部)行政工作。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机构,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在学院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系(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第五十三条学院可根据需要,在系(部)设立教研室(组),在本级或系(部)设立研究(习)中心(所)等机构,按学院授权开展工作。系(部)可以对内设的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学院批准。第五十四条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况,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系(部)等。学院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院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不同性质,由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院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第六章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第五十五条学院的资产是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院对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五十六条学院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第五十七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五十八条学院可视情况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捐赠和募集资金。教育发展基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开使用,接受校内外监督。第五十九条学院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十条学院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第七章学院与社会第六十一条学院每年进行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与就业状况的自评自测,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及社会机构的监督与评估。第六十二条学院加强社会服务载体建设,增强社会服务合力,提升社会服务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学院通过社会培训、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等多种形式,满足行业企业和社会终身学习需求,为推进文化艺术和旅游事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第六十三条学院依法自主开展国际(境外)艺术教育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境)外优质艺术教育资源,与国(境)外高校和艺术研究创作机构开展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项目,促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水平提升。第六十四条学院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创作、共建产学研创基地、艺术展演、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学院积极推动和参与全国或区域性艺术人才培养联盟等协作体建设。第八章学院与校友第六十五条校友是指在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学习、工作过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和其他兼职人员。第六十六条学院注重加强校友联系,积极创造条件,团结海内外“河艺”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对为学院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校友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学院视情况依法申请设立校友总会,鼓励设立校友分会,校友会有关规程依据国家规定和本章程制定。第六十七条学院联合校友和社会力量设立基金会,依照国家规定和基金会章程开展奖学奖教、科研创作资助等活动,集聚社会资源,推动学院发展。第九章学院标识第六十八条学院校训是“崇德尚艺惟美求新”。校训含义:“崇德尚艺”意为“崇尚德艺”,“惟美求新”意为把艺术的至美至新之境作为追求目标,执着求美创新。第六十九条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Zl徽志是圆形徽标,由标志图形与学院中英文全称组合而成。外环上方是“河北艺术职业学院”的书法字体,下方是英文大写,中心校标为“跃动的艺术之星”和建校时间组合。校标以字母“A”为基础,“A”既代表Art(艺术),又有第一、领先之意,既点明了艺术院校的属性,又凸显出学院的权威性和在河北省艺术职业教育界的领跑者地位。标志中“A”呈稳定三角形结构,用沉稳的深蓝色表现,与“A”结合的图形采用明亮的橙黄色,既是一颗插着翅膀的星星,象征着学院的教育培养为学生插上了理想的翅膀,成为一颗颗艺术之星,又似一支燃烧的火炬,象征着学生们燃烧的青春和梦想,以及学院薪火相传的育人传统。河北艺术职业学院HEBElVOCATIONALARTCOLLEGEA阿"名术不殳承治HEBEIVOCATIONALARTCOLLEGE学院徽章中文全称字体分为两种:印刷体(采用方正书宋简体)和书法体(书法大师欧阳中石先生题写),与标志图形分别组合后可应用于不同场合。英文全称字体采用大写的方正魏碑简体。第七十条学院校庆放在每年10月的第三周,校庆庆典日为10月第三个星期日(60周年校庆日为10月20日)。第十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由举办者审核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后生效。第七十二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七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启动章程修订工作:(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二)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三)学院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章程的修订,须由院长提出或学院党委1/2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方能修改。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第七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党委。第七十五条本章程自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