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评审办法.docx
自治区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评审的组织和实施第三章考核评审结果及运用第四章特殊情形处理第五章考核评审纪律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I-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的考核,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评审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依据:L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3 .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巾清后,应当对其提交的中清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个人是否具备执业能力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实的方式包括组织专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评审,以及对个人进行考核等。4 .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三)严格准入程序。对鉴定人准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资质能力水平,组织以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为主要的培训、考核,应当组织专家对其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等进行考核、评价。评审、考核、评价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准入。5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一步做好全区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Ill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现结合相关诉讼法律制度和我区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L完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制度和鉴定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制度,严格审核登记程序。6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司办通(2019)8号)“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制度”的要求,按照司法部统部署时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进行执业能力考核,严格把好准入关,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能力水平”。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评审,是指对有关人员是否具备与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执业能力进行考核评审的活动。依据: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2.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司规(2020)4号)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个人是否具备执业能力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实的方式包括组织专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评审,以及对个人进行考核等O参考:上海市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办法(沪司行规(2021)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是指对有关人员是否具备叮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从事司法鉴定人员的执业能力考核评审:(一)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审核登记的人员;(二)申请司法鉴定人增加执业专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审核登记的人员;(三)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延续审核办理的人员。依据:L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埋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3.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个人是否具备执业能力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实的方式包括组织专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评审,以及对个人进行考核等。4.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三)严格准入程序。时鉴定人准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资质能力水平,组织以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为主要的培训、考核,应当组织专家对其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等进行考核、评价。参考:1.上海市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办法(沪司行规(2021)4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人员的执业能力测试:()申请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二)申请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的人员;(三)申请变更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登记事项的人员。2.浙江省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考核办法(2022年5月修订)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活动:(一)对拟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申请人的考核:(二)对拟申请增加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人的考核。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管理或司法鉴定人延续申请时,需要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能力考核的,根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和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考核。第四条【基本原则】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评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据法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12021)2号)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组织评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核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评审意见负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三、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三)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核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并对评审意见负责。第二章考核评审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职责分工】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开展全区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评审工作。按照各业务类别要求,邀请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组织题库。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各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协助配合组织报名、教育培训等工作。依据:L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理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专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2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司规(2021)1号)第十八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贲对本地区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和指导,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发挥行业优势,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活动;第二十八条: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厅(局)开展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教育培训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3 .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章程第二章职责第七条(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制定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人各类教育培训计划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水平考核,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水平考核。4 .关于委托各地州市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责事项的通知(新司通(2011)23号)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材料报送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书:五、负贲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延续和注销(撤销)登记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司法厅审核决定。第六条【考核方式】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根据不同申请情形采取集中准入考核和现场考核(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准入考核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笔试(计算机或纸质考试)方式进行。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考核实行百分制。现场考核(专家评审)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采用现场答辩、现场演示、现场试验等评审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依据:1.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2021)2号)附件1(二)申请从事法医类专业领域司法鉴定业务人员评分表中,专业技术能力评分标准中“评审专家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及其申报的专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采取如下方式进行综合评分:2.对于新设立机构、现有机构增加专业领域、初次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或评审专家组认为提供的申报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专业能力的,应采用现场答辩、现场演示、现场试验等考核方式,对申请人的专业能力进行现场考核,综合评定其技术能力。3.新申请的司法鉴定人参加过本专业领域准入考核的,可根据考核分数结合现场考核的情况,综合评定其专业技术能力。2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三、审核登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审核,并会同统计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评审3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三、(三)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听取汇报、答辩,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核查申请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现场进行勘验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评审内容。4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第十二条“多个申请人在同一时间段提出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针对同一类鉴定事项组织集中评审参考:L中山市司法鉴定执业登记考核评审实施办法(中司规字(2020)1号)第十一条对个人的现场考核评审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小组根据行业对申请人的执业资质能力、专业知识水平、专业技能以及职业素质等要求,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评价。2.北京市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京司鉴协发20212号)第八条能力评估考核由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两部分组成。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党的基本理论知识以及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程序规范等。协会建立法律法规试题库,实行动态管理:专业能力考核主要包括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专业技能等。能力评估考核方式包括机考和面试。第七条【准入考核人员范围】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审核登记的人员应当申请参加准入考核。依据:1.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个人是否具备执业能力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实的方式包括组织专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评审,以及对个人进行考核等。2.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附件1(二)附件2(ZZ)附件3(-)“专业技术能力”3.新申请幽送鉴定人参加过本专业领域准入考核的第八条【准入考核参考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司法鉴定相关法律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跨类别执业,申请的执业专业领域不得超过3个;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原则上每个人员的执业专业领域不超过2个,特殊专业人才(指: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执业专业领域不超过3个。依据:1.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2021)2号)第八条评审组应当根据评审得分,结合申请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中反映出的专业特长,对申请人员可以从事的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提出建议:(一)原则上,不得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一个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专业领域不超过3个。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第三条第二款要根据申请人综合情况,特别是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评审专家根据附件1(二)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评分表的评分结果及专业特长对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提出建议,原则上每个人员的执业类别不超过两项,特殊专业人才执业类别不超过三项),在评审意见中明确适合从事的具体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类别。第九条【准入考核内容】准入考核内容包括司法鉴定专业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程序规范等理论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依据: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二、严格准入(三)严格准入程序对鉴定人准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资质能力水平,组织以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考核,应当组织专家对其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等进行考核、评价。参考:1.上海市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办法(沪司行规(2021)4号)第八条第一款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的内容,按照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有关要求执行。2.浙江省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考核办法第八条公共基础知识包括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程序规范等通识性知识理论。第十条【准入考核时间】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原则上每年6月组织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可视情况调整考试时间;也可根据申请人数量和申请执业范围等情况适当调整确定考核频次和时间。准入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的,准入考核合格,成绩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参考考北京市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办法(京司鉴协发(2021)2号)第十四条第款、第二款、第四款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笔试每年3月、9月各组织一次,面试每年4月、10月各组织一次,具体时间根据申请人数量和类别等情况确定。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考核成绩有效期为18个月。考核耒通过的人员,至少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能力评估考核。2.浙江省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考核办法第十三条考核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申请人数量和申请执业范闱等情况调整确定考核频次。具体考核时间确定后提前通知省协会秘书处,省协会秘书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相关专家和申请人。第十一条【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且通过准入考核合格的人员,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且通过准入考核合格人员,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申请司法鉴定人增加执业专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审核登记的人员,直接参加现场考核(专家评审)。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延续审核办理的人员,提交的延续材料不能证明其专业技术能力的,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考核(专家评审)。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审核登记的人员准入考核合格,但未参加现场考核(专家评审)的,应当在准入考核成绩有效期内申请参加现场考核(专家评审),过期视为放弃本次考核评审,原准入考核成绩不予保留。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不具备现场考核(专家评审)条件,拟评审内容准备不足,或者在评审过程中,申请人等不配合,申请材料存在造假嫌疑,无法当场核实等影响公证评审情形的,严重影响到评审工作的继续进行,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现场监督管理干部可报请中止现场考核(专家评审)工作并限期责令整改,申请人后续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再次提出相同评审申请。专家评审按照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规定执行。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审核的期限内。依据:1.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2021)2号)第二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96号和司规(2020)4号等规定,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机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按照法定时限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2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司发通(2016)IOl号)第十五条“环境损害司法加的你机构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申请延续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评审”。3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5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第十二条【专家评审组】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鉴定不同专业领域,依据有关规定选取相关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专业领域的专家评审组人数5-7人,且为单数。专家评审组从“新疆司法鉴定专家库”选取,也可以从其他省(市、区)专家库或国家专家库中选取。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审专家,按鉴定事项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3-5人,且为单数,其中国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为具备高级职称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范围应当包含评审的专业领域。评审组专家的专业能力应当覆盖评审的所有专业分领域及项目。依据:1.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2021)2号)第二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选取相关的评审专家,分别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专业领域组建专家评审组,每个专业领域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为具备高级职称的鉴定人,执业范围应包含被评审的专业领域。评审组专家的专业能力应覆盖被评审的所有专业分领域及项目。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X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IOl号)的规定,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审专家,按鉴定事项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第十三条【回避制度】参加评审的专家或者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一)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的;(二)与申请人在同一家鉴定机构执业的;(三)与申请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考核的。依据: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依法回避;2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2021)2号)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组织评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核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评审意见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第六条第二款评审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专家评审应当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或者其他人员泄露专家的个人意见或者评审意见。4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三、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核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并对评审意见负责。第十四条【现场考核流程】现场考核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确定评审组长、制定评审方案、开展评审工作,现场考核人员应当核实被考核人员身份、查验相关证件,核实申请的专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定1-2名监督管理干部负责准入考核和现场考核(专家评审)全过程记录工作,考核评审结束后统一将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考核评审工作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依据:1.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2021)2号)附件1、2、3(二)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专业领域司法鉴定业务人员评分表中,专业技术能力评分标准中,评审专家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及其申报的专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采取如下方式进行综合评分:1.对于已经取得申请专业领域鉴定资质的申请人结合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必要时采取现场考核的方式,综合评定其基专业技术能力:2.初次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对申请人的专业能力进行现场考核,综合评定其专业技术能力:3.新申请的司法鉴定人参加过本专业领域准入考核的,可根据考核分数结合现场考核的情况,综合评定其专业技术能力。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自行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当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第十五条【现场考核内容】现场考核主要对申请执业登记人员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等进行考核。依据: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2021)2号)附件1、2、3中关于人员现场考核的内容。参考: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浙江省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考核办法第九条专业能力包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专业理论知识是指拟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事项专业基本知识理论、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专业技能。实践操作能力是指对拟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事项的实际问题解决能力、动手能力。第十六条【现场考核分数】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执业登记人员进行现场考核,按照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确定的评审标准,根据申请人员拟从事的专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对其逐人进行打分,现场考核得分取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值。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或者其他人员泄露专家个人意见或者评审意见。依据:L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2021)2号)第八条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根据申请人员拟从事的专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对其逐人进行打分,评审得分取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值。3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三、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四)按项目进行评分。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平均得出各项目最终评分结果,经求和后计算出专家评审总得分。4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或者其他人员泄露专家个人意见或者评审意见。第十七条【专业技术能力综合评价】现场考核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执业登记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每位评审专家应当在专家评审意见书上签名,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评审意见书中。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对评审过程进行见证和监督。申请人对现场考核(专家评审)结果有异议,且能提出实质理由的,可以向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一次复审。经审查理由成立,确有必要进行复审的,从新疆司法鉴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必要时,可以从其他省(市、区)地方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复审。复审后的评审结论为专家评审的最终结果,交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准入登记的参考。依据:L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2021)2号)附件1、2、3(二)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专业领域司法鉴定业务人员评分表中,专业技术能力评审标准中“评审专家根据以上评定结果,结合本表中“司、工作成果”的评价结果,综合评估鉴定人是否具有附件IT至1-5表(一)中相应专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所列的专业能力,确定评分等级(般、良好、优秀)及最终得分。申请人不满足专业能力要求的分领域及项目,不建议执业第十条:“每位评审专家应当在专家评审意见书上签名";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评审组的组织及联络沟通工作,并对评审过程进行见证和监督”。2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三、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意见书填写完成后,由每位评审专家签名”“四、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家评审组组织及联络工作”3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申请机构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家评审结果有有异议,且能提出实质理由的,可以向全国司法鉴定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经审查理由成立,确有必要进行复审的,从国家级司法鉴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复审。复审后的评审结论为专家评审的最终结果,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准入登记的参考。4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第六条”评审组专家应当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中专家不少于1人;必要时,可以从其他省(区、市)地方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第三章考核评审结果及运用第十八条【执业登记申请】申请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增加、延续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第十九条【执业登记审核】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的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增加、延续有关登记事项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法定时限出具书面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依据:L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3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O4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2021)2号)第二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96号和司规(2020)4号等规定,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机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按照法定时限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第二十条【考核评审结果及运用】申请人执业能力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二(准入考核成绩X50%)+(现场考核成绩X50%)o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司法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申请人员综合成绩得60分(不含)以下的,不予通过;综合成绩得分60-80分(含)的,执业专业领域不超过1个;综合成绩得分达到80分(不含)以上的,执业专业领域不超过3个。结合新疆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对综合成绩得分80分(不含)以上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分领域及项目数量可以适当放宽”的标准:法医类和物证类(不含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确定为13个;声像资料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确定为1个。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综合成绩根据新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对分数进行动态调整,最终确定每个人员的专业领域、分领域及项目数量。执业能力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员,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等文件要求,结合申请材料和考核评审得分,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依规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依据:L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2021)2号)第八条评审组应当根据评审得分,结合申请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中反映出的专业特长,对申请人员可以从事的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提出建议:(二)经评审,申请人员申请的专业领域评审得分(不含)以下的,不予通过;申请的专业领域评审得分6080分(含)的,执业专业领域不超过1个;评审得分80分(不含)以上的,执业专业领域不超过3个。(三)申请的专业领域评审得分6080分(含)的,申请法医类和物证类(不含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专业领域的,可以从事的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一般不超过5个,申请声像资料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专业领域的,可以从事的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申请的专业领域评审得分80分(不含)以上的,可以从事的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数1:可以适当放宽。2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第三条第二款要根据申请人综合情况,特别是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评审专家根据附件1(二)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评分表的评分结果及专业特长对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提出建议,原则上每个人员的执业类别不超过两项,特殊专业人才执业类别不超过三项),在评审意见中明确适合从事的具体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类别。3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六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5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2021)2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评审细则和专家评审意见书的评审结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6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结合新疆工作实际执行。第四章特殊情形处理第二十一条【免考情形一】经依法注销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满两年重新申请从事相同执业类别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可以通过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免于准入考核的书面申请,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定后,可以直接开展现场考核(专家评审)。参考:北京市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办法(京司鉴协发(2021)2号)第三条在本市初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以及依法注销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满五年重新申请从事相同执业类别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申请参加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结合新疆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第二十二条【免考情形二】申请执业登记人员具有拟申请专业领域高级职称的,通过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提出免于准入考核的书面申请,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定后,可以直接开展现场考核(专家评审)。参考: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浙江省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