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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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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ppt

    1,公司法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一、新旧公司法重要差异,(一)公司设立方面的变化和应注意的问题 1、降低设立公司门槛,交易风险自负2、公司设立注册资本的分期缴付制度 由实缴资本制改为分期认缴制,允许分期出资,首次出资最低可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可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26条、第81条);,3,3、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及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成为可能(第27条)。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4,4、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意味着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第27条);5、对公司设立的影响(二)设立方式的多样化 1、发起设立 2、私募设立。3、公募设立,5,(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操作性加强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如下:(第72条)(1)股东相互之间互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可以自主决定,不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承诺。(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视为同意转让的两种情况。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自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包括规定有悖于上述两种股权转让规则的内容,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也可以规定股东对股权转让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强制执行时的优先购买权(第73条)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74条)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6,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7,(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创新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确立公司法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第58条),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同时,也建立了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分离,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之间要有“防火墙”.,8,4、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63条);5、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64条)。,9,6、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禁止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第20条)引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20条)法律后果:否定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否定公司股东只负有对公司出资范围的有 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16、21条)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217条),10,(五)发起人股转让限期的缩短在股份公司发起人股的转让问题上,由原来规定的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改为1年,为私募资金的自由进出创造了宽松的条件。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转让问题上,也作出了与国际资本市场相接轨的规定,即“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11,(六)确立了便于操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制度和股权激励机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管理层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由原来规定的任职期内不得转让,改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允许公司章程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142条)。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其他股东拟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为管理层优先购买本公司股权创造了条件。,12,(七)完善股东退出机制,增加公司回购股份制度1、完善股东退出机制(1)在公司存续期间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2)解散公司或进行破产清算,在结束公司实体后退出公司(3)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完善了股东退出公司的机制。(第75条)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3,a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b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c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放宽股份回购限制,允许股权激励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14,(八)为资产评估、验资机构立新规,明确赔偿责任,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为公司提供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也明确了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和范围,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208条)。,15,(九)公司债券制度1、放宽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限制2、将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内容平移至证券法3、将公司债券发行的批准制改为核准制(第155条),16,(十)加重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1、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机制2、完善了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公司行政责任追究机关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强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3、整合了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4、明确了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17,三、公司章程和公司自治程度的提高,(一)公司章程概述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及运营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它规定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内容。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章程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生效。对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拟订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8,(二)公司章程的内容章程的内容即章程记载的事项,分为必须记载的必要记载事项和由公司决定记载的任意记载事项。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必须记载的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19,(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公司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则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修改。如果公司章程的修改将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则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20,(四)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21,(五)公司经营自由度的扩大,1、转投资限制的取消。“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5条)2、发行公司债券审批制的取消3、持有自己股份限制的放松。(第143条)4、担保的自主决定。(第16条),22,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发起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差异:1.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上有所不同,23,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低和最高的要求(150人)。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2人以上),没有最高要求。2.股权转让难易程度不同3.股权证明形式不同,24,4.公司治理结构简化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化,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无论公司的大小,均应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大会比较困难,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大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5.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25,(二)变更要求 1.公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2.公司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3、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变更。,26,五、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一)如何定位公司治理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又译为法人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主要包括治理组织结构以及开展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狭义上,公司治理主要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诸多关系。广义上,公司治理还包括公司与其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社区等)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作出的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二)公司法涉及公司治理结构部分1、全面规定股东权,健全股东会/股东大会制度(1)原则规定股东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增设了股东临时提案权。(2)缩短了股东大会召集程序中的通知时间。(3)引入累积投票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第106条)。(4)完善召集程序。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102条),(5)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在原有的可“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增加了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复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会议决议的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98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46条)。(6)股东大会自行召集和主持权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102条)。,29,(7)提案权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8)质询权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30,(9)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0)增加有限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第75条);(11)增加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第152条和第153条);,31,(12)扩大了绝对多数决议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22条)(13)新增了股东对股东会职权内的事项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40条、第101条)、,32,(14)缩短了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新公司法第103条缩短了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由提前30日发出通知缩短到提前20日通知,并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时间缩短为15日。,33,(1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和担保特别的程序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司法救济。“无救济,无权利”。公司法注意到诉讼在保护当事人权益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加强了事后救济措施。包括增加多处民事责任的规定,使当事人通过诉讼追究有关人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有了依据;引进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措施,使债权人追究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股东的连带有了可能性;健全直接诉讼制度,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使法院管辖公司诉讼案件具有了现实性。事后救济措施的健全可以起到事先规制难以起到的作用。,2、健全董事会制度,突出了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用(1)增设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应对措施。(2)增设有关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的规定。(3)明确规定董事拥有平等的表决权。新增了“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49条、第112条)(4)执行董事的设置(第51条)(5)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5条)、股份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110条)及“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112条),35,(6)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9条)、股份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111条);(7)删去了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可以代行董事会部分职权的规定。(8)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第123条、第124条),36,(9)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实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第125条)3、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原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经理”,修改后则规定“公司可以设经理”。也就是说,可以不设,有限公司还可以设总裁等职务。,37,4、充实监事会的职权,强化监事会的作用(1)设置监事会主席(第118条)(2)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第54条)主要包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54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可概括为:罢免建议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权、提案权、质询权和建议权、调查权、诉讼权。(3)落实监事会的费用(第57条、第119条)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及“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4)便利监事会开展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股份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120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118条)。,39,5、加强了公司职工对公司治理的参与度,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1)参与人数的要求。(第45条)(2)参与重大决策的要求。(3)增设实施股权激励的规定。,40,(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管理1、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2、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41,3、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CEO或经理提议时)。,42,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4、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4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5、会议的召集与主持,44,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6、会议通知,45,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时间、地点;(2)会议的召开方式;(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5)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6)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的要求;(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7、会议通知的内容,46,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8、会议通知的变更,47,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9、会议的召开,48,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2)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3)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4)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5)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10、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49,(1)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2)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3)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4)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11、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50,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12、会议召开方式,51,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13、会议审议程序,52,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14、发表意见,53,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15、会议表决,54,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16、表决结果的统计,55,【案例】,某股份公司有董事10人,董事长召集董事会拟形成一项决议,但只有6人出席,表决中有5人同意,1人反对,董事长宣布通过决议,后未参加会议的董事主张决议无效,因此出现争议,应如何解决?,56,对于此案的处理,公司法第117条可作为法律之依据。该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问题在于:本条规定中所谓的“全体董事”,是指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还是指公司全部的董事?“1/2以上”是大于12还是大于等于12,是否包括本数?,57,第二个问题:“2/3以上”、“过半数”?,我国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也可以作为辅助性参考,“半数以上”、“2/3以上”均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58,公司法:第91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9,公司法:第104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0,公司法:第112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61,公司法:第7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2,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17、决议的形成,63,(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回避表决,64,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19、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别规定,65,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20、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66,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21、暂缓表决,67,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全程录音。,22、会议录音,68,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23、董事签字,69,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24、会议档案的保存,70,(四)公司结构规范运作的问题1、关于董事长投“二票”的问题2、关于国有股、法人股股东依法转让股份是否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同等条件下“发起人股东是否拥有优先受让权”,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完毕是否即为“股份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参考书第283309页)案例:1996年7月8日,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自愿签订了一份被告乙公司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记名股票)宁波丙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法人股转让给原告的协议。协议规定,法人股转让价为每股1.5元,总股份数为500万股,双方同意尽快过户,过户手续由原告甲公司办理并负担有关费用。1996年9月,丙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1996年10月,丙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996年12月25日,被告乙公司又在1996年12月将该500万股宁波丙公司法人股与湖北丁公司签订了的转让协议,并于1996年12月27日向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原告甲公司知悉后于1997年1月27日向宁波市中级法院起诉被告乙公司,要求其履行前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宁波丙公司认为,,其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人股股东转让股份须经“董事会”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发起人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乙公司在未经其“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股份,是无效的。宁波丙公司也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1997年5月,湖北丁公司将其500万股丙公司法人股出售给海南戊公司,戊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但由于宁波市中级法院出函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暂缓办理上述法人股过户手续,致使海南戊公司无法取得丙公司500万股法人股所有权。海南戊公司便向武汉市中级法院起诉湖北丁公司。武汉市中级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湖北丁公司对其股权已合法持有。湖北丁公司将丙公司500万股转让过户给海南戊公司合法、有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海证券交易所面对两个法院对同一诉讼标的的执行通知书十分为难。问题:(1)被告乙公司与甲公司、丁公司签订的两份同样内容的宁波丙公司500万股法人股转让协议,哪一份有效?为什么?(2)被告乙公司转让法人股是否要经宁波丙公司的“董事会”同意?为什么?请结合此案件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人合性、资合性方面的表现。(3)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完毕是否即为股份所有权的转移?为什么?,72,3、关于股东单位更换代表出任公司董事问题(参考书第580584页)4、未经股东大会选举而担当董事职务一年能否认定为“事实董事”(参考书第398页、471473、749-751页)5、股东能否将其推荐的候选人当选为公司董事的职务随同股份转让6、代理股东投票及其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7、董事投票及其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8、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与“新都酒店”案9、董事会是否可随时解聘总经理(或CEO)的职务 10、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专门委员会设立的规范11、如何处理董事长与总经理(或CEO)的关系(参考书第485648页)12、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教授被中国证监会罚款10万元,(七)完善议事规则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参考书第356-365页)2、董事会议事规则(参考书第598617页)3、监事会议事规则(参考书第753763页)4、授权管理制度(参考书第402-403页)5、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参考书第625-627页)6、经理工作细则(参考书第706713页)7、信息披露制度(参考书第558565页)8、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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