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法律法规.ppt
目录,第一章 主体资格第二章 申报流程第三章 投资范围第四章 发展趋势第五章 结论,1,第一章,主体资格,QDII简介,3,定义: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英文首个字母缩写。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管理规范: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监管部门:三会(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主体资格券商、基金(证监会),4,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主体资格银行(银监会),5,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外汇指定银行,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三)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的能力和经验;(四)理财业务活动在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受到中国银监会的处罚;(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审慎条件。,信息来源:银监会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主体资格信托(银监会),6,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四)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五)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信息来源:银监会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前应向银监会报告。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前应向银监局、银监分局报告。,主体资格保险(保监会),7,委托人(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二)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三)有明确的资产配置政策和策略,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四)投资管理团队运作行为规范,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信息来源:保监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经营外汇业务资格银行,8,银行开办、扩大、停办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开办外汇业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未发生任何重大违规事项及经济损失的;具有规定数额的外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政策性银行总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在资本总额中应当含有不少于50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城市合作银行总行在资本总额中应当含有不少于20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银行的一级分行应当具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银行的二级分行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银行的支行应当具有不少于1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具有经外汇局确认资格的、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数量的外汇业务人员。50的外汇业务人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从事外汇工作经历。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经历或者3年以上外汇业务工作经历且经营业绩良好,无不宜从事金融工作的不良行为和较大工作失误;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经营外汇业务资格非银行金融机构,9,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一、具有法定数额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1,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75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二、具有与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的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参与主体银行类合计(截至2012.6.15),10,参与主体证券类合计(截至2012.6.15),11,参与主体保险类合计(截至2012.6.15),12,参与主体信托类合计,13,消息来源:外管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止2012-06-15),注:中信信托在2007年也获得了QDII的牌照,但并无投资额度。,第二章,申报流程,证监会申报流程,15,证监会,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境外证券投资计划及拟申请投资额度,境外证券投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内控制度、风险管理措施及相关准备情况等,并提交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基本情况表;(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批准文件;(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银监会申报流程银行,16,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申请书;(二)相关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三)托管协议草案;(四)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信息来源: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应当向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购汇额度、投资计划等);(二)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三)托管协议草案;(四)拟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格式合同)范本,协议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银监会申报流程信托公司,17,信托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由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外汇额度、投资计划。(二)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置情况。(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四)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人员和部门的情况介绍,包括从事境外投资专业人员简历。(五)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应明确拟聘请托管人。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时,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需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说明信托公司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将托管人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六)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经营外汇业务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报表。(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信托公司应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或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一)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单一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或集合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情况等。(二)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三)托管协议草案。(四)拟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文件草稿。草稿中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五)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和属地银监局。信托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方式对冲和管理受托境外理财产生的汇率风险。,信息来源: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申报流程,18,(一)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申请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决议;(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方案、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说明;(五)内设资产管理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介绍;(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报表、偿付能力报告及其说明;(七)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八)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九)选聘受托人、托管人情况说明和拟签订的协议草案;(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国家外汇局。,(一)投资付汇额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资金来源说明;(二)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书面决定;(三)上一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受托人、托管人可以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或者托管业务的证明文件;(五)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七)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家外汇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申请(保监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申请(外管局),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申请流程,19,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二)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复印件;(四)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章程;(五)外汇局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正本),或者总行对其外汇营运资金的承诺文件;(六)银行的外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外汇局核发的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七)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八)经营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九)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银行分支机构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同意其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准文件和筹备外汇业务的验收报告。外汇局收到银行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批复。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银行,外汇局可以将其申请退回。自申请退回之日起,6个月内该银行不得就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申请流程,20,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二、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文件;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公司章程;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验资报告;七、近三年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八、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九、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十、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批复。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一经批准,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逾期不领取,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外汇业务。,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第三章,投资范围,投资范围(基金、券商),22,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附件2)发行的证券;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附件3)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附件4)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前款第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附件5)的境外银行。,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有下列行为:1.购买不动产。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4.购买实物商品。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信息来源: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投资范围(保险),23,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货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一)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二)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三)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委托人可以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内,自主确定境外投资比例,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人上年末总资产的15%;(二)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三)投资单一主体的比例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四)变更经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形式或者品种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五)进行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信息来源:保监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范围(银行),24,投资准则:商业银行通过理财顾问服务方式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核实客户确实具备相应的投资资格,且其投资活动符合中国及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严禁商业银行向境内机构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资账户。商业银行通过综合理财服务方式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具有固定收益性质的债券、票据和结构性产品,并应在理财产品的销售合同中向客户明示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和主要风险。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分散或对冲风险等需要,确需投资非固定收益类、较高风险收益类产品的,在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发售相关理财产品的申请或报告时,一律应附“投资特别说明”,详细说明拟投资的对象、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处置和管控措施。同时,相关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投资限制:商业银行通过综合理财服务方式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信息来源: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投资范围(信托),25,信托投资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一)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银行存款。(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三)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四)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资品种或者工具。(二)为规避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风险,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品种或者工具。信托公司应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信托公司应当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进行相关交易,不得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和造市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工具。(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信息来源: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范围补充说明,26,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集合信托)和第十六条(单一信托)中的最后一款“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和工具”包括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一)已与中国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所批准或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二)已与中国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三)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且该类产品应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投资级或以上评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产品。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的最后一款“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和工具”包括为规避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风险所涉及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品种或者工具。信托公司应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信托公司应当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进行相关交易,不得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和造市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和工具,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信息来源: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机会平安信托Facebook试水,27,背景:去年底,中国平安信托发布了一款“QDII股权挂钩结构性产品-脸谱(FACEBOOK)未上市股权”的产品。多数境外投资银行预测Facebook上市当天的收盘价在45美元以上。而目前平安信托即将发行的这款QDII信托产品设定的每股收购价格接近35美元,在扣除手续费等相关财务费用后,与去年9月在美国私人股票交易市场SharesPost结束的一场Facebook股票拍卖交易价格约33美元/股的水平基本持平。产品的总募资额被确定在3亿元人民币区间。产品设计:平安信托发行的这款产品,是通过QDII渠道,投资于一家海外投行发行的一款挂钩Facebook未上市股权的结构性票据。即QDII信托计划通过持有海外投行发行的结构性票据,达到间接持有Facebook股权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募资资料条款明确表示:一旦Facebook上市,持有人仍将显示为上述海外投资银行;且海外投资银行还负责股权的退出管理等。监管机构的反馈:平安信托已两次向银监会上报申请,首次递交的产品资料被要求增加平安信托对产品投资风险控制方面的解释说明。将最低投资门槛从5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与监管压力也有一定关联。最终在FB上市前没能形成正式合同文本,而与此次IPO失之交臂。,第四章,发展趋势,QDII的趋势,29,根据投资者报今年3月发布的消息表示,银监会正考虑和研究是否扩大信托公司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范围。一位全国型银行系信托公司人士日前告诉投资者报记者说,“扩大QDII范围,例如实业投资等领域,有助于信托公司的差异化竞争和综合投资优势的发挥,属于业务创新,银监会肯定是鼓励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理财品种。”“信托QDII资格和投资范围的开放和研发,对于国内的信托公司具有战略性高度的意义。一则,投资渠道上,信托公司目前都是人民币业务,外币业务扩张是改善境外投资的重要手段;二则,中国企业通过资金形式参与海外资产投资,更隐蔽,事后可通过股权和收益权转让完成长期投资;三则,为民间资本提供更专业的境外投资服务,对金融机构和海外投资发展具有双重意义。”一位北京的信托公司高管对投资者报记者分析说。,第五章,结论,结论,31,三会(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下属金融机构的QDII牌照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DII额度的审批。私募股权投资(PE)无法成为QDII的申请主体;但信托公司具备这样的条件,2011年分别有两家信托公司(平安信托、大连华信信托)获得3亿美元的QDII投资额度。各类金融机构的QDII均无法进行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但可以投资未上市企业与股权挂钩的结构化票据。据媒体消息,银监会正在研究放宽信托类QDII的投资范围,以下为银监会的官方回复:“现行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颁布5年多,信托行业在这5年中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为进一步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银监会拟于今年启动对QDII管理办法的修改。鉴于目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比较复杂,信托公司仍处于向专业化理财机构转型时期,银监会对此次修改较为慎重,具体修改思路包括QDII投资范围是否进行扩大等仍在研究讨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