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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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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docx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轨道交通)、水利(水务)、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能源主管部门,省及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能源局2023年3月9日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活动。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电子交易系统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公共服务系统是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行政监督系统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监督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等规定。第四条电子交易系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进行检测、认证,并选择与省内任一公共服务系统对接互联,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管理,实现信息交互和资源共享。第五条公共服务系统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与电子交易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互联对接,及时交换和公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提供全省统一的公共服务。各地自行建设的公共服务系统应与省电子服务系统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系统之间互联对接,逐步形成全省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系统网络体系,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等交互共享。第六条行政监督系统不得与电子交易系统合并建设和运营,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与其对接交互信息。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监督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交易场所服务制度、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并向社会主动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监督渠道和服务收费标准等,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九条电子交易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在线完成电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三)支持多种形式的保证金提交方式;支持不同的合法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CA)兼容互认;(四)实现招标投标活动过程数据电文的留痕、记录和电子存档,保障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可追溯;采用可靠的在线身份认证、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推荐使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和流程设计,防止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被泄露;(五)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第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首次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公共服务系统注册、录入交易主体有关信息材料,对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已在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第十一条招标人委托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在进场登记时提供委托书。选择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需对副场场所、主副场评标专家专业类别、人数等具体事项进行登记确认,并协助做好副场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第十二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电子交易系统同步发布。投标人在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第十三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或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尚未登记注册的,可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其他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第十四条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编制、加密和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提交完成时间以系统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对于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系统自动予以拒收并留痕。第十五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在电子交易系统对已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依法选择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形式包括现金、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鼓励优先采用电子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保证金。第三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十七条开标、评标室内设施应配备电脑、显示终端设备、打印机、呼叫设备、监控设备、拾音器等。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远程异地评标主、副场还应配备视频会议系统、身份识别认证等设施设备。第十八条电子招标投标项目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交易系统上公开进行。鼓励推行投标人远程在线参加开标。第十九条开标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按规定加密和成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己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招标人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并生成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同步向社会公众公开,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第二十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当场作出答复,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如实记录。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从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招标人代表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其中,本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以及纳入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其评标专家应当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其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电子交易系统应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等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向符合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标准规范需要对接的电子交易系统开放数据接口。第二十二条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评标。第二十三条评标过程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视同放弃澄清。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签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采集。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电子交易系统同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异议答复期限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投标活动暂停。第二十五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信息应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电子交易系统同步发布。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鼓励招标人、中标人及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和公布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等信息。第四章特殊情况处理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生特殊情况时的补救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二)未提交保证金或其他相关凭证材料的;(三)其他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视为特殊情况:(一)网络、招标投标相关的软件或硬件故障而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的;(二)网络攻击、病毒入侵或发现电子交易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等导致无法提供正常服务的;(三)电力系统故障供电中断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第二十八条发生特殊情况时,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启动应急处置措施,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如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继续进行。如开评标活动无法按时开展,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补救方案进行办理。招标文件未明确补救方案的,招标人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确定解决方案。第五章系统与信息安全第二十九条电子交易系统应采用可靠的在线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权限控制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使用有效的加密、防篡改、备份策略确保信息传输和数据存储过程的安全;采用可靠的安全防护工具和策略,保障硬件和网络安全,并定期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全过程安全评估工作。第三十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泄露、收集、分析、发布未达到公开时限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第三十一条电子交易系统与其他平台或系统进行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第三十三条电子交易系统应当依法设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等信息,并具备电子归档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第三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中标人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中,加强对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合同履约信息和违法行为记录的应用。电子交易系统应如实记录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信息,为行政监督部门开展信用监管提供依据。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依法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三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发出的行政监督指令或者行政监察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资格预审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交易规则执行。第三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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