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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违纪处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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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违纪处分办法(试行).docx

    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资助政策,落实、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要求,规范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明确工作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学生资助工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工作人员及学生专门组织负责人。第三条违纪处理坚持教育与处分结合原则,坚持工作人员申诉权保障原则,坚持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原则。第四条学校在编职工的违纪依照本办法执行,学生的违纪参照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大学普通本科生违纪处分办法(2022年修订)执行。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资助政策、江西省“十不准”要求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批评分为下列两种:1、学院通报批评;2、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分为下列三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学院或学院工作人员出现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的,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请学校人事、纪检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等上级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由学校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予以处理。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从重处分:(一)认错态度恶劣者;(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S)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四)共同违纪首者;(五)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者;(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者;(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明显悔改表现者;(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者;(四)受他人威胁或诱骗者;(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八条学院学生资助专职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或班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学院通报批评:(一)未经常或定期组织班级就国家和学校的学生资助政策开展业务学习、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的;(二)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受助学生群体不知晓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资助申办流程的;(三)班级未落实资助全覆盖要求,致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有遗漏的;(四)班级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受资助学生名单、申办材料的。第九条学院或学生资助专兼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一)从未就国家和学校的学生资助政策开展业务学习、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的;(二)对学校布置的学生资助工作落实不及时、怠工敷衍的;(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掌握不全面、数据不准确的;(四)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学生资助工作材料的;(五)评定流程、评定结果未公示,致使工作不公开、不透明的。第十条学校或学院专兼职资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一)落实各类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不力,致使各层级学生资助工作执行不到位的;(二)上传下达不及时,致使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有延误或执行有偏差的;(S)将学生资助金的评选与招生就业、驾照考试等附加条件挂钩的;(四)班级将学生资助金冲抵班费或其他费用的;(五)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平均主义、轮流坐庄的;(六)无故延迟发放学生资助金或资助金未能足额发放的。第十一条学校或学院专兼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落实各类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不力,致使各级学生资助工作执行不到位,造成较坏影响的;(二)上传下达不及时,致使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整体延误,执行有较大偏差,造成较坏影响的;(三)对反映问题或检举揭发学校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学生受助资格的;(四)在公示或工作中泄露受助学生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和隐私信息的。第十二条学校或学院专兼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以隐匿形式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学生资助金的;(二)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拉票、行贿和受贿的;(S)接受受助学生及家长吃请、现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的;(四)其他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资助金的。第十三条在学生资助金的评定、上报以及发放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严重违反师德师风、严重侵害学生利益行为的,报请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流程第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院专兼职工作人员、学生违纪的调查和处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举报以及等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第十五条学院通报批评由学院党委(总支)做出并报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校通报批评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并抄送学院党委(总支)。第十六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由违纪人员所在学院党委(总支)或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印发处理决定书。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报备学生资助中心。在等上级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行为,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上级部门予以处理。第十七条学校工作人员违纪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流程按照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违纪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述委员会”提出申述。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仅限用于在我校学生资助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的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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