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专科生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docx
学院专科生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学生提供更大的自主选择学习的空间,学院试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第二条为了保证试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借鉴其它院校的经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学习年限第三条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为参考,学生可以在36年内(含休学),根据个人情况进行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必修、限选、任选课学分及总学分者即可毕业。第三章学分第四条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1 .必修课:指为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必须开设的课程,必修课程学分约占课程总学分的65%o2 .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选修课约占课程总学分的35%。限选课指学生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列出的选修课范围内,按专业人才培养规格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限选课学分约占课程总学分的25%o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或为培养学生兴趣特长和挖掘学生各方面潜能而要求选修的课程。任选课学分约占课程总学分的10机第五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计算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L理论课程每学期上课16学时计1学分。计算方法如下:用教学总学时数除以16,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学分。对于小数部分,如果为00.2,计为0,如果为030.6,计为0.5学分,如果为0.70.9,计为1学分。3 .独立开设的实践课按每周折合1个学分计算。第六条实施导师制。为确保学分制的实施,实行导师制。每个专业每个年级原则上至少安排1名导师对学生学业、个人职业设计等方面从入学到毕业进行全程指导。第七条为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学生参加技能考证、技能竞赛、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撰写学术论文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可酌情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1 .学生获得与专业相关一个以上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奖励2学分;2 .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四或六级考试,分别奖励1或2学分;外语专业学生通过第二外语考试,奖励2学分;3 .学生参加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技能竞赛并获得奖励者,分别奖励1学分、2学分和3学分;4 .学生获得技术革新成果者,酌情奖励23学分;5 .学生获得国家专利者,奖励3学分;6 .学生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者,奖励2学分;7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其它竞赛活动或其它项目取得优异成绩或有重大影响者,酌情奖励13学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以上7个方面的奖励学分可以累计,但每个方面的奖励学分只能计算1次,同一项目中有多项符合奖励学分条件者,取该项奖励学分的最高值。奖励学分可替代任选课学分,但每个学生替换学分最高不超过4学分。第八条全日制三年制学生在校期间规定应获得的总学分应不低于140学分。第四章课程选修、免修第九条学生在选择课程时须按下述要求进行:1 .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不宜过多或过少。2 .实行分阶段选课制度,阶段的划分以学年为单位。学校每学年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凡一学年所获学分未达到本学年应修学分二分之一者,必须跟随下一年级学习。3 .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务处公布的课程认定为准。4 .一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第十条学生每学期(最后一个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应在20到30学分之间。学生本学期成绩平均绩点值达到4,可在下学期修读超过30学分的课程。第十一条学生一学期选课少于15学分的,需报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第十二条修读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第十三条免听与免修。免听是对成绩优秀学生的一种奖励,只有平均绩点值达到4.5以上者方可申请免听,且一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学生因故跟下一年级修读时,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可以免修。无论是免听还是免修,学生都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免听(修)申报表,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免听课程可不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考试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第十四条军训I、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体育课由体育教学部门确认,教务处批准,编入保健班学习;军训课由学院后勤集体医疗保健中心证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参加其它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第五章课程重修第十五条重修重修,是指修读的课程或实践类教学项目未通过考核,须重新修读该课程或项目并重新考核。第十六条重修范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重修:(一)必修课或项目、专业选修课或项目经补考不及格;(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S)考试中违纪舞弊的;(四)无故缺考的;(五)转学、转专业或复学的学生,按转入专业或复学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有应修读却未修课程或项目,需要补修的,与重修同时进行。第十七条重修方式(一)跟班重修由开课学院将已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编入低年级相同性质同门课程的班级或课堂跟班学习和考试。(二)组班重修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达20人(含20人)以上,统一组班重修。由开课学院组织编班,安排课表统一授课。第十八条重修程序(一)教务处组织相关开课学院确定拟开设的重修课程;(二)教务处组织开课学院进行重修课程的教师定位、时间安排及选课条件的设置;(S)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重修课程选课;(四)开课学院填报学院重修课程安排汇总表交教务处备案;(五)学生根据重修开课安排参加学习及考核。第十九条重修考试(一)凡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二)学生的重修课程考核原则上随重修学习班级或课堂的课程考试同时进行,不另行安排。(S)当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按教学计划正常修读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可以先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并办理正常修读课程缓考手续,于下学期初参加缓考。缓考成绩等同于课程首次结业考试成绩,缓考不合格可参加下一次补考。(四)组班重修的课程应由开课学院于课程结束时组织考试。第二十条重修组织与管理(一)重修一般安排在跨学期进行。因培养方案调整而不能随低年级或新专业重修的课程(或项目),由教务处、专业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商议解决方案,选修相近课程重修。(二)开课学院于每学期的第一周将重修教学任务书送至各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中打印重修学生名册。(S)重修上课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学生按公布的时间、地点上课。第二十一条重修成绩记载(一)教师在登记重修课程成绩时,应根据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计算出综合成绩。(二)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和不合格者,在学生成绩单中记录成绩,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S)凡无故不参加重修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承担重修教学任务教师的职责(一)认真执行重修课程教学任务,严格要求学生,不得歧视重修的学生,加强重修课程的过程考核;(二)按要求制订重修课程教学辅导授课计划及教案,根据教材,以精讲为主,加强辅导;(S)按要求布置作业,认真批改作业,讲解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四)按考试规定做好命题、阅卷、成绩录入、试卷归档等工作。第六章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记分方式1 .课程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记分或五级记分制。2 .以考证代考核的实践课程,学生分别参加不同等级的技术或技能考核,按高、中、初级别分别计优、良、中等级。第二十五条为全面、合理地鉴别学生的学习质量,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建立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采取学分绩点制来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1 .绩点折算方法如下表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表百分制考试成绩绩点等级制考核等级绩点961005A(优秀)4.591954.586-904B(良好)3.581-853.576803C(中等)2.571752.566702D(及格)1.560651.559以下OE(不及格)O2.以平均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和学生评奖、评优的依据之一。其计算方法为: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X相应课程的绩点/所修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取小数点后三位数,每学期累积计算一次。任选课程只记成绩和学分,不列入平均绩点计算。第二十六条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1.课程的平时成绩一般由作业、单元测验、考勤、课堂提问等构成,每项的权重,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由任课教师确定;2,课程平时成绩构成的权重及具体要求,由任课教师在上第一节课时向学生宣布;3.学生某门课程缺勤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第二十七条成绩复查与修正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或认为评分不公正的,可于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经开课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课程所在学院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经教务处同意予以修正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第二十八条补考与缺考学生考试不及格,学院安排一次补考机会,一般安排在学期初进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一)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二)考试中违纪舞弊的;(S)无故缺考的;第二十九条缓考1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系部初审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2 ,缓考手续应在该门课程期末考试之前两周内办妥。3 .经批准缓考者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缓考。第七章退学警告和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警告:1 .学生正常学习一学期所学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达到16分者;2 .自入学起所学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考核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35分者。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劝其退学:1 .学生正常学习一学年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35分者;2 .自入学起所学课程考核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50分者。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备案。第三十三条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四条在籍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标准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凡转专业学生必须修满毕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方能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五条非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可提前完成学业。第三十六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学分的90%以上者(含90%),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七条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或取得的学分占总学分的30%以上,发给肄业证书。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级学生开始实施。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提及的有关学生教学管理方面的事项,仍按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第四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