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docx

    • 资源ID:244657       资源大小:15.39KB        全文页数: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docx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苏市监规(2022)7号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释放场所资源,便利市场主体登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统一规范、高效便捷、放管结合原则,通过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优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服务,着力破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中的各种不合理限制,有效释放各类场所资源,提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度,降低市场主体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二、主要内容(一)严格落实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各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规定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动态调整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地址库,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场所,按照清单要求进行管理,“负面清单之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登记机关不得擅自增设限制性条件,也不得变相提高登记门槛。(二)进一步规范“住用商登记注册条件。各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进行管理。对于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申请人将住宅用作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三)探索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开展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信息在线核验的地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请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通过系统在线核验的,免于提交使用证明文件,只需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未经过系统核验或核验不通过的,须依法提交场所使用证明。各设区市登记机关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线核验工作,建立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系统,与公安地名地址数据库、不动产登记信息库实现系统对接,为地址核验提供数据支撑。(四)推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且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以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即可。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登记,核发经营场所登记通知书,在营业执照住所栏标注“一照多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企业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形成更多有益经验。(五)拓展住所(经营场所)集群注册登记服务。对于实行集中办公或住所托管的市场主体,各级登记机关可以协同当地园区主管部门,探索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产(创)业园区、孵化器等区域内,建立市场主体集群登记“地址库,以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为重点,多个市场主体可以将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用作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市场主体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三、组织实施各地应当根据本意见和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住所(经营场所)事中、事后监管。本意见对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各地应当严格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本意见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30日

    注意事项

    本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