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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灌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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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灌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docx

    灌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事故的分类及分级1.5 适用范围1.6 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机构和职责2.1 组织机构2.2 应急指挥部和职责2.3 应急工作组3运行机制3.1 预防、监测与预警3.2 应急处置与救援3.3 后期处置4应急保障4.1 人力资源保障4.2 经费保障4.3 物资保障4.4 医疗卫生保障4.5 交通运输保障4.6 人员防护保障4.7 通信和信息保障4.8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4.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4.10 科技支撑保障4.11 气象服务保障4.12 法制保障4.13 理5.1 预案管理5.2 应急演练5.3 宣传培训5.4 责任与奖惩5.5 预案实施6附件1总贝ILl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灌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将安全生产管理贯穿于生产每个环节,防患于未然,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镇(街道、园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制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各部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各部门(单位)及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及时处置事故、消除隐患或控制危险源。(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通过各种信息平台提供的有效信息,依靠应急救援专家的知识和经验,利用先进装备和器材等科学手段,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现场处置能力。1.4 事故的分类及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In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5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负责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级别以上(含一般,下同)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已有相关行业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处置事故。没有专项预案的,适用本预案。1.6 应急预案体系灌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大类组成。(1)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灌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领域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灌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县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性文件,是灌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子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2)各镇(街道、园区)应根据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行动方案。必要时,制定镇街、园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社区工作站、村(居)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根据职能,协助镇、街道开展应急救援工作。(3)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便携性;应当依托各级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2组织机构和职责2.1 组织机构县人民政府是负责本县范围内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主要职责为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启动或终止本预案;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处置、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2.2 应急指挥部和职责2.2.1 应急指挥部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启动IV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由县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设置1名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统一领导应急指挥部工作,其中,总指挥由分管(协调、联系)有关行业的县领导担任,主持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或指定,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下设应急工作组,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附表2:灌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图)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IV级应急响应时,需要市有关部门支援的,提请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2.2.2 成员单位职责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等工作。(2)灌云人武部:协调民兵预备役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3)县法院:负责涉及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4)县检察院:负责参与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办安全生产领域所涉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5)县委编办:完善安全生产各监管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定位及人员配置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6)县发改委:负责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规划;负责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组织、指导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除道路交通范围内、社会停车场、住宅区以及交通场站外)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石油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7)县工信局:负责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指导民用船舶制造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救灾所需工业产品的生产和供应保障工作。(8)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剧毒化学品使用和烟花爆竹燃放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的控制;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9)县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指导、督促县管科研院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Io)县民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遇难人员殡葬工作;组织、指导救助站、福利院、殡葬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11)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狱、戒毒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12)县财政局(国资委):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负责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并督促监管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运营。(13)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1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非煤矿山因自然因素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救援需要提供海洋预报。(15)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行业领域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供水保障;负责指导全县燃气、房屋建筑和物业管理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燃气事故抢险、工程抢险专业保障工作等。(16)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7)县城管局:负责指导环境卫生单位的作业、设施和已封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1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内河港口、公共交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牵头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轨道建设除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协助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港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19)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主管行业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0)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及水源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2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以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海洋与渔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2)县文广旅局:负责组织、指导网吧、娱乐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单位、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监督公共文体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负责旅游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23)县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卫生计生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传播。(2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提出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处置措施。(25)县应急局、县安委办:承担县安委办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负责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指挥调度;结合事故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后期处置工作。(26)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事故救援需要提供海洋环境监测情况。(27)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28)灌云武警中队:负责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29)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行业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30)县总工会:依法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31)团县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32)县邮政管理局:负责参与、指导、协调邮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34)县通管办: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35)灌云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36)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国家在灌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应急处置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灌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37)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2.3 应急工作组为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环节要求,由应急指挥部决定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常用工作组其组成和职责如下:(一)综合协调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总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二)应急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有关部门(单位)选派的应急专家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分析、研判事故情况,为现场总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S)抢险救灾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或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供电、供水、通讯、燃气等企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并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四)治安疏导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人武部、涉事单位配合成立,组织警力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五)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委牵头,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六)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客观公布事故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七)后勤保障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A)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交警大队,有关运输企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援物资等。(九)环境保护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成立,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健委、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监控潜在危害。(十)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由县外事办(港澳办)、县台办牵头,县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生产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通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十一)调查评估组。由县政府或指定的部门牵头,县监察委、县总工会,县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及时查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十二)善后处置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县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县民政局、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县人社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善后处置需要,依据职责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工作。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3运行机制3.1 预防、监测与预警3.1.1 预防(1)本县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回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安全水平。(2)本县有关部门(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3)本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3.1.2 监测(1)县安委办负责建立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生产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重大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2)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含海、陆、空、水、铁路)、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的日常安全监管。(3)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3.1.3 预警(1)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仍在蔓延。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IV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2)发布预警信息I级、H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III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本县已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机制。W级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各有关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特殊情况下,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在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及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授权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县气象局)、县政府及职能部门网站发布。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及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灌云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各级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基础电信运营商等应承担社会责任,第一时间无偿发布预警信息。(3)预警响应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处置行动。(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3.2 应急处置与救援321信息报告和共享(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中直、省直、市直驻灌企业在上报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县有关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将事故信息报告县政府,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发后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县政府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在事发后半小时内将事故信息书面报告县政府,同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及事故可能涉及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3)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3.2.1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5)各镇(街道、园区)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事故信息提供便利。3.2.2 先期处置(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2)事发地的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3)事发单位、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4)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3.2.3 应急响应发生在本县范围内一般级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也无需进行人员抢救、环境及财产保护的,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直接进入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程序。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3.2.4 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市有关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应急工作组,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组按照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应急工作组统一指挥。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应急工作组和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325指挥协调应急工作组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事故主管单位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中直、省直、市直驻灌企业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启动IV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成立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以下内容:(I)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2)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单位)应服从工作组牵头单位指挥,工作组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情况;(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地区人民政府;(5)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6)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领导批示和指示;(7)必要时,提请应急指挥部商请驻灌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3.2.6 处置措施按照生产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县有关单位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力量。(1)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出、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2)人员疏散应急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事故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3)现场管制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封锁有关现场、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等,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配合工作。(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5)医疗卫生救援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3.2.7 响应升级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事故,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先期牵头处置的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如果预计生产安全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以县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当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或省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328社会动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工作。3.2.9 信息发布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事故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3.2.10 应急结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3.3 后期处置3.3.1 善后处置由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及有关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332社会救助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3.3.3 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3.3.4 调查评估(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由省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委托市安委办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政府委托县安委办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县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制度。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作出评估结论。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对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报县政府。3.3.5 恢复与重建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事故影响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4应急保障4.1 人力资源保障(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本县依托现役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县、镇(街道办事处)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3)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驻灌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县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4)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4.2 经费保障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所需经费由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4.3 物资保障(1)根据本县不同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2)应急物资的使用按照“各级储备、应急共享、自救互救、政府补助”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平台。事故状态下有关各方有义务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自身储备的应急物资。(3)事故易发、多发地区的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4.4 医疗卫生保障(1)县卫健委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医疗专家队伍和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2)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也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治药品、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3)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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