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docx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瑞市监企听字20205-1号瑞安市丽平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企业名单附后):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己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当事人瑞安市丽平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18年H月13日前的个人独资企业,已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20年10月20日本局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要求当事人瑞安市丽平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在公告期限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至2020年11月16日止,当事人瑞安市丽平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均未办理相关手续;自发布清理公告之日起至调查结束,我局也未收到上述各类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正当理由。我局经依法对上述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找到该企业,按照登记的电话或空号或错号无法联系到上述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或确认其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档案,证明当事人是由本局核准登记且成立日期于2018年11月13日前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为本市辖区及2020年10月20日后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事实。2、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瑞安市丽平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在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企业人员;或在登记住所或营业场所查无下落但企业相关人员能电话联系并确认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3、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瑞安市安家兴房屋介绍所等2614家企业涉税信息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六个月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4、至2020年11月16日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2018、2019未年报名单查询情况、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的年度报告的事实。当事人瑞安市丽平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在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这种状态显现出当事人可能已经自行停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和人员发生变更;或者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电话联系相关人员确认已经超过六个月以上一直停业未经营。结合当事人连续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说明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能性排除,进而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并且时间达六个月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瑞安市丽平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黄良仁、吴小霞;联系电话:)(瑞安市丽平房屋介绍所等122家名单附后)企业名称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类型侈斤瑞安市丽平房屋介绍所2013-10-19曹高焕个人独资企业瑞安市安阳街道信达蕙兰苑集云山路营业房17其他名单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瑞市监企听字20205-2号瑞安市城关利士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企业么单附后):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己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当事人瑞安市城关利士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18年11月13日前的个人独资企业,已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20年10月20日本局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要求当事人瑞安市城关利士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在公告期限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至2020年11月16日止,当事人瑞安市城关利士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均未办理相关手续;自发布清理公告之日起至调查结束,我局也未收到上述各类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正当理由。我局经依法对上述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找到该企业,按照登记的电话或空号或错号无法联系到上述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或确认其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档案,证明当事人是由本局核准登记且成立日期于2018年11月13日前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为本市辖区及2020年10月20日后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事实。2、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瑞安市城关利士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在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企业人员;或在登记住所或营业场所查无下落但企业相关人员能电话联系并确认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3、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瑞安市安家兴房屋介绍所等2614家企业涉税信息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六个月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4、至2020年11月16日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2018、2019未年报名单查询情况、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的年度报告的事实。当事人瑞安市城关利士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在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这种状态显现出当事人可能已经自行停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和人员发生变更;或者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电话联系相关人员确认已经超过六个月以上一直停业未经营。结合当事人连续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说明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能性排除,进而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并且时间达六个月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瑞安市城关利士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黄良仁、吴小霞;联系电话:)(瑞安市城关利士房屋介绍所等122家名单附后)MA297ND88瑞安市城关利士房屋介L绍所八,S带阳环人A明西人U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2013-04-27蔡银竹个人独资企业阳街道塘河北路358号其他名单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瑞市监企听字20205-3号瑞安市撞球网吧等122家企业(企业名单附后):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己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当事人瑞安市撞球网吧等122家企业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18年11月13日前的个人独资企业,已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20年10月20日本局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要求当事人瑞安市撞球网吧等122家企业在公告期限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至2020年11月16日止,当事人瑞安市撞球网吧等122家企业均未办理相关手续;自发布清理公告之日起至调查结束,我局也未收到上述各类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正当理由。我局经依法对上述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找到该企业,按照登记的电话或空号或错号无法联系到上述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或确认其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档案,证明当事人是由本局核准登记且成立日期于2018年11月13日前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为本市辖区及2020年10月20日后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事实。2、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瑞安市撞球网吧等122家企业在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企业人员;或在登记住所或营业场所查无下落但企业相关人员能电话联系并确认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3、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瑞安市安家兴房屋介绍所等2614家企业涉税信息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六个月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4、至2020年11月16日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2018、2019未年报名单查询情况、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的年度报告的事实。当事人瑞安市撞球网吧等122家企业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在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这种状态显现出当事人可能已经自行停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和人员发生变更;或者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电话联系相关人员确认已经超过六个月以上一直停业未经营。结合当事人连续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说明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能性排除,进而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并且时间达六个月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J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瑞安市撞球网吧等122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黄良仁、吴小霞;联系电话:)(瑞安市撞球网吧等122家名单附后)933334Y企业名称瑞安市撞球网吧成立日期2015-05-11企业类型侈斤毡什年人,人“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 黄伟康个人独资企业L 厦3-9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瑞市监企听字20205.4号瑞安市君妙服装商行等122家企业(企业名单附后):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己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当事人瑞安市君妙服装商行等122家企业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18年H月13日前的个人独资企业,已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20年10月20日本局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要求当事人瑞安市君妙服装商行等122家企业在公告期限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至2020年11月16日止,当事人瑞安市君妙服装商行等122家企业均未办理相关手续;自发布清理公告之日起至调查结束,我局也未收到上述各类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正当理由。我局经依法对上述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找到该企业,按照登记的电话或空号或错号无法联系到上述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或确认其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档案,证明当事人是由本局核准登记且成立日期于2018年11月13日前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为本市辖区及2020年10月20日后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事实。2、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瑞安市君妙服装商行等122家企业在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企业人员;或在登记住所或营业场所查无下落但企业相关人员能电话联系并确认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3、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瑞安市安家兴房屋介绍所等2614家企业涉税信息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六个月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4、至2020年11月16日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2018、2019未年报名单查询情况、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的年度报告的事实。当事人瑞安市君妙服装商行等122家企业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在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这种状态显现出当事人可能已经自行停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和人员发生变更;或者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电话联系相关人员确认已经超过六个月以上一直停业未经营。结合当事人连续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说明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能性排除,进而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并且时间达六个月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J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瑞安市君妙服装商行等122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黄良仁、吴小霞;联系电话:)(瑞安市君妙服装商行等122家名单附后)企业名称成立日期企业类型侈斤MA29803T9A瑞安市君妙服装商行2013-05-14陈/卜君个人独资企业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盛路110路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瑞市监企听字20205-5号瑞安市欧米娅服装厂等122家企业(企业名单附后):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己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当事人瑞安市欧米娅服装厂等122家企业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18年H月13日前的个人独资企业,已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20年10月20日本局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要求当事人瑞安市欧米娅服装厂等122家企业在公告期限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至2020年11月16日止,当事人瑞安市欧米娅服装厂等122家企业均未办理相关手续;自发布清理公告之日起至调查结束,我局也未收到上述各类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正当理由。我局经依法对上述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找到该企业,按照登记的电话或空号或错号无法联系到上述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或确认其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档案,证明当事人是由本局核准登记且成立日期于2018年11月13日前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为本市辖区及2020年10月20日后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事实。2、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瑞安市欧米娅服装厂等122家企业在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企业人员;或在登记住所或营业场所查无下落但企业相关人员能电话联系并确认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3、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瑞安市安家兴房屋介绍所等2614家企业涉税信息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六个月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4、至2020年11月16日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2018、2019未年报名单查询情况、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的年度报告的事实。当事人瑞安市欧米娅服装厂等122家企业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在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这种状态显现出当事人可能已经自行停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和人员发生变更;或者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电话联系相关人员确认已经超过六个月以上一直停业未经营。结合当事人连续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说明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能性排除,进而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并且时间达六个月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J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瑞安市欧米娅服装厂等122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黄良仁、吴小霞;联系电话:)(瑞安市欧米娅服装厂等122家名单附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类型侈斤MA297XEU1瑞安市欧米娅服装厂2013TL07 陈敬叶个人独资企业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瑞市监企听字20205-6号瑞安市祥云服装加工厂等122家企业(企业名单附后):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己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当事人瑞安市祥云服装加工厂等122家企业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18年H月13日前的个人独资企业,已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20年10月20日本局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要求当事人瑞安市祥云服装加工厂等122家企业在公告期限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至2020年11月16日止,当事人瑞安市祥云服装加工厂等122家企业均未办理相关手续;自发布清理公告之日起至调查结束,我局也未收到上述各类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正当理由。我局经依法对上述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找到该企业,按照登记的电话或空号或错号无法联系到上述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或确认其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档案,证明当事人是由本局核准登记且成立日期于2018年11月13日前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为本市辖区及2020年10月20日后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事实。2、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瑞安市祥云服装加工厂等122家企业在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企业人员;或在登记住所或营业场所查无下落但企业相关人员能电话联系并确认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3、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瑞安市安家兴房屋介绍所等2614家企业涉税信息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六个月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4、至2020年11月16日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2018、2019未年报名单查询情况、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的年度报告的事实。当事人瑞安市祥云服装加工厂等122家企业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在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这种状态显现出当事人可能已经自行停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和人员发生变更;或者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电话联系相关人员确认已经超过六个月以上一直停业未经营。结合当事人连续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说明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能性排除,进而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并且时间达六个月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瑞安市祥云服装加工厂等122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黄良仁、吴小霞;联系电话:)(瑞安市祥云服装加工厂等122家名单附后)企业名称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类型侈斤瑞安市祥云服装加工厂2012-09-25黄培祥个人独资企业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沿河路(叶其他名胆略宅祠堂内)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瑞市监企听字20205-7号瑞安市双赢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企业名单附后):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己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当事人瑞安市双赢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18年H月13日前的个人独资企业,已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20年10月20日本局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要求当事人瑞安市双赢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在公告期限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至2020年11月16日止,当事人瑞安市双赢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均未办理相关手续;自发布清理公告之日起至调查结束,我局也未收到上述各类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正当理由。我局经依法对上述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找到该企业,按照登记的电话或空号或错号无法联系到上述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或确认其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档案,证明当事人是由本局核准登记且成立日期于2018年11月13日前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为本市辖区及2020年10月20日后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事实。2、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瑞安市双赢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在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企业人员;或在登记住所或营业场所查无下落但企业相关人员能电话联系并确认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3、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瑞安市安家兴房屋介绍所等2614家企业涉税信息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六个月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4、至2020年11月16日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2018、2019未年报名单查询情况、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的年度报告的事实。当事人瑞安市双赢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在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这种状态显现出当事人可能已经自行停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和人员发生变更;或者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电话联系相关人员确认已经超过六个月以上一直停业未经营。结合当事人连续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说明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能性排除,进而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并且时间达六个月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瑞安市双赢房屋介绍所等122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黄良仁、吴小霞;联系电话:)(瑞安市双赢房屋介绍所等122冢名单附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企业类型负责人MA297RAD0ruo=-f*CGAShM瑞安市双麻房屋介绍所2013-03-30李启奎个人独资企业侈斤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东山街道中埠村人民路127号其他名单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瑞市监企听字20205-8号瑞安市新持便利店等122家企业(企业名单附后):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己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当事人瑞安市新持便利店等122家企业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18年11月13日前的个人独资企业,已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20年10月20日本局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要求当事人瑞安市新持便利店等122家企业在公告期限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至2020年11月16日止,当事人瑞安市新持便利店等122家企业均未办理相关手续;自发布清理公告之日起至调查结束,我局也未收到上述各类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正当理由。我局经依法对上述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找到该企业,按照登记的电话或空号或错号无法联系到上述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或确认其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档案,证明当事人是由本局核准登记且成立日期于2018年11月13日前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为本市辖区及2020年10月20日后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事实。2、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瑞安市新特便利店等122家企业在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企业人员;或在登记住所或营业场所查无下落但企业相关人员能电话联系并确认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3、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瑞安市安家兴房屋介绍所等2614家企业涉税信息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六个月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4、至2020年11月16日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2018、2019未年报名单查询情况、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的年度报告的事实。当事人瑞安市新持便利店等122家企业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在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这种状态显现出当事人可能已经自行停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和人员发生变更;或者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电话联系相关人员确认已经超过六个月以上一直停业未经营。结合当事人连续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说明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能性排除,进而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并且时间达六个月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J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瑞安市新持便利店等122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黄良仁、吴小霞;联系电话:)(瑞安市新持便利店等122家名单附后)统一社会信企业名称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斤用代码负责人MA2CNW3DX9瑞安市新持便利店2018-04-16赵义个人独资企业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东山街道滨江大道2228号其他名单.略(外滩玖号对面)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瑞市监企听字20205-9号瑞安市开鑫五金销售部等122家企业(企业名单附后):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己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当事人瑞安市开鑫五金销售部等122家企业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18年H月13日前的个人独资企业,已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20年10月20日本局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要求当事人瑞安市开盘五金销售部等122家企业在公告期限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至2020年11月16日止,当事人瑞安市开鑫五金销售部等122家企业均未办理相关手续;自发布清理公告之日起至调查结束,我局也未收到上述各类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正当理由。我局经依法对上述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找到该企业,按照登记的电话或空号或错号无法联系到上述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或确认其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档案,证明当事人是由本局核准登记且成立日期于2018年11月13日前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为本市辖区及2020年10月20日后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事实。2、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瑞安市开鑫五金销售部等122家企业在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企业人员;或在登记住所或营业场所查无下落但企业相关人员能电话联系并确认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3、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瑞安市安家兴房屋介绍所等2614家企业涉税信息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六个月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4、至2020年11月16日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2018、2019未年报名单查询情况、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的年度报告的事实。当事人瑞安市开鑫五金销售部等122家企业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在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