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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江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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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江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docx

    衢江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目录(882项)序号职权类型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备注1行政处罚(衢州)对拆除或者改变电动机、限速装置、避震器及电池组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部件的行政处罚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维修点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2行政处罚(衢州)对安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的行政处罚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维修点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3行政处罚(衢州)对需要暂停使用电梯的,未在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并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4行政处罚(衢州)对其他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行政处罚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维修点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5行政处罚(衢州)对生产或者销售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维修点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6行政处罚(衢州)对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使用的乘客电梯未安装视频监控的,监控数据保存少于三十日的行政处罚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7行政处罚(衢州)对餐饮服务机构未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未提供分餐服务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机构未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未提供分餐的,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序号职权类型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备注中,餐饮服务机构属于星级饭店、绿色板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可以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8行政处罚(衢州)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申请在前款规定的区域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9行政处罚(衢州)对未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的行政处罚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有效应答或者电梯救援通道未能保障畅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10行政处罚(衢州)对未保障电梯救援通遒畅通,未劝阻占用电梯相关公共空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有效应答或者电梯救援通道未能保障畅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11行政处罚(衢州)对未实施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的行政处罚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12行政处罚(衢州)对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没有安排人员赶赴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13行政处罚(衢州)对设置技术障碍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14行政处罚(衢州)对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行政处罚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15行政处罚(衢州)对开放电梯安全运行监测装置接口.在电梯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条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电梯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16行政处罚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文件的行政处罚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文件的,由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序号职权类型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备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专利代理、信息咨询、检索、评估、运营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加强自律,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17行政处罚对重复侵犯专利权的行政处罚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复侵权行为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职权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18行政处罚对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行政处罚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者入网经营时明确其专利权保护责任;发现假冒专利或者专利侵权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在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技术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其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可以向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投诉,并提供专利权证书等有效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投诉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辩材料,及时处理专利侵权投诉。被投诉人拒不提交申辩材料或者有证据证明是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关闭网店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19行政处罚对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为假冒专利,为其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和假冒专利提供便利条件。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20行政处罚对商标代理机构违规代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二、三款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序号职权类型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备注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徒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徒业务的;(二)隐瞒事实,梃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第八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第九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期间届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恢复受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复受理商标代理的决定应当在其网站予以公告。21行政处罚33023116000对市场举办者未提供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当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服务。对于快速定性检测不合格的,市场举办者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场举办者未提供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22行政处罚330231A15000对生产大型机械等产品的企业未正确标注标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23行政处罚330231A14000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序号职权类型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备注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24行政处罚33023113000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25行政处罚330231A12000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绐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26行政处罚33O231A11(XX)对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行政处罚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等。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27行政处罚330231A10000对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召回计划的行政处罚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应当自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生产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实施召回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生产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自被责令召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召回计划。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序号职权类型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备注28行政处罚330231A09000对生产者未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及未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生产者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生产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29行政处罚33023108000对生产者未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行政处罚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对采取更换、退货方式召回的缺陷消费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霏,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30行政处罚330231A07(XX)对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存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31行政处罚330231A06000对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召回阶段性总结及召回总结,未在规定期限内保存召回记录的行政处罚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翘第二十一条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向报告召回计划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总结,并在完成召回计划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总结。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召回记录。召回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32行政处罚330231A05000对其他经营者未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未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的行政处罚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其他经营者接到生产者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序号职权类型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备注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33行政处罚330231A04000对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召回信息的行政处罚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众咨询。其他经营者应当在其门店、网站等经营场所公开生产者发布的召回信息。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34行政处罚33023102000对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行政处罚食盐质毁全监督篦办涉第第款未加噢食帽叁应当在躺位断注“未加财字能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35行政处罚33023101000对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现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36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序号职权类型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备注2.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37行政处罚对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38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司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绐予处罚:(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39行政处罚对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序号职权类型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备注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H)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40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41行政处罚对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序号职权类型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备注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第六十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根据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定名录及检测方法并予以公布。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K)借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逅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42行政处罚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行政处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43行政处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序号职权类型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备注44行政处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行政处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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