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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案XSQ-YA-01-2023西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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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案XSQ-YA-01-2023西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预案编号:XSQ-YA-01-2023西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A版)颁布日期:2023年1月9日关于印发西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现将修订后的营口市西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2023年1月9日目录1 总则1LI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L3事故风险分析与分级31.1.1 风险分类31.1.2 事故分级41.4 适用范围51.5 工作原则51.6 预案体系72应急组织及职责9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9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102.3 应急值守机构102.4 部门应急机构及职责112.5 基层应急机构112.6 专家组113预防与预警133.1 预防133.2 预警监测与报告143.3 预警分级153.4.2 预警措施173.4.3 预警解除184应急响应194.1 接警与处理194.1.1 事故报告程序194.1.2 报告内容194.1.3 报告时限194.2 响应分级204.3 分级响应214.4 响应流程224.5 基本响应程序224.6 指挥与协调244.7 应急处置244.7.1 处置要求244.7.2 先期处置254.7.3 处置措施254.8 扩大应急与社会力量参与274.9 信息发布284.10 应终止295善后工作305.1善后处置305.3总结评估316应急保障326.1 人力保障326.2 资金保障336.3 物资保障336.4 医疗卫生保障346.5 基本生活保障356.6 交通运输保障356.7 人员防护保障356.8 避难场所保障366.9 通信和信息保障366.10 治安保障366.11 科技支撑保障376.12 气象服务保障377监督管理387.1 培训387.2 预案演练387.3 管理修订397.4 宣传教育397.5 责任与奖惩407.6 实施418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8.2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43附件8.3应急物资装备45附件8.4医疗救援机构48附件8.5应急救援专家通讯录49附件8.6西市区主要企业名录511总则Ll编制目的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控制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特制定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2015第9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2009第7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69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8第31号;(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4号;(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9)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10)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H)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1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第101号;(13)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1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16)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7)辽宁省消防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3号;(18)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17号;(19)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40号;(20)关于印发辽宁省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应急20175号;(21)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突发事件响应要求(GB/T37228-2018);(22)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预警颜色指南(GB/T37228-2018);(23)公共安全大规模疏散规划指南(GB/T35047-2018);(24)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事故风险分析与分级1.3.1 风险分类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公共事件。按照突发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植物有害生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5)公共安全事件。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当人多聚集时,易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比如踩踏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1.3.2事故分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I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极其复杂,对全区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实施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一级,用红色表示。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联合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二级,用橙色表示。HI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调度有关部门或相关专业应急机构实施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三级,用黄色表示。IV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简单,仅对辖区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和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授权事发地安委会和专业应急机构实施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四级,用蓝色表示。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分级标准(试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根据省政府要求,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一些特殊突发公共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相应等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依照相关市级、区级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城市中心等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西市区所属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相关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5)公开透明,正确引导。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发布突发事件权威信息、,报道事故发展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涉及国家安全及相关法律规定等不适宜公开的内容除外。(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1.6 预案体系西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本预案是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并与之衔接,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区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2)西市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西市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或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并报市相关部门和市应急办备案。(3)西市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西市区部门应急预案是相关部门根据西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后以本部门名义印发并注明“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相关部门和市应急办备案。(4)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为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总体应急预案制定。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较大规模的节会、会展、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责成相关部门按照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相关规定,负责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应急办备案。西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图如下:图IT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图2应急组织及职责西市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由西市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委办局成员单位、各街道及有关部门组成,区应急管理工作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为总协调人,负责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下设西市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守机构、部图1-2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图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西市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西市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书记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对全区政治、社会、经济构成一般影响的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各类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对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协调制订(起草)本区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修订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大应急规划;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应对能力时,请求市支援,并在市的统一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兼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综合协调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预、救”四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具体承担政务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区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2.3 应急值守机构区总值班室、各牵头部门(单位)值班室、各街道值班室、基层单位(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值班室组成全区应急值守工作体系。区总值班室是全区突发事件信息传递枢纽,坚持24小时值守工作制度,负责全区突发事件信息综合、上报下传、指挥调度。区总值班室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制度,负责对全区各单位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坚持落实定期考评制度,提高全区应急值守工作水平。各牵头部门(单位)值班室、各街道值班室、基层单位要加强值班室软、硬件建设,配足配强值守工作人员,提高应急值守工作效率。2.4 部门应急机构及职责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根据有关规定,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2.5 基层应急机构各街道办事处成立街道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街道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委员会设立应急管理专(兼)职机构,明确工作责任人,协助基层政府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2.6 专家组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参与应急方法的论证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应负责区域内的风险评估工作,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预防与预警3.1预防(1)本区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2)本区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3)本区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应当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提高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4)本区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5)本区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6)本区应当健全和完善劳动监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快速处理劳资纠纷、社保纠纷的应急机制。(7)我区有大型商超,当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时,易发生踩踏事故,需要工作人员、警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路线。3.2 预警监测与报告(1)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依靠人民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一般级别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2)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各街道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研究采取行政政策、法律法规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3)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4)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3.3 预警分级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I级、级、In级和W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提出预警建议。社会安全类事件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制度,做到早预警、早处置,但不划分预警级别。预警级别预警颜色预警描述I级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有可能造成I级事故及险情。级预判为重大事故,有可能造成II级事故及险情。HI级预判为较大事故,有可能造成In级事故及险情。IV级预判为一般事故,有可能造成IV级事故及险情。3.4 预警发布与解除3.4.1 预警发布按照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本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好预警信息发布有关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IV级预警信息,经区应急局确认后报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予以发布,并同时上报市应急局。III级以上(含In级)预警信息,由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经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区指挥中心报市应急局,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发布。原则上I级、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省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签发。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区政府网站统一发布,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可能影响本区的预警信息,区相对应职能部门(单位)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腾讯TlPS弹窗、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热线电话、户外LED显示屏、交通诱导屏、车载电视、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4.2 预警措施发布预警消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3)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6)转移、疏散和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8)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3.4.3预警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建议,经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4应急响应4.1 接警与处理4.1.1 事故报告程序(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2)事件主管部门(单位)或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接报后,应当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上级应急局或直接越级上报区应急局,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应急局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4.1.2 报告内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4.1.3 报告时限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应急局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在事发后6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在接报后立即向市委应急局报告,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6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90分钟。发生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应急局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在接报后立即向市应急报告,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3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45分钟。特殊情况下,有关部门(单位)在向区应急局报告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市应急局报告情况。发生重、特大级别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应急局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在事发后2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区应急局;事件处置过程中,每隔1小时向区应急局电话报告一次处置情况;事件处置完毕后3小时内书面报送事件处置情况;事件当日未解决的,每日下午16时以续报形式向区应急局书面报告当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区应急局应在接报后立即向市应急局报告,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30分钟。特殊情况下,区应急局在向市应急局报告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应急厅(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1次。后续报到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4.2 响应分级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I级响应(I级事故)、级响应(II级事故)、III级响应(III级事故)、IV级响应(IV级事故)。4.3 分级响应(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由市安委会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安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安委会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2)重大突发事件(II级):由市安委会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分管市长或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安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长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安委会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3)较大突发事件(m级):由事发地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或启动区级专项预案。由事发地相关部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4)一般突发事件(IV级):由事发地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事件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全权负责处置。(5)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市安委会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发生较大、一般等级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负责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安委会。4.5基本响应程序(1)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启动以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或事件主管单位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处置方案。(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4)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织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依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安委会发出请求,由市安委会协调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4.6指挥与协调(1)各个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区政府要指导各个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办事处的,由区政府负责指挥处置。(2)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区政府立即请求市政府支援。(3)需要由区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4)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街道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应急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4.7 应急处置4.7.1 处置要求(1)事发区域要立即组织本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区域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区域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区域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3)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所在区安委会报告。4.7.2 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判明情况、采取措施,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处置工作要具备超前预测能力,迅速控制事态的能力,区分事件性质的能力,组织指挥能力,有效控制局势,防止事态升级,避免矛盾激化。4.7.3 处置措施(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城,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告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以及大灾之后无大疫;依法从严惩处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务、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城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合、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侠复正常;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3)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相关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调度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卫生医疗设备、生活必需品等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事项。必要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工作。4.8 扩大应急与社会力量参与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营口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这时应以市安委会的名义,适时联系驻营相关单位、警备区、武警部队等单位参与应急工作。(2)当突发事件已经涉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涉及周边地区,超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周边地区、辽宁省或国家提供援助支持时,市安委会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辽宁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指挥权移交后,市安委会负责统一协调本地区资源参与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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