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XSQ-YA-04-2023营口市西市区地震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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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XSQ-YA-04-2023营口市西市区地震应急预案.docx
预案编号:XSQ-YA-04-2023营口市西市区地震应急预案(第A版)颁布日期:2023年1月9日关于印发西市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现将修订后的营口市西市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2023年1月9日目录1总则1Ll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自然概况21.4 灾害分级31.5 适用范围41.6 工作原则41.7 应急预案体系4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5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6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6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72.4 现场应急组织及职责112.4.1 震情监测预报组112.4.2 灾情收集评估组112.4.3 抢险与次生灾害源防治组122.4.4 交通运输与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组122.4.5 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122.4.6 通信保障组122.4.7 安全保卫组132.4.8 医疗防疫组133预防和预警机制143.1 信息监测与报告143.2 预警分级143.3 预警发布153.4 预警解除154事故信息报告164.1 震情速报164.2 灾情报告165应急响应175.1 响应分级175.2 分级响应175.2.1 分级响应175.2.2 响应程序185.3 指挥与协调205.4 应急处置205.4.1 处置措施205.4.2 抢险救援215.4.3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225.4.4 震情灾情监视225.4.5 地震次生灾害监控与防范225.4.6 社会治安维护225.6 响应结束236后期处置246.1 善后处置246.1.1 加强伤病员救治246.1.2 重视震后灾区群众的心理疏导246.2 恢复重建246.3 地震灾害损失评定246.4 保险247应急保障267.1 指挥平台保障267.2 应急队伍保障267.3 物资与资金保障267.4 灾民安置与生活保障277.5 基础设施保障277.6 医疗卫生保障287.7 避难场所保障287.8 社会动员保障288监督管理308.1 宣传308.2 培训308.3 演练308.5 责任与奖惩318.6 预案管理与更新318.7 实施时间329附录33附件9.1行政区域图33附件9.2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34附件9.3应急物资装备36附件9.4医疗救援机构39附件9.5应急救援专家通讯录40附件9.6西市区主要企业名录421总则1.1 编制目的加强和规范我区对地震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9第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2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2009第7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69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5第31号;(7)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4号;(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10)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11)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1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第101号;(14)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16)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17)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IO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8)辽宁省消防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3号;(19)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17号;(20)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40号;(21)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应急20175号;(22)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23)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 自然概况西市区位于营口市市区西部,地处辽东半岛西北部,渤海辽东湾东岸,辽河入海口处;介于东经122。07'22.31"122。13,47.62",北纬40。37,31.0640。42,31.22”之间;东起新华路、体育路与站前区接壤,西临渤海辽东湾东岸,南至民兴河与老边区路南镇大水塘村毗邻,北跨辽河至营盘公路与辽东湾新区相连;西市区总面积316.93平方公里(西市区老城区39.74平方公里,大水塘村5.48平方公里,老二道镇9.76平方公里,产业基地261.95平方公里)。下辖5个街道办事处、32个社区、5个行政村。西市区地形北窄南宽,属滨海平原,地形东窄西宽,平均海拔2.5米,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1.4 灾害分级地震灾害按震情和受灾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发生M26.5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2)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发生5.5WMV6.5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3)较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发生4.5WMV5.5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4)一般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发生MV4.5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1.5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区行政区域内陆地、近海海域以及邻市、区发生(对我区产生重大影响)地震灾害事件。1.6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统一指挥和调度下,根据突发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全区地震灾害救援工作。(2)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明确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规范性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权限和义务。(3)依靠科学、注重实效。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地震应急救援的水平。1-7应急预案体系西市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属于西市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专项预案。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西市区地震应急组织由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各委办局成员单位、各街道及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地震灾民生活救助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统筹安排部署救灾工作的开展。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震情监测预报组、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与次生灾害源防治组、交通运输与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组、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通信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医疗防疫组、救灾捐赠与涉外工作组、宣传报道组等10个工作组。交通运输与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组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通信保障组西市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委办局成员单位各街道及有关部门西市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图2-1地震应急组织图2.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西市区地震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担任。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1)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工作。(2)部署和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3)协调消防大队和武警部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4)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跨区应急响应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的建议。(5)视灾情向是市政府提出救灾请求,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6)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区地震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营口市西市区地震应急预案,传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2)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社情,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与现场指挥部和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联系;处理其他涉及抗震救灾的相关工作。(3)传达、落实国务院、省、市、区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4)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配。(5)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召开新闻发布会。(6)处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消防大队、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审计局、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西市分局、区商务局、区教育文化旅游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市交警大队、区武装部、区地震局、市电力公司西市分公司、中国移动辽宁公司营口分公司、中国联通营口分公司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及各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组成。指挥部成员由总指挥根据事故需要制定,依据各单位、部门职能,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各项任务;提供救援决策依据。(1)区政府办:负责统计、收集、报送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较大以上地震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修改及完善西市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区(中)直有关部和相关区县政府做好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救援;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4)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协助地震部门的工作队伍尽快抵达灾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5)区总工会:依法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6)区委组织部:负责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7)区委宣传部:负责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抢险救灾信息,向公众通报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8)区发改局:负责粮食等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综合协调。(9)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电力部门,开展事发现场应急通信指挥保障及抢修有关工作,保障通信安全畅通,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IO)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组织协调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受灾地区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H)区司法局:负责法律咨询援助工作;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善后法律支持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12)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13)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或协调对灾区城区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区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区基础设施功能;组织开展灾区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工作。(14)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采取预防接种、饮用水监测等有效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灾区的饮用水源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15)生态环境局西市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周边及波及范围的环境进行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近岸海域水质应急监视监测,提供有关污染监视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指导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16)区农业农村局:统计相关农业生产设施受灾情况,帮助恢复灾区农业生产;负责灾区动物疫情防控监测工作,对可能发生的动物疫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迅速向灾区提供消毒用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加强动物卫生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因灾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17)自然资源局:负责事故现场地质灾害监测、评估、提供营口海域潮汐信息;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18)区商务局:负责临时救助生活用品保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1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药品、食品检验工作,对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20)区教育局、区文旅局: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21)区人社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22)区武装部:负责组建地震抢险抗灾突击队,重大险情发生时,协调驻军及其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抗震救灾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23)西市交警大队:组织或协调各级工程抢险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桥梁、空港等设施,保证运力。(24)市地震局(西市区地震监测主要依托市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灾情速报,加密震情会商,组织宏观烈度考察、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25)市电力公司西市分公司:负责组织或协调灾区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26)中国移动辽宁公司营口分公司、中国联通营口分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畅通。(27)其他部门应急响应:按各自职责、任务和指挥部要求,迅速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和相关部门职能,临时协调其他区直部门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2.4现场应急组织及职责(1)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对灾区抗震救灾现场重大事项做出决策;(2)对灾区抗震救灾中的重大事务进行协调;(3)对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实行统一调配和部署;(4)对支援灾区的抢险救灾物资进行统一调配;(5)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现场工作情况。2.4.1 震情监测预报组组员单位:市地震局及有关地震台、站主要职责:及时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2.4.2 灾情收集评估组组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统计局。主要职责:调查地震破坏情况,协助市地震局确定震区地震烈度和进行经济损失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等相关部门。2.4.3 抢险与次生灾害源防治组组员单位:区武装部、消防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负责火灾预防和扑救;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2.4.4 交通运输与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组组员单位:区交警大队、区住建局、市电力公司西市公司。主要职责: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铁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的水利、电力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245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组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包括救灾款项)特别是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组织调拨、供应和管理,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2.4.6 通信保障组组员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通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架设有线无线通信设备,保证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2.4.7 安全保卫组组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武警部、驻区武警部队、蓝天救援队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震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2.4.8 医疗防疫组组员单位: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督监理局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点,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2.4.9 救灾捐赠与涉外工作组组员单位:区民政局、红十字会主要职责:根据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2.4.10 宣传报道组组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市广电局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3预防和预警机制3.1 信息监测与报告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处理、传递与管理,震情分析预报人员对全区各类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震情跟踪,并及时提出地震趋势分析意见。3.2 预警分级可以预警的地震按照突发事件的破坏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I级、级、HI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依据辽宁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分别对应IV级、III级、II级、I级预警。(1) IV级预警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可能发生4.0M<5.0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2) UI级预警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可能造成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可能发生5.0M<6.0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3) 级预警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可能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可能发生6.0M<7.0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4) I级预警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可能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全省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可能发生M7.0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3.3 预警发布(1)地震预报和预警,由市政府发布;(2)地震预报预警发布后,当地政府按要求立即组织人员疏散、隐患排查和抗震加固工作;(3)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4)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3.4 预警解除(1) IV级响应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地震应急指挥办公室提出建议,区政府决定中止。(2) IV级以上响应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国家、省、市政府决定中止。4事故信息报告4.1 震情速报地震发生后,地震局快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报区政府,同时报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4.2 灾情报告地震发生后,地震局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民政、公安、交通、建设、教育、卫生、国土、水利、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5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按照发生地震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地震应急响应分为四级:I级响应(I级事故)、级响应(H级事故)、m级响应(in级事故)、IV级响应(IV级事故)。当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区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区政府决定、宣布。5.2 分级响应5.2.1 分级响应(1)地震I级、级响应当区内发生M5.5级地震时,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区地震应急I级或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2)地震III级响应当区内发生4.5WMV5.5级地震时,灾区有人员伤亡(含失踪),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区地震应急In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3)地震Iv级响应当区内发生MV4.5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区地震应急IV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地震应急工作。5.2.2 响应程序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向震中区派出现场工作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受灾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地震局。(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组织抢险救援工作。(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派出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组。(3)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援。(4)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地震灾害发生所在地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总体响应流程图如下:应急指挥与协调遵循属地化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根据总指挥的指令,由应急办公室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与协调,有效开展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指挥部,紧急调动其他抢险救援单位参加抢险工作,或请求部队等外部救援力量支援。(1)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等信息;(2)制定应急救援具体方案;(3)协助总指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4)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进度情况;(5)协调外援部队在我区的救援行动;(6)协调志愿者队伍的救援行动;(7)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8)承办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5.4 应急处置5.4.1 处置措施(1)地震局震后10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2)区委宣传部根据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媒体应对和宣传报道。(3)受灾所在地区政府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4)启动地震应急辅助决策系统,提供地震灾害应急辅助决策建议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5)组织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6)根据灾情,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开展卫生防疫工作。(7)视灾情启用应急通讯。(8)视灾情采取交通管制,决定灾区进入应急状态。(9)收集、调查、汇总灾区灾情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10)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饮用水、食品等援助;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H)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12)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13)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5.4.2 抢险救援立即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对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化学品、水源地等易引发次生灾害或衍生灾害源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及防控工作。迅速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现场医疗救助,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负责开展对震后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的消毒,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发生;对灾区有关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治疗。5.4.4 震情灾情监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通报余震信息。5.4.5 地震次生灾害监控与防范加强灾区河流地质灾害防控;研究解决饮用水源安全等问题;负责易燃、易爆、危险有毒气体的安全防护;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5.4.6 社会治安维护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5.4.7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确定震区地震烈度分布,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采用遥感、航拍等技术快速获取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震区进行科学考查与研究。5.5 信息发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5.6 响应结束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地震应急结束。6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1.1 加强伤病员救治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地方和各医疗单位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并视情提出伤员转运救治方案,在争得上级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6.1.2 重视震后灾区群众的心理疏导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心理专家和志愿者力量,深入灾区,适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及时缓解心理问题。6.2 恢复重建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编制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报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无法归还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另作其他处理。6.3 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协助配合市震灾害损失评审委员会开展损失评定工作。地震局和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6.4 保险中国人保财险营口分公司、中国人寿营口分公司及驻营的其他保险公司及时组织灾区所在保险公司,尽快查勘灾情,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个人理赔。7应急保障7.1 指挥平台保障做好抗震救灾信息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更新工作,不断完善区抗震救灾指挥平台系统建设,有效实现地震现场信息的传输、接收处理及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传输。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7.2 应急队伍保障区有关部门、区政府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危险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区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发挥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地震局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做好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7.3 物资与资金保障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区级药品储备,协调组织生产要素和工'业品应急生产以及紧急调运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区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和储备,负责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区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7.4 灾民安置与生活保障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搞好灾区灾民和救援救助人员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灾民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启用和设置避难场所,设置救济、救援物资供应点;负责遇难者身份确定、建立档案、认领管理及遗体处理;负责呼吁全社会提供援助,开展救灾募捐,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负责处理涉外事务,接受和安排紧急救援队伍,接受国际、国内对口组织提供的救灾紧急救助。7.5 基础设施保障抢修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负责灾区建筑物的危险鉴定;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做好储备物资和医药调度,切实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7.6 医疗卫生保障区卫健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7.7 避难场所保障区政府要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全区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7.8 社会动员保障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各方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区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进行救助;邻近灾区的市、县(区)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救助。8监督管理81宣传区政府及区直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将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加强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应急避险能力及危机意识。各街道办事处、社区与属地内企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8.2 培训I区政府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区政府应急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8.3 演练区政府及区直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区政府应当根据地震救灾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在市应急局完善台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大纲内容,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区安委办对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8.5 责任与奖惩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漏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6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区应急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修订西市区地震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地震局备案。区政府、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及其有关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油气长输管道、危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8.7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9.1行政区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