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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行政强制的应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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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行政强制的应用.ppt

    1,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行政强制的应用,2,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该法的立法目的: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法明确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等内容。为了提高行政效率、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中大多设定了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提出了新的要求,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必须遵循。下面通过四个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3,一、动物卫生行政强制的定义及分类(一)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二)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执行二、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一)实施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二)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三)关于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实施三、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一)加处罚款的实施(二)代履行的实施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4,一、动物卫生行政强制的定义及分类,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分为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和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执行两类。(一)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1、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动物卫生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这里的“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仅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为了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对出入疫区的有关人员实施的暂时性限制。,5,2、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即时性。不以确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先行存在为条件。行政强制措施是在需要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情况下实施的,即刻作出决定,即刻执行该决定,二者之间没有明显的时间间隔。第二,强制性。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及其权利的强行限制,无论相对人同意与否,都要立即实施。第三、临时性。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通常都要由后续的行政行为等来作出实体处理,所以他通常是一种临时性措施。第四,非制裁性。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本身是通过限制权利的行使,来实现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免受危害,所以,其本质是限制权利而不是剥夺权利,故不是制裁。,6,3、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二者都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但有如下区别:第一,从实施的阶段看,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在事前或事中实施;而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是在事后实施。第二,从所针对对象的性质看,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非制裁性行为;而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体现,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为前提。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第三、从法律效果看,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既可以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一种临时限制,是中间行为,如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进行留验,实施补检,也可能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理,如没收销毁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产品;而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则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剥夺,是最终行为。,7,(二)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执行 1、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或者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动物卫生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义务为前提。第二,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第三,行政强制执法的双重主体: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和人民法院。,8,二、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一)实施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实施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如,动物防疫法授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药管理条例授权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二是实施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动物防疫法第59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兽药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人员必须是实施机关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9,(二)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守以下十项规定:(1)实施前须向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及依据、采取何种方式实施、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提供动物产品原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非疫区证明等内容);(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10,(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在情况紧急下,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11,(三)关于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实施 1、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除了要遵守前面提到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守的十项规定外,还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分别保存。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名称、印章和日期。,12,2、查封、扣押的期限。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负责人批准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该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承担。,13,3、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物品,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承担。,14,4、查封、扣押后的处理。动物卫生行政主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3)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15,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16,三、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强制执行的实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涉及到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有:加处罚款、代履行。(一)加处罚款的实施 加处罚款又称为执行罚,是指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动物卫生行政主体通过对义务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方式。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这里规定的“加处罚款”,17,属执行罚的罚款,非行政处罚种类中的罚款,因而这种性质的罚款可以按日反复进行而不受“一事不再罚款”的限制。1、加处罚款的实施条件。适用加处罚款的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二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告知义务。加处罚款的标准必须告知当事人,即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加处罚款不得超过本金。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加处罚款的天数不得超过33天。,18,3、加处罚款仍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法院执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期限不得超过十天。(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19,(二)代履行的实施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行政机关自行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并由义务人承担履行义务所需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1、代履行的实施条件。适用代履行的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法定义务;二是经催告后仍不履行。2、代履行的实施主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和第三个都可以实施代履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第三人实施代履行的内容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权。,20,3、代履行的实施程序。(1)事前催告。代履行的催告时间是在代履行前三日进行,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催告应当制作代履行催告书以书面的形式作出。(2)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作出书面的代履行决定书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有利于规范代履行行为,使得代履行有凭有据。(3)代履行决定书的内容。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4)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主要监督第三人是否按照合同代为履行义务,在代为履行义务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21,(5)相关人员签名。代履行完毕,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以确认代履行的结果。4、代履行的收费标准。代履行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代履行预算费用,要求代履行费用应当事先基本明确。代履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所以其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关于立即实施代履行的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代履行需要催告,但立即代履行中没有催告程序。,22,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两种:一是对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二是非诉行政执行。这里所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非诉行政执行。1、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2、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限从当事人行使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23,3、申请法院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催告程序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与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自己实施强制执行中催告程序是相对应的。因此,这里的催告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二、催告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第三、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24,4、申请法院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的印章,并注明日期。5、关于受理。人民法院接到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受理。,25,6、不予受理的救济。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7、人民法院的书面审查。人民法院对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请材料齐备的,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法定执行效力是指行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包括在复议、诉讼期间没有复议或诉讼,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情形。,26,8、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人民法院对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执行申请一般只进行书面审查,但在书面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时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意见:(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27,9、关于执行费用。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10、关于执行款的处理。人民法院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人民法院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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