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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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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法律法规.ppt

    第六章 医疗损害的鉴定,第六章 医疗损害的鉴定,一、类型行政鉴定司法鉴定侦查鉴定自行委托鉴定 证据,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中华医学会 一级-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二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四级-中华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会(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成立于1915年。现有83个专科分会,50万名会员,下设部门16个,法人实体机构3个,另与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合办医学图书馆1个。全国共有会员25万人。各地市县分会 386个、专科学会65个、学组139个。出版中华系列杂志417种,并办有学会机关报中华医学信息导报。学会设学术会务部、编辑出版部、继续教育部、对外联络部、科技咨询部、图书信息中心等办事机构。,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编辑出版123种医学、科普等各类期刊及100余种音像出版物;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和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开展专科医师的培训和考核;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及承办委托任务;设立临床研究专项资金,提高临床科研水平;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技术鉴定工作;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请上一级鉴定.,鉴定专家-建立专家库 1.承担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2.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3.可以跨地区聘任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专家组鉴定实行合议制,涉及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回避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受到当事人材料后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书.,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不足:1、公正性(身份、行政、保护)2、法律知识3、责任制缺陷(合议制和集体负责制)4、回避制度,第七章 医疗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号公布)(以下简称为解释)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目录,最新出版,对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相关内容作了系统、全面的解读,其中辅以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二元化向一元化回归,三种免责,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理解上应当注意将侵权责任法第3章与第60条结合第60条内容基本上等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内容,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侵权责任法第60条,条例第33条,七处责任,五赔一侵一法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第59条、第60条“赔偿责任”,第62条“侵权责任”,第64条“法律责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赔偿数额与事故等级相适应赔偿数额与责任程度相适应赔偿数额与原有疾病状况关系程度相适应非医疗事故不赔偿,(一)事故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二)责任程度 过错行为对损失方损害结果所占责任程度的大小,有多大责任就承担多大赔偿标准。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三)原有疾病状况关系程度相适应 分析患者原有的疾病状况对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影响,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也体现了责任方承担责任份额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四)非医疗事故不赔偿,一、医疗费,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解释: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二、误工费,条例: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条例:住院伙食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解释: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四、护理费,条例: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解释: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五、残疾辅助器具费,条例: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解释: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六、营养费,条例:伤残情况,七、丧葬费,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解释: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例: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周岁的,扶养到周岁。对年满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年;但是,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解释: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交通费,条例: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解释: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十、住宿费,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解释: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十一、死亡赔偿金,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解释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案例,2004年11月20日,高晓慧因腹部疼痛到四川省双流县籍田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籍田卫生院)诊治,诊断为:右肾多发结石,左输尿管中段结石,双肾重度积水。因手术中违反诊疗常规,切除右肾(左肾已无功能),导致术后16小时高晓慧无尿,经转入四川省人民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2005年4月27日,经成都医学会鉴定,其结论为:籍田卫生院在高晓慧术前存在双侧肾损害以及临床检查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行右肾切除术,导致高晓慧术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的后果,籍田卫生院应负主要责任;本次事故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同时提出对高晓慧的医疗护理建议:继续血液透析或者肾移植治疗。,随后,高晓惠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籍田卫生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1万余元。诉讼中高晓慧坚持继续血液透析治疗,不愿意进行肾移植手术治疗。,裁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籍田卫生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是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70%的赔偿责任,高晓慧存在双侧肾损害疾病承担30%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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