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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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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ppt

    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目 录,一、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刑法修正案(六)对191条洗钱罪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 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 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 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一)刑事立法,洗钱行为,191条洗钱罪,洗钱行为不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一)刑事立法,一、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与反洗钱相关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增加了反洗钱职责: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反洗钱法颁布前最重要的反洗钱预防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立法宗旨:预防洗钱活动 维护金融秩序 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 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开户业务必须使用实名制的规定对于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基本操作规章与反洗钱法一起称之为反洗钱一法四令,一、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重要指导作用的反洗钱文件,反洗钱条款的解释文件,履职的具体操作文件,反洗钱规范性文件,一、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与反洗钱相关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二、反洗钱一法四令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反洗钱法目录,对反洗钱法的基本规定提纲挈领,对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概括性规定,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基本义务,规定了反洗钱调查的基本程序、方法,赋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反洗钱国际合作权限,对反洗钱监管主体、反洗钱义务主体违规情况进行处罚规定,对反洗钱法适用主体范围进行补充性规定,(一),(二),(三),(四),反洗钱组织架构,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法律责任,二、反洗钱一法四令的主要内容,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期货业协会 保险业协会,侦查机关 检查机关 审判机关,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架构,(一)反洗钱组织架构,反洗钱法第四条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反洗钱法第四条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银行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二)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二)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2.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三大核心义务,4.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5.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3.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反洗钱法16条06年1号令第9条 07年2号令,反洗钱法19条06年1号令第10条 07年2号令,反洗钱法20条06年1号令第11条 06年2号令,最核心义务,(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四)法律责任,第31条,第32条,第30条,反洗钱法第30条33条,第33条,(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义务,(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三)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三、反洗钱一法四令具体条款解读,三、反洗钱一法四令具体条款解读,(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1.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 07年2号令第3条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是否采取了与职业、能力、知识、经验相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开户和一次性业务07年2号令第7条 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2.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开户和一次性业务,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对”的含义:1.核对持证人与证件上显示的照片是否为同一人 2.核对证件是否有效 3.核查证件的真实性(1)核查居民身份证件的真实性(2)核查其他证件,是否为本人来办理业务?,身份证件的有效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是否通过年检?,07年2号令第23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经鉴别仪,工作经验、认知水平,2.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开户和一次性业务,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银反洗发【2007】14号、局函【2007】437号、局函【2007】416号对公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指: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3】5号)此外,还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2.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开户和一次性业务,07年2号令33条,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一)身份基本信息的含义,2.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开户和一次性业务,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二)是否每个要素必须登记的问题?,(三)对07年2号令生效前未登记完整的身份信息怎么处理?,2.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开户和一次性业务,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掌握原则:1.只要业务系统和纸质资料上,任何一种方式登记都可 2.如果留存了身份证件复印件?算登记吗?例如:国籍 有效期限 地址算,复印件的理解,2.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开户和一次性业务,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影印件的理解,2.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开户和一次性业务,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已建业务关系并留存资料的客户再次办理业务是否需要留存客户资料?,2011年总行反洗钱工作会上反洗钱局刘争鸣副局长的讲话,2.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开户和一次性业务,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无卡无折业务是否属于一次性金融服务?,票据兑付的含义,本机构的含义,包括同一家金融机构内所有的网点和机构。(银反洗发【2007】14号),可不作为一次性金融服务对待。银反洗发【2007】14号、局函【2007】637号局函【2008】388号,不属于一次性金融业务,但可比照一次性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办理。客户在未带卡的情况下向本人账户存款视情况需要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例如符合07年2号令第22条规定情形的,应留存身份证。局函【2007】524号、局函【2008】388号,持有境内其他银行卡办理业务是否属于一次性金融服务,仅限于以现金方式进行票据兑付的业务。(银反洗发【2007】14号),2.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开户和一次性业务,(一)外国政要的含义,指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因为外国政要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外国政要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员,存在与外国政要类似的风险,所以对这些人员也要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尚未对金融机构获得外国政要名单的渠道作出强制性规定。局函【2007】324号、局函【2007】439号、局函【2007】437号,(二)对高级管理层的解释,金融机构可依照章程或者其他内部管理规定,以书面形式确定其总部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范围,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局函【2007】637号、银复【2007】28号,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07年2号令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中涉及的金额均包含本数。,外币交易金额按外汇局公布的当月内部折算汇率计算,外币现金业务包括使用旅行支票提取或兑换外币现金的交易。,银办函【2007】562号,局函2007437号局函2007439号,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一)金额的问题,2.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开户和一次性业务,2.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开户和一次性业务,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核对这一环节可以滞后但不能取消;代理方为单位,应按照07年2号令第20条的要求进行识别,(二)批量开户,(三)为未成年人开户的问题,2.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开户和一次性金融服务,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需要核对监护人和账户使用人的身份证件,登记信息,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2.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大额现金存取业务,07年2号令第八条,(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 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第八条“核对”掌握的原则:1.核对持证人与证件上显示的照片是否为同一人2.核对证件是否有效3.核查证件的真实性(是否使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07年2号令第23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核对案例(三)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李丹,对方谎称是中国银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职员,能够购买公产房,李女士委托李丹购买。2006年8月26日,李丹称购房的时机已到,让李女士将存有138.4万元购房款的存折拿给她,目的是让产权人看一下,李女士将存折交出。同年10月17日,李女士发现存款已被人分18次基本取光,后经公安机关查明为李丹所为。李女士认为,李丹并没有她的身份证原件,银行放款时未尽审查义务,应赔偿损失。开庭时,银行表示,李丹取款时,有3笔共计78万属于一次性取款5万元以上,李丹当时提供了她和李女士的身份证,银行已按规定核对并登记代理人信息。李丹承认为取款制作了李女士的假身份证。李女士承认自己把存折和密码告诉了李丹。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女士未妥善保管存折和密码,就5万元以下款项的取出,银行不存在过错。对于5万元以上的78万元,柜员按规定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但银行未提交证据证明李丹曾持有李女士的有效身份证,存有过错。法院认为,李女士应对78万元的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银行在审查有身份证环节上存在过失,承担次要责任。判其赔偿李女士23.4万元。,2.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跨境汇款业务,汇出资金业务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 留存上述信息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接收汇入款业务登记境外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 留存上述信息,(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07年2号令第十条,(一)办理跨境汇入款业务时,如因有关信息缺失不能完整登记,可先将汇款入帐,再向境外金融机构要求补充信息。对于缺失三项必要信息的,银行可先入账后查询,2.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跨境汇款业务,(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接收汇入款业务,无法获取汇款人信息的问题?,银复【2007】28号、局函【2007】454号、局函【2007】524号局函【2007】637号、局函【2007】638号,(二)如下列境外金融机构未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汇款人账号、汇款人住所等信息的,可直接登记业务标识号、境外金融机构所在地等替代性信息,不再要求境外金融机构逐笔补充信息。1.已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简称“FATF”)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2.未加入FATF但承诺严格执行FATF“40+9”项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业务类型:(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二)开立基金账户。(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 申请、挂失、销户。(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七)代办股份确认。(八)交易密码挂失。(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十二)办理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3.证券期货基金业客户身份识别,(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07年2号令第11条,识别措施了解核对登记留存,第14条,签订保险合同环节,07年2号令第12条14条,第13条,第12条,退保环节,理赔环节,(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4.保险业客户身份识别,4.保险业客户身份识别,(1)签订保险合同环节,(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4.保险业客户身份识别,(1)签订保险合同环节,(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1.局函【2007】468号:保险公司识别人身保险(含团险)客户的起点金额依照单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或者分摊到每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计算。,2.局函【2008】287号:保险费金额依照客户按照保险合同应缴纳的所有保费来计算,既包括客户已缴纳的保费,又包括客户应缴纳但实际尚未缴纳的保费。,3.银办函【2008】538号:对于期缴保费金额确定、缴费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合同,缴费期限按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至被保险人达到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男子为69岁,女子为73岁)的年限计算,应缴纳所有保费达到2007年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起点金额来识别客户身份。,4.保险业客户身份识别,(1)签订保险合同环节,(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1.局函【2007】700号:客户本人将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存入银行的,不能视为保险公司直接以现金收取保费。,2.银办函【2008】538号:对于首期和续期缴纳保费方式分为现金、转账两种方式的保险合同,应按照现金缴纳方式规定的起点金额标准,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4.保险业客户身份识别,(2)退保环节,(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07年2号令第13条,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4.保险业客户身份识别,(3)理赔环节,(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07年2号令第14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5.特殊业务、特定情况客户身份识别,07年2号令第20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5.特殊业务、特定情况客户身份识别,银发【2008】391号 当单笔存(或取)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同时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考虑到通存通兑业务的实际情况,如果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金融机构可参照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对存款人开展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金融机构应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5.特殊业务、特定情况客户身份识别,(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5.特殊业务、特定情况客户身份识别,07年2号令第24条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5.特殊业务、特定情况客户身份识别,07年2号令第25条 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2.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3.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5.特殊业务、特定情况客户身份识别,07年2号令第18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5.特殊业务、特定情况客户身份识别,(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5.特殊业务、特定情况客户身份识别,07年2号令第19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5.特殊业务、特定情况客户身份识别,(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5.特殊业务、特定情况客户身份识别,07年2号令第22条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5.特殊业务、特定情况客户身份识别,07年2号令第6条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5.特殊业务、特定情况客户身份识别,07年2号令23条,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义务,(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义务,(三)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1.报送方式(06年2号令第7、8条):,2.报送时限(06年2号令第7、8条):,“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是从构成可疑交易的最后一笔交易发生之日起计算。(银复【2007】8号),(三)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3.问题报告的处理(06年2号令第4条):,4.大额交易报告主体的确定(06年2号令第7、9条):,发现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向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5.大额交易标准(06年2号令第9条):,(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三)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5.大额交易标准(06年2号令第9条):,(三)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6.免报大额交易的情况(06年2号令第10条):,(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三)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7.可疑交易的客观性标准(06年2号令第11条-13条),(三)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8.向人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重点可疑和可疑行为,(三)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四个层次),异常交易,可疑交易,线索,重点可疑交易,9.报告的格式,(三)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10.报告中的注意事项,06年2号令第16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三)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10.目前两份重要的指导性文件,(三)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391号文主要观点,1.利用技术手段筛查出可疑交易数据后,金融机构应根据需要进一步分析、审核和判断,提高所报告的有效性,2.如果某一交易客观上具有客观性可疑交易标准所规定的异常特征,但金融机构却有合理理由排除这些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这些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3.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将某一具有疑点的交易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但金融机构有证据证明已经对该交易进行过分析、审核或判断,且提出的未报告理由不具有明显的非合理性或尽职调查工作不存在重大失误,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得将此情形认定为违规。,48号文主要观点,(三)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谢谢!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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