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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实务0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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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实务03.ppt

    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Contents,第一节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2,3,4,第二节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贸易术语,第三节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5,6,第四节使用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章首引导案例,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章首引导案例,本案例中提出的两个问题,双方都有可能发生争议。按上述情况,买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按CIF贸易术语成交时,根据惯例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时在指定的装运港口把货物装上船,及时通知买方;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物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提交保险单。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凭合格的单据交货,买方根据卖方提交的合格单据付款。在本案中,卖方在交货时并没有办理保险,因而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按CIF贸易术语的解释,即使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他完成了交货义务,因为他提交的单据不合格。尽管买方的实际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由于他抓住了卖方的把柄,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所以,本案对卖方非常不利。,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章首引导案例,遇到这种贸易纠纷我们该如何处理呢?应该由谁承担这个风险,由谁负这个责任呢?又由谁赔偿这笔损失呢?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具体业务中,我们常常涉及到诸如此类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如果每次交易,都要求买卖双方反复洽商双方风险、责任、费用,不仅费时费事,还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此,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各种不同的为买卖双方所熟悉的国际贸易术语便产生了。而合同中对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一般通过交易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来加以确定。,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和作用,1,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3,2010年通则的特点,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7,一、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既享受合同赋予的权利,又要承担规定的义务,如下图:在较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并不直接接触,他们之间的责任划分显得更为复杂,概括一下,至少涉及以下方面,见下图。,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8,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9,(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条件,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例如“Free on Board”)或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例如“FOB”),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买卖双方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等方面的专门术语。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使用贸易术语可以简化交易磋商的内容,缩短成交的过程,节省业务费用,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由此可见,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0,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有利于买卖双方解决履约中的争议,(二)贸易术语的作用,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1,(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并被多数国家广泛采用的习惯做法,如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就成为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接下页,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2,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体现在:1.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2.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3.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某种惯例,但又在合同中规定与所采用的惯例相抵触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与本国法律不矛盾,就将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以合同条款为主。所以,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3,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4,(一)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华沙一牛津规则是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是由国际法协会制定的。该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共21条。本规则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且具体规定了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与风险。,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5,(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19年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共同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随后即得到世界各国买卖双方的广泛承认和使用。1941年7月30日,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及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了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主要对以下六种术语作了解释:,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6,1.EX(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2.FOB(Free 0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此术语又分为六种解释:(1)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2)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3)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的出口地点的运费”。(4)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7,(5)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6)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交货FAS是指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将货物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边,如果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则表示“船边交货”。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8,(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自1921年就开始了对国际贸易术语做统一解释的研究,1936年提出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具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定名为INCOTERMS 1936(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1936),其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故译作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后,国际商会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对INCOTERMS作了多次修订和补充。现行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是国际商会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实践领域发生的新变化对2000通则进行修订完成的。(INCOTERMSR 2010),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9,三、2010年通则的特点,1.2010通则由原来13个贸易术语减少至11个贸易术语。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11个术语的分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和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3.2010通则正式确认11个贸易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均可适用。,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0,4.2010通则在A1和B1条款在各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赋予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同等效力。5.关于有关保险的用语作出了调整。6.有关“安检通关及其通关所需信息”的规定。7.有关“码头作业费”的规定。8.有关“链式销售”的规定。,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1,2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贸易术语,1,2,在国际贸易中,FAS、FOB、CFR、CIF四种贸易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其中,FOB、CFR和CIF使用最为广泛。因此,熟悉这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就显得特备重要。,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2,FAS是Free Alongside Ship的缩写,中译名为装运港船边交货。术语后跟指定装运港名称(named port of shipment)。FAS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按规定的期限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派船只的船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如果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靠岸,卖方也要负责使用驳船将货物运送至船边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卖方要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并承担出口清关的费用。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出口手续,则应在合同中订明。,一、FAS,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3,(一)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卖方的责任和义务,(1)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旁边,并及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承担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4)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4,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1)自付费用签订自指定装运港起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将船舶名称、装船点和其在约定期限内选择的交货时间向卖方发出充分的通知。,(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承担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由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未准时到达,或未收取货物,则买方自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期届满之日起承担所有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4)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接受卖方提供的运输凭证和支付货款;,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5,(二)按FAS条件订立合同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查对费用和检验费用的相关规定,卖方必须支付为了交货所需要进行的查对费用,以及出口国有关机构强制进行的装运前检查所发生的费用。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必须的检验费用,但出口国有关机构强制进行的检验费用除外。,2.买卖双方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的规定,3.采用集装箱运输时交货地点的问题,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6,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是Free On Board的缩写,中译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术语后跟指定装运港(named port of shipment)。FOB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卖方与买方之间承担风险是以“货物交到船上为界”,即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风险。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FOB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则应使用FCA术语。,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7,(一)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卖方的责任和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日期或期间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承担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4)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8,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1)自付费用签订自指定装运港起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将船舶名称、装船点和其在约定期限内选择的交货时间向卖方发出充分的通知。,(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承担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由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未准时到达,或未收取货物,则买方自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期届满之日起承担所有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4)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接受卖方提供的运输凭证和支付货款。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9,(二)按FOB条件订立合同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装船”的概念与风险划分的界限,2.船货衔接问题,4.买卖双方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的规定,3.查对费用和检验费用的相关规定,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0,(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贸易术语的特殊解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术语有6种解释,只有第五种FOB Vessel与2010年通则的解释比较接近。主要区别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规定,FOB vessel 的卖方只有在买方提出请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的情况下,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取得由出口国签发的出口所需的证件和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证件,并且出口税以及其他捐税和费用也需要由买方负担。而2010年通则则将此作为卖方的一项义务。,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1,案例分析: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装运港,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2,三、CFR成本加运费,CFR是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中译名为成本加运费,术语后跟指定目的港名称(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CFR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船运往指定目的港,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支付运费。风险转移界限为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其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CFR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CFR不适合于货物在装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在此类情况下,应当使用CPT术语。,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3,(一)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卖方的责任和义务,(1)卖方必须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以将货物装上船,或以取得已装船货物的方式交货,并及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承担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4)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4,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1)买方必须在指定目的港自承运人处收取货物。,(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承担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由买方决定货物运输时间和/或指定目的港内收取货物点时,买方必须向卖方发出充分的通知,否则买方自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期届满之日起承担所有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4)接受卖方提供的运输凭证和支付货款。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5,(二)采用CFR贸易术语需注意的问题,1.租船和订舱的责任,根据2010通则的规定,CFR合同的卖方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出口,必须负责自费办理租船或订舱。卖方只须使用通常类型的轮船经惯驶航线装运货物即可。因此,买方一般无权提出限制(或指定)船只的要求。但在实际业务中,如买方提出,卖方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也可考虑接受。,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6,2.有关费用的划分,卖方负担完成交货前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除非运输合同规定外,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由买方负担。,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7,CFR术语中因是卖方订立运输合同,买方负责买保险,因此,为了避免各国法律解释的分歧及日后的纠纷,在实际业务中,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即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装运港船上为由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尽管在FOB和CIF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必要时,也可订约时约定发出装船通知的具体时间。,3.关于装船通知,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8,卖方必须支付为了交货所需要进行的查对费用,以及出口国有关机构强制进行的装运前检查所发生的费用。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必须的检验费用,但出口国有关机构强制进行的检验费用除外。,4.查对费用和检验费用的相关规定,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9,5.买卖双方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的规定,6.风险转移与费用转移问题,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0,我某公司按CFR条件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因意外事故导致货物比原定时间晚五天到达,使买方错过了销售季节造成损失。买方以我方货物未按时到达目的港为由,提出索赔。问:买方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方是否有责任?,?,议 一 议,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1,CIF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术语后跟指定目的港名称(.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CIF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卖方还要为买方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办理保险手续,支付保险费。CIF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则应使用CIP术语。,四、CIF成本加保险加运费,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2,(一)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卖方的责任和义务,(1)卖方必须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以将货物装上船,或以取得已装船货物的方式交货,并及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承担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4)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3,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1)买方必须在指定目的港自承运人处收取货物。,(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承担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由买方决定货物运输时间和/或指定目的港内收取货物点时,买方必须向卖方发出充分的通知,否则买方自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期届满之日起承担所有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4)接受卖方提供的运输凭证和支付货款。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4,(二)采用CIF贸易术语需注意的问题,1.有关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问题,2.保险的性质和险别问题,3.查对费用和检验费用的相关规定,4.买卖双方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的规定,5.象征性交货问题,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5,我方某公司按CIF条件和美一公司成交一笔纺织品业务,货装船后停泊在码头,结果在启运前发生一场大火,将一船纺织品全部烧光。买方闻讯后即致电我方,要求退货款或由卖方赔偿一切损失,问我方是否应赔偿损失或退款?,?,议 一 议,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6,FOB、CFR、CIF异同点一览表,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7,案例1 我公司以CFR价出口货物,装运后即以电报形式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对方没有接到通知,因而未及时投保,结果船在运输途中沉没,货物全部损失,买方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此事是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引起的,又该如何处理?,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8,案例2 我出口方以CIF价成交合同后,按时将货物装上船,并取得全套合理单据,及时办理了保险,然后通知买方货已发出。但货物在运输中遇到风险,部分受损,且风暴延误了到货期。国外买方认为,在CIF术语下,是由卖方负责保险,所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卖方负责,于是向我方索赔。而且我方部分业务员也认为,CIF是“到岸价”,应该我方负责。希望你运用所学的2010通则的有关规定,对该事例进行合理的分析。,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9,案例3 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外商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应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问这一合同规定是否合理?为什么?,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0,案例4 甲出口1000公吨小麦给乙商,CFR合同。在装运港口装上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3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分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变质,共计损失1200公吨,其余1800公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在货到目的港时声明,售给买方的1000公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从货物装上船时已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小麦的1000公吨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并说出原因。,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1,第三节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EXW是Ex Works的缩写,中译名为工厂交货,术语后跟指定地点(name place)。EXW术语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该术语,最好使用FCA术语。,一、EXW,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2,(一)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卖方的责任和义务,(1)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付地点或该地点内的约定点,以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的方式交货。若在指定交货地没有约定特定的点,且有几个点可供使用时,卖方可选择最适合于其目的的点。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交货。,(2)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协助买方取得出口许可或出口相关货物所需的其他官方授权,以及提供所掌握的该项货物安检通关所需的任何信息。并必须给予买方收取货物所需的任何通知。,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3,(4)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3)承担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4,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1)买方必须在约定地点收取货物。,(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货物出口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5,(4)必须向卖方提供其已收取货物的相关凭证,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3)承担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由买方决定在约定期限内的时间和/或在指定地点内的接收点时,买方必须向卖方发出充分的通知,否则买方自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期届满之日起承担所有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6,(二)采用EXW贸易术语需注意的问题,1.有关明确交货地点的问题,2.关于装货义务的问题,4.查对费用和检验费用的相关规定,5.买卖双方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的规定,3.有关出口通关问题,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7,FCA是Free Carrier的缩写,中译名为货交承运人。术语后跟指定地点(named place)。FCA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应当将卖方所在地址明确为指定交货地;如果双方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必须确定不同的特定交货地点。所谓承运人,是指受托运人的委托,负责将货物从约定的起运地运往目的地的人。他既包括拥有运输工具,实际完成运输任务的运输公司,也包括不掌握运输工具的运输代理人。FCA术语之后要加注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即承运人接运货物的地点,如“FCA Beijing”。,二、FCA货交承运人,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8,(一)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卖方的责任和义务,(1)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交付地点或该地点内的约定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给买方充分的通知。,(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完成交货前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出口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9,(4)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3)承担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0,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1)买方必须在约定地点收取货物。必须自付费用签订自指定的交货地点起运货物的运输合同,指定承运人,并将承运人等信息通知卖方。,(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货物出口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从他国过境运输的费用。,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1,(4)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3)承担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买方未按照规定将其所指定的承运人信息通知卖方,或指定的承运人未在约定的时间接管货物,则自约定交货期届满之日起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2,1.有关交货地点的问题 交货地为卖方处所时,卖方要将货物装上指定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其他情况时,货物交由买方指定承运人处置时(未卸下)。如果未明确指定交货地点内特定的交付地点,且有数个交付地点可供使用时,卖方则有权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2.查对费用和检验费用的相关规定3.买卖双方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的规定,(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事项,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3,FCA与FOB两种术语有哪些异同?,?,想一想,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4,案例 新加坡A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A购买5000公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点为B公司所在地,交货期为2000年7月3日。当时A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货,B公司已将货物装箱完毕并经A公司代理人清点后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人手不够,且当时天色已晚,就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应该自己完成装货任务,所以拒绝帮助A公司装货。A公司代理人只好等待第二天再雇人装运,但是当晚遇到湿热台风,货物受损10%(脏包),请问,谁来承担货物损失?,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5,CPT是Carriage Paid To的缩写,中译名为运费付至。术语后跟指定目的地名称(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CPT贸易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的地点(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三、CPT运费付至,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6,(一)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卖方的责任和义务,(1)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照通常条件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将货物交至签订合同的承运人。货物自交货地的约定交货点(如果有的话)运送至指定目的地或该目的地的交付点(如有约定),支付运费,经由通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送货物,并及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和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货物出口所需海关手续费,出口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运输的费用。,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7,(4)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3)承担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8,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1)买方必须在指定目的地自承运人处收取货物。当买方有权决定发货时间和/或指定目的地或目的地内收取货物的点时,买方必须向卖方发出充分的通知。,(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货物进口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费用和从他国过境运输的费用。,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9,(4)接受卖方提供的运输凭证和支付货款。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3)承担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当买方有权在约定期间内的具体时间和/或指定目的地内收取货物的点时,如买方未及时通知卖方,则买方必须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70,1.有关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问题 2.关于买卖双方的通知问题3.查对费用和检验费用的相关规定4.买卖双方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的规定,(二)使用CPT贸易术语应注意的事项,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71,CPT与CFR两种术语有哪些异同?,?,想一想,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72,CPT与CFR的不同点,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73,CIP是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的缩写,中译名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术语后跟指定目的地名称(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CIP术语是指卖方除了具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应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四、CIP运费、保险费付至,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74,(一)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卖方的责任和义务,(1)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照通常条件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将货物交至签订合同的承运人。货物自交货地的约定交货点(如果有的话)运送至指定目的地或该目的地的交付点(如有约定),支付运费,经由通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送货物,并及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卖方必须自负费用取得货物保险。根据2010年通则规定,该保险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类似条款的最低险别。当买方要求,且能够提供卖方所需的信息时,卖方可以帮助买方办理任何附加险别,由买方负担费用。,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75,(5)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4)承担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和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货物出口所需海关手续费,出口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运输的费用。,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76,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1)买方必须在指定目的地自承运人处收取货物。当买方有权决定发货时间和/或指定目的地或目的地内收取货物的点时,买方必须向卖方发出充分的通知。,(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货物进口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费用和从他国过境运输的费用。,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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