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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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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ppt

    国际贸易术语一览图,A,W,C,DDU,DEQ,DES,FOB,FAS,EXW,DAF,FCA,Buyer,Seller,CIP,CPT,CIF,CFR,DDP,案例分析,我某公司按CFR价格条件与国外一客户签约成交某出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公司于10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启航。因10月1日为我国法定假日,2日又适逢星期例假,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时收到买方来电,称:该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我方接电后,一方面赶紧派人了解情况,另一方面立即致电对方,表示歉意,承认我方失误,并向对方说明情况,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后在双方友好协商下,对方见我方态度诚恳,也确实有客观原因,对方表示了理解,同意在赔偿方面做出适当让步,才使我方的损失降到了最低限度。,分析:按国际商会199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CFR条件的解释,其中卖方责任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能为其收取货物采取正常必需的措施所需的其他通知。”这是由于在CFR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已装船通知,则买方无法及时办理保险。有些国家对此有明文规定,如英国货物买卖合同法规定:“在CFR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通知买方保险,如有疏忽,致使买方未保险,则卖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按本例,合同虽定明保险由买方自理,但我方在货物装船后未及时向对方发出已装船通知,显然是我方违反了国际惯例,不能推卸责任。好在我方及时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避免了更大的损失。这就提醒我们的进出口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要给予高度的重视,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国内某贸易货栈以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有几件货物外包装破裂,并且货物有被水渍的痕迹。经查证,货物是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在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试分析该贸易货栈能否以对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为由提出索赔?,该贸易货栈不能向对方索赔。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从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开始转移给买方,就本案例看,包装物破裂不是在越过船舷前而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该贸易货栈自己承担。,国内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我方果断拒赔,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区分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解决了此案。,上述案例中的合同属CIF性质,按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通则的规定,双方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是以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的时间为界限的。凡是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既然,货物是在运输途中损失,该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并由买方持卖方转让给其的保险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另外,按照CIF价格成交的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它的特点是“凭单据履行交货义务,并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货物装船并提交齐全的、正确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遭受丢失,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或向卖方索要支付的货款。几点启示:(1)在CIF合同中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2)在CIF合同中,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FOB租船纠纷案,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有无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为我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内陆地区产品出口中贸易术语的选择,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装运期延长15天,日商同意但提出价格下降5%,经双方协商,最终降价3%。,分析:我国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提倡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特别是内陆地区的出口。,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在该市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5 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1)临时议定(基本运费采用临时议定方式时)(2)采用单项费率运价表时:按表列费率计算基本费率(3)采用等级费率表时:基本步骤:A 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货物的计费 等级和计算标准;B 再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费率;C 然后加上各项须支付的附加费率,总和即为有关货物 的单位运费 D 最后乘以计费重量吨或尺码吨(4)从价运费:FOB货值乘以规定的百分率,案例1: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共100箱,FOB价每箱200美元。每箱毛重80公斤,尺码为1004025厘米,查货物分级表运费计算标准为:W/M,5级;航线费率表中,到某国港口5级基本运费费率为每运费吨100美元;在附加费费率中,去该港的附加费:港口附加费10%,直航附加费为每运费吨10美元.求:1、这批货的每箱运费 2、CFR价,解:总重量:0.08100=8M/T 总体积:(10.40.25)100=10立方米 应按体积计收 总运费=100(1+10%)10+1010=1100+100=1200美元 每箱运费=1200/100=12美元 CFR价=FOB价+F=200+12=212美元,案例2:出口某商品10公吨,400箱装,每箱毛重25公斤,体积20厘米30厘米40厘米,单价CFR马赛每箱55美元,查表知该货为8级,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运费80美元,另征收转船附加费20%,燃油附加费10%。求:该商品的FOB价是多少?,解:体积=0.20.30.4=0.024立方米 毛重=25公斤=0.025公吨 因为毛重体积,所以应按毛重计收运费.总运费=80(1+20%+10%)10=1040美元 每箱运费=1040/400=2.6美元 FOB价=CFR-运费=55-2.6=52.4美元/每箱,案例分析: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按惯例:运输单据表面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 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信用证规定:2000M/T;5/6月份装运,每月装1000M/T;装运港:大连/青岛;目的港:纽约;不准分批装运。5月29日:大连港1000M/T V.195 DONGHAI 6月3日:青岛港1000M/T V.195 DONGHAI 出口商向美国进口商提供了二张不同出单时间、显示不同装运地点的海运提单。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信用证规定?为什么?根据UCP 600第32条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信用证,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支款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失效。,某公司向美国出口茶叶600箱。合同与信用证上均规定:“Each month shipment 200 carton from January”.问如果1月份装200箱,2月份不装,3月份和4月份各装200箱是否可以?为什么?,4 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500美元。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参考答案:1000美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这是由于遭遇暴风雨海水入仓而造成的损失,属于自然灾害导致的部分损失,是保险公司水渍险的承保范围。1500美元由买方自己承担。因为这是由于包装破损引起的损失,不属于水渍险承保的范围。CIF术语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5 某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部位的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仓,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2)卸货费用、存仓费用以及货物损失。问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损失?答:(1)是因运输工具遇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2)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修船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共同海损,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丝绸。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当地突然发生武装冲突,船上部分货物及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毁,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参考答案:到岸上的不予赔偿,还在船上的予以赔偿。这是根据CIF的条件。,7.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了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该如何赔偿?为什么?,答:(1)保险公司对于该批货物的损失应该赔偿。(2)本案例涉及保险理赔问题,现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平安险的主要保险责任范围有八项,其中二项为: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第三项为: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3)结合本案例,触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应赔;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批货物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上述两项损失都要赔偿。,1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经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答:我方可向保兑行要求付款。因为信用证一旦经保兑行保兑,保兑行即承担和开证行同样的付款责任,若开证行破产了,保兑行应付款。,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批装运。该公司即致电进口方,要求将“红小豆10吨”按合同规定改为“10公吨”。修改后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不准分批装运。公司认为“不准分批装运”条款不符合同规定,仍按原计划分批装运。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不合理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信用证一经开出,就不受合同的约束,而是凭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且信用证的修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而不能够部分接受部分拒绝。因此,本案例的受益人没有理解信用证的性质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且在接受信用证的修改时没有全部接受,则如果仍按原信用证的允许分批装运安排分批装运的话,那么肯定是交单不符,开证行将拒付货款。,我方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国外开来即期信用证中未表明可撤消与否。信用证金额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我方已凭此信用证发出5万美元货物,并在中国银行议付5万美元货款。议付后第二天,中国银行收到开证行撤消信用证的通知,请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货款有无拒付权利?我方是否应继续发货?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五万美元货款没有拒付权利,我方可以继续发货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如果没有表明为可撤销,则将被视为不可撤销,而UCP600规定,但凡信用证,一经开出,皆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因此,无论是从UCP500还是UCP600来说,该信用证皆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所以,开证行无权拒付价款,而受益人可以继续利用该信用证,直至利用完毕为止。,我方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不可以,信用证一经开立就独立于合同之外,它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银行只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事,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就保证付款。所以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只能通过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办法来解决,例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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