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题.ppt
国贸实务案例,案例一,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两:(1)该产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关人士调解后,经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案例二,买方向卖方订购50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50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案例三,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德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德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收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德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是或不是,希说明理由。,案例四,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联运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MTD)。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CY)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装上海轮运到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或C1F术语报价?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onboard transport document)?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案例五,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佣金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不久,经该佣金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千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何教训?,案例六,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Tripoli),我方交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案例七,我国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某商达成一笔出口交易,新商开来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要求货运日本横滨港,并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 Prepaid”字样,请分析新商为什么要这样做?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八,我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商达成交易一笔,买卖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我方按期将货物装出并由B轮船公司承运,并出具转运提单,货物经日本改装其他轮船公司船舶运往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告破产倒闭。当地C公司竟伪造假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选的代理人提走了货物。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后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款无着,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B轮船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公司却借口依照提单第13条规定,“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不负运输责任”为由,拒不赔偿。于是,诉诸法院。对此案,你认为应如何判决?理由何在?,案例九,我方以CFR 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由何方负责?如买方己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对该项损失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如果是CIF术语,情况又如何?,案例十,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行驶至邻近的一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船员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船舱原载有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案例十一,某外贸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企业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于是,外贸企业遂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予评论。,案例十二,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尔后为了浮起又将甲方笨重货物抛入海中。船体撞裂和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那么如何分摊损失?(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案例十三,中方贸易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10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运输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案例十四,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因故外出,延至到期日后第三个银行营业日始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适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依法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何在?,案例十五,出口公司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何在?,案例十六,我向某外商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DP at 45 days after sight)并通过A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从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商为何要提此项条件?,案例十七,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突接开证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案例十八,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一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对方按约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限内向通知银行交单议付,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货款,接着,开证行也向议付行作了偿付。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物时,我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声称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同,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运第二批货物,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项货款。我通知银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我通知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案例十九,某外贸企业与某外商初次交易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该项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展延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还借口我未能在7月装运而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向我索赔美元。试分析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案例二十,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转船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试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二十一,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公吨大米,单价为每公吨500美元,总值为5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公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如果卖方交货90公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案例二十二,我某企业与某外商按国际市场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限届满前,该商所属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二十三,某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11月份(shipment during Oct.Nov)。10月20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货物出口。卖方未能装运货物,于是买方请求赔偿损失。在此案中,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为什么?,案例二十四,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货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损失。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对此,请予评论。,案例二十五,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二十六,上海A公司与美商B签订买卖合同规定: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提出索赔,应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在证明文件提供之后要求索赔的请求未被对方接受,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斯德哥尔摩提交仲裁。因履约中发生纠纷,B商于6月向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提出仲裁。A公司以B商未按约定进行协商或索赔,不符合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先决条件,且合同的仲裁条款中无仲裁机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于10月间向该仲裁院提出管辖异议。同时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商承担违约赔偿金万美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作出终局裁决,由A公司赔偿B商万美元。据此,B商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此,你认为我中级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请申述理由?,下面是我出口公司与科威特商行阿卜图拉公司Abdulla Company(科威特邮政信箱第123号POBox No123,Kutwait)洽谈蝴蝶牌缝纫机JA1型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Mode1 JA1的往来电传,根据这些电传用注明哪些是发盘,哪个是接受,并拟制售货确认书一份。(中文或英文),9月2日来电传:“有兴趣蝴蝶牌缝纫机JA1 3000架即装请报价”9月3日去电传:蝴蝶牌缝纫机JA1 3000架木箱装每架62美元CIFC2科威特10月11月装即期信用证限6日复到此地 9月5日来电传:你3日电传歉难接受竞争者类似品质报55美元请速复9月7日去电传:我3日电传重新发盘限10日我方时间复,9月9日来电传:你7日电传接受如55美元CIFC3 DP即期请确认 9月10日去电传:你9日电传最低60美元即期信用证限12日复到此地9月l1日来电传:你10日电传接受再订购5o0架同样条件即复9月12日去电传:你11日电传确认请速开证 9月13日来电传:你12日电传信用证将由科威特邮政信箱第345号ABC公司开立,销售确认书 编号:第95406号日期:1995年8月5日卖方:上海缝纫机进出口公司 品名及规格:蝴蝶牌缝纫机JA1型三斗折板 数量:5000架,卖方可溢装或短装3包装:纸箱装,每箱一架单价:每架5800美元CFRC3科威特总值:贰拾玖万美元整装运期:1995年1011月,每月平均装运,自上海至科威特,允许转船。保险:由买方办理支付: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应在装运月份前15天送达卖方,有效至装运日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备注:本合同通过科威特阿卜图拉公司代理商成交。,科威特商业银行科威特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第101465号 科威特,1995年9月2日致:中国银行上海中国兹受科威特ABC公司(科威特邮政信箱第123号)申请。我行开立以上海缝纫机进出口公司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第101465号,金额最高不超过US290000.00(美元贰拾玖万整),凭受益人开具按发票金额100以科威特商业银行纽约分行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并随附下列单据:1、签署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2、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作成凭指定和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已付,并通知开证申请人。3、保险单一式两份按发票金额12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按1981年1月1日中国保险条款负责。4、由中国国际商会或其他官方机构签发的产地证明书,一式两份。5、开证申请人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载明:5000架蝴蝶牌缝纫JA一11型三斗折板,纸箱装,每架58.00美元CFR科威特。由上海至科威特于1995年10月31日或以前装运,允许分批装运,不准转运。货物须装集装箱。单据必须在提单日后15天内提交,但不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科威特商业银行(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