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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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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ppt

    国际贸易法课程,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第一节 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工具,一、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中的货币,(一)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中的货币选择,(二)外汇管制法律对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的影响,对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对汇率的管制对外汇账户的管制,(三)外汇交易与汇率风险规避,1、远期外汇交易2、调期交易3、外币期权交易,二、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中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一)票据的特征与种类,1、票据的特征,(1)金钱证券;(2)设权证券;(3)无因证券;(4)流通证券;(5)文义证券;(6)要式证券;(7)返还证券,2、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区别:,(1)从当事人来看,本票的出票 人和付款人并为一体(2)从支付的时间来看,支票只 能见票即付的(3)从付款人来看,支票仅限于 由银行支付,(二)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3、提示 4、承兑 5、付款 6、拒付 7、追索,(三)汇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汇票是一种委托证券,2、汇票的种类:(1)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3)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4)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3、持票人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取得票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必须 给付对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取得票据的,或明知 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 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 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明知存在票据债务人的抗辩事由而取得 票据,票据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可以对抗持票人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 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4、票据伪造的民事责任承担,我国票据法第14条,(1)伪造签章,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2)伪造承兑,(3)伪造背书,挂失止付被伪造者的责任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2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该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即追索的金额和费用),(三)国际票据法律的冲突与统一,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票据法系,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解决汇票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汇票本票印花税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两大法系的分歧:第一,票据的分类不同第二,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不同第三,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第四,要求的票据要件不同,三、电子结算与支付相关问题,以数字化信息替代货币的存储与流通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传输法联合国贸发会:电子资金传输系统规则指南、国际贷记传输示范法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一、汇付,当事人: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收款人,汇付的方式包括:(1)信汇(M/T)(2)电汇(T/T)(3)票汇(D/D)(4)单款(R/D),二、托收,(一)托收的概念,托收当事人:(1)委托人(通常是卖方)(2)托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3)代收行(买方所在地银行)(4)付款人(买方)*提示行,托收的运作程序:(1)卖方办理托收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托收行,委托它代为收款(2)托收行把委托书、汇票和货运单据寄交外国代收行,委托其向买方收款(3)代收行向买方作付款或承兑提示(4)买方付款赎单(5)代收行将货款转账给托收行,托收行再把货款付给卖方,(二)托收的种类,(三)托收的特征与作用,(四)托收的法律调整,1、托收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2、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和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委托人与付款人代收行和付款人代收行与委托人,3、银行的责任与豁免,(1)检验单据表面相符的义务(2)银行对单据和托收指示书在传递途中发生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的后果免责,并且银行对托收指示需要澄清而引起的延误不负责任。(3)银行对不可反抗力可以免责。(4)汇票如果被拒付,托收银行在收到通知后,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对代收银行做出进一步的指示。如果在做出拒付通知后90天内仍未接到该项指示,代收银行可将单据退回托收银行。除非托收指示书中有明确要求,否则银行并没有义务做出拒绝证书。,(五)银行的托收义务及免责,1.银行自由决定是否接受托收2.银行应严格按照托收指示履行责任3.银行的义务不涉及货物、服务或行为4.银行的业务标准及免责事项,(六)托收下的银行融资1、出口托收押汇2、信托收据,上海申达公司与美国万隆公司签订了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万隆公司的付款方式为(D/P)。申达公司发货后于2000年1月14日将有关单据交给汇丰银行,并填写了给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委托书,载明按URC522办理。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在寄送汇票提示清单及单据时,将本应寄至的美国代收行加利福尼亚州银行错寄至美国佛罗里达州银行,该银行受到上述单据后,不顾约定的支付条件,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就将单据交放给美国万隆公司。万隆公司取得提单后提取了货物,拒绝向申达公司付款。为此,申达公司以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在托收业务中邮过错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三、信用证,(一)信用证概述,(1)信用证的当事人(2)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3)关于货物情况的说明(4)装运条款(5)单据条款(6)开证行保证条款(7)特殊条款,(二)信用证交易的一般流程及信用证的当事人,1、信用证交易的一般流程(1)开证行接受买方的申请开出信用证(2)开证行将信用证寄给卖方所在地的开证行的代理行或关联行(通知行)(3)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受益人(卖方)(4)卖方收到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凭规定的单据到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付款(5)议付行审核无误后,支付货款(垫付)(6)议付行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进行索偿。(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在审核无误后,向议付行偿还垫付货款,同时通知买方付款赎单(8)卖方付款赎单,信用证交易即告结束,2、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2)开证行(3)通知行(4)受益人(5)议付行(6)保兑行(7)付款行(8)受让人(9)偿付银行,(三)信用证的种类,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2、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3、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4、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5、可转让信用证与可分割信用证6、循环信用证与非循环信用证7、对开信用证8、备用信用证(1)不可撤销性(2)独立性(3)跟单性(4)约束性,银行担保函(简称保函)(1)保函的分类买方委托银行向卖方开具的担保函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开具的担保函(2)保函与信用证的区别进口商委托银行开往境外出口商的保函出口商委托银行开往境外进口商的保函保函不是一种单独的支付方式合约保函统一规则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四)信用证的法律调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1、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严格相符 2、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1)信用证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2)信用证一旦开出,即独立于买卖合同(3)信用证支付不受实际履约状况的影响,3、信用证的法律特点(1)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保证(2)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4)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书面付款凭证,4、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5、信用证欺诈(1)信用证欺诈是对信用证独立原则的例外(2)欺诈的分类与我国的规定第一,卖方欺诈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信用证欺诈的构成)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其他第三人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第9条(应对措施)如果存在欺诈,且欺诈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止付,第10条(例外情况)不适用第9条止付措施的情况: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做出了承兑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第二,买方和/或银行欺诈,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实施的欺诈,软条款:在信用证中对卖方收款的限制性条款,或内容不清、责任不明的条款,利用这类条款可以使卖方事实上很难获得银行的付款。,6、银行的免责事由(1)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一般性、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2)对于单据中表明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代理人、收货人、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作为、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概不负责。(3)银行对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传递中发生的延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任何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概不负责(4)对于专门术语翻译、解释上的差错,概不负责(5)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一切后果,不负责任(6)银行对被指示方的行为不负责任。(7)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其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因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8)除非经特别授权,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9)即使银行主动选择了其他银行代办业务,如果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对此也不承担责任。,(五)信用证下的常用单据及审核1、有关单据(1)商业发票(2)运输单据(3)汇票(4)保险单据2、单据不符时的处理,(六)银行的付款义务1、对受益人的支付2、对指定行的偿付向开证行寄单,并且向开证行索偿向开证行寄单、但是向偿付行索偿(七)信用证项下的融资1、出口融资(1)出口押汇(2)打包放款(3)利用红条款信用证2、进口融资信用证实务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我国山东某一家进口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了进口5000吨化工原料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清洁提单在银行议付,银行仔细审核后支付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该化工原料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经检验为毫无使用价值的废品。我国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货款,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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