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索引及文本.docx

    • 资源ID:247715       资源大小:111.63KB        全文页数:12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索引及文本.docx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3月修订)第一条为了便利市场主体知悉和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明确风险揭示书制作和签署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旨在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集中汇编,并按照相关交易品种进行分类列示和连续编号,以便于市场主体知悉和查询本所业务涉及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三条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投资者参与相关交易之前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营机构(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相关业务的风险。第四条经营机构制定的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本指南列示的相应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该业务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第五条风险揭示书中应当以醒目的文字载明以下内容: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事项,未能详尽载明该项业务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该项业务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息披露公告、业务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熟悉该项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控制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该项业务遭受难以承受的风险。第六条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投资者参与相关交易之前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参与此项业务的普通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经营机构可以在充分提示业务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细化分类和管理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在线签署等电子化方式,为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七条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参与相关业务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相关业务。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或者专业投资者经充分告知风险后仍决定参与相关业务的,即表明其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该项业务的风险和损失。第八条本指南就本所市场涉及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按照所属品种类别编制索引,并标注各项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发布或修订日期。本指南发布之后新增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将纳入相应品种索引并进行连续编号。第九条本所如对相关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修订,将在原索引编号下使用修订版本替换历史版本,并标注修订日期和修订内容,供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知悉修改情况。第十条本所对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修订的,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修订后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及时更新相应风险揭示书版本。经营机构应当通过短信、电话或交易系统提示等适当方式,向存量投资者充分告知新版风险揭示书修订事项,并留存告知记录。已签署旧版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经充分告知后可不再重新签署新版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对新版风险揭示书修订事项无法理解或无法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和损失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不再参与相关业务。第十一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索引及文本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索引I.股票及存托凭证61.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61.2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01.3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31.4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71.5 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61.6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341.7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39L8上海证券交易所沪伦通存托凭证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601.9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691.10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721.11 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771.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811.13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85IL债券902.1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预发行交易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902.2 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952.3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期间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转让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032.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特定债券转让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052.5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072.6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0III.REITs1133.1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13IV.基金1164.1 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16V.股票期权1195.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19VI.其他1296.1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296.2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31I.股票及存托凭证1.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2月17日发布)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的相关风险,开展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主板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申购、交易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主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发生一定变化,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二、主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有累计未弥补亏损、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等情形;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具有差异化上市标准,投资者应当关注。三、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除了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外,还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四、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五、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全部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等六类产品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情况;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者其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等情形,投资者参与申购前应关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与定价合理性相关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等情形,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七、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主板股票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关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的具体数量。八、主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或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九、主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十、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十一、主板普通股票及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为10%,风险警示股票为5%,但主板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退市后重新上市首日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十二、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避免影响申报。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十四、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十五、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十六、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主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但可能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为境内投资者权益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十七、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主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十八、主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1.2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2月17日修订)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制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面临的风险。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必备条款:一、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交易规定和相关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风险警示股票。二、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的方式。三、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与其他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不同。四、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可不受前述50万股买入限制。五、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六、风险警示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附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历次修订1. 2023年2月17日Ll删除原第四条,其后条款依次顺延:四、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1.2修改现第四条(原第五条):四、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可不受前述50万股买入限制。1.3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2月17日修订)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制定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参与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面临的风险。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必备条款:一、投资者在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退市制度、退市整理股票交易规定和进入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退市整理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已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将被摘牌,风险相对较大。二、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在风险警示板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三、证券交易所于退市整理交易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退市整理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退市整理股票的剩余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否则有可能错失卖出机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上述交易期限内。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超过5个交易日。四、投资者在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投资者买卖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的方式,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五、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买入后可能因无法在股票摘牌前及时卖出所持股票而导致损失。六、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七、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虽然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但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能否重新上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八、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九、退市整理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附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历次修订1.2023年2月17日LI修改第一条:一、投资者在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退市制度、退市整理股票交易规定和进入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退市整理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已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将被终韭上市摘牌,风险相对较大。L2修改第二条:二、2020年12月发布的一退市新规设置了过渡期6按照原退市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交易机制和相关安排仍适用原退市规则的规定,与退市新规中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机制及相关安排存在较大差异。按照退市新规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在风险警示板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区分交易的期市整理股票所适用的不同退市L3修改第五条:五、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买入后可能因无法在股票终必。摘牌前及时卖出所持股票而导致损失。L4修改第七条:七、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虽然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但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能否重新上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L5修改第八条:八、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拟终止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1. 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2月17日修订)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科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交易(含发行申购)的相关风险,开展科创板股票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二、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三、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四、科创板新股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科创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与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七、科创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存在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股票数量不超过50万股的限制。主动终止上市或因触及交易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八、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九、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十、相对于主板上市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十一、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十二、科创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十三、科创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做市商可以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报价服务,请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事项。十四、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交易存在差异,避免产生无效申报。十五、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适用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大宗交易中固定价格申报的相关规定。十六、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十七、科创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十八、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十九、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二十、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附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历次修订1.2023年2月17日Ll修改第三条:三、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海(介、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楣构提费者主导。科创提新股发行仝部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1.2 修改第四条:四、科创板新股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L3修改第五条: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科创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申购单位、投密风险特别公告发布等与目前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申购环节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姆。L4修改第六条: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不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条件的限制,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L5修改第七条:七、科创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存在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股票数量不超过50万股的限制。主动终止上市或因触及交易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上交阱自上市公司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一对其直接予以摘牌;科创板股票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且首个交易日不设锢各涨跌幅限制,上交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科创板退市制度及相关规定,密切关注科创板股票退市相关风险,及时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1.6 修改第十一条:十一、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毁鬟较宽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L7新增第十二条,其后条款相应顺延:十二、科创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L8修改现第十三条(原第十二条):十三、科创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在条件成熟明铺入做市商机制,做市商可以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报价服务,请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事项。L9修改现第十四条(原第十三条):十四、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交易存在差异,避免产生无效申报。LlO修改现第十六条(原第十五条):十六、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与上突所主板市场存在差异,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Lll修改现第十七条(原第十六条):十七、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L12修改现第十八条(原第十七条):十八、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Q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L13修改现第十九条(原第十八条):十九、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公司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孑解并接受在关注交易和持有红筹公司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1.5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18年6月15日发布)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新企业证券)交易(含发行申购)的相关风险,开展创新企业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创新企业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全面介绍其中所涉及的相关制度规则、业务流程和风险事项,充分揭示风险。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创新企业证券交易。投资者决定参与创新企业证券交易的,应当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字确认。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一)创新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退市的情形。(二)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三)创新企业发行上市时可能具有尚未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项目,可能导致企业实际上市交易的证券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四)红筹公司可能因不符合境内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相关规定无法向境内投资者实施配股,投资者的权益可能受到影响。二、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风险(五)创新企业所处行业往往具有投入大、迭代快、风险高、易被颠覆等特点,可能因重大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风险。(六)创新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较长等特点,企业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七)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可能高度依赖一项或者多项重大创新项目、核心研发人员、客户群体、市场环境等内外部因素。企业在项目研发结果、研发成果商业化前景、核心研发人员稳定性、所处市场竞争环境、客户群体变化等方面,均可能面临重大不确定性,并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三、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A)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九)红筹公司股票类别、股东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及权限、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反收购措施安排等事项,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较大差异,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十)红筹公司注册地法律法规、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对当地股东和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且境内投资者可能需要承担跨境行使权利或者维护权利的成本和负担。(十一)红筹公司如果设置投票权差异安排,每份特殊投票权股份享有的投票权是每份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数倍,红筹公司普通投资者的投票权利与境内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存在较大差异。(十二)红筹公司如果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十三)红筹公司境内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能采用经中国财政部认可的与中国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可能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投资者需要仔细阅读公司披露的差异调节信息。此外,红筹公司所适用的会计年度期间可能不是境内投资者所熟悉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例如,会计年度期间是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0,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时点也与境内上市公司有所差异。(十四)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公司,其定期报告可能按照境外上市地要求的格式编制,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也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公司临时公告披露的事项类别、内容、频率和披露时点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异。同时,由于境内外市场可能存在时差,红筹公司在境内外市场进行同步披露时,具体披露时间仍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十五)红筹公司在境内市场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须使用中文,但公司注册文件、其他法律文件可能使用其他语言,投资者可能面临阅读和理解困难。(十六)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十七)红筹公司决定分红后,将有换汇、清算等程序,可能导致境内投资者取得分红派息时间较境外有所延迟。同时,延迟期间的汇率波动,也可能导致境内投资者实际取得分红派息与境外投资者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分红派息还可能因外汇管制、注册地政策等发生延迟。(十八)红筹公司分红派息等可能因注册地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被征收相关税费,使投资回报受到一定影响。投资者需要仔细阅读公司披露的文件,了解税费事项及征收途径。(十九)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二十)投资者是否可以根据境内法律在境内法院获得以红筹公司为被告的诉讼裁决执行,取决于我国与红筹公司注册地国家或者地区的司法协助安排、红筹公司与境内实体运营企业之间关系安排等。此外,由于红筹公司通常为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诉讼裁决可能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四、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二十一)存托凭证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全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在参与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交易之前,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存托协议的具体内容,充分知悉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差异,知悉在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二十二)投资者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存托协议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投资者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二十三)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投资者,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投资者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二十四)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投资者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二十五)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投资者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二十六)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存托凭证的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二十七)存托凭证退市的,投资者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投资者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投资者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五、与创新企业证券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二十八)创新企业证券同时或者先后在境内外上市的,由于时差和交易制度的差异,境内外市场的

    注意事项

    本文(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索引及文本.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