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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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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ppt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2,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框架二、城乡规划法解析三、相关法律法规简介,主要内容,3,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框架,4,法律(全国人大、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待修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和有立法权城市的人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5,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建设部部门规章(部令)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6,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国办发2006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重要的规范性文件,7,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设部文件,8,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10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2011)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2007),省政府及省建设厅文件,9,二、城乡规划法解析,10,(一)理念更新和转变,11,1、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公共政策 政府责任、社会义务、共同契约维护公共利益关注民生问题维护弱势群体 第四、三十五、二十九、三十一、三十四条,12,2、规划的公众参与和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明确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时间要求要求规划上报时附具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违反公众参与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13,规划的公示和公布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二十二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四十六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14,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五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15,3、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体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引导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严格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重视对城乡文化特色的保护传承强调规划实施应量力而行,16,5、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使用城乡规划公权力的前提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城乡规划公权力的约束私权保护和社会公平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上级政府、人大、社会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程序和内容公开、严格限制规划变更和修改对公众的信赖保护和补偿依法赔偿和补偿对行政过失和渎职行为的惩处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17,依法赔偿,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18,依法补偿,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19,(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20,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规划编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S19)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S21)具体落实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S8、S26)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具体组织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S14)鼓励、指导乡、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S3)规划审批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S40)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审查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S15)镇近期建设规划备案(S34),21,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规划实施核发选址意见书(S36)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S37、S38)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S40)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S41)临时建设、地下空间规划审批(S33、S44)出具规划条件、审批规划条件变更申请(S38、S43)发现、核查、处理违法建设(S9)规划核实(S45)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具体落实城乡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S28)具体落实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S34),22,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规划监督监督下级政府的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S51)对下级政府就行政处罚的责令与建议(S56)责令纠正、撤销下级主管部门的不当许可(S57)提供规划查询服务(S9)接受举报(S9),23,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规划编制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S15)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S20)组织规划批前公告、批后公布(S26、S8)组织编制村庄规划(S22)规划审批(省授权)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S40)规划实施组织实施规划(S28)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S3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省授权)(S40),24,(三)城乡规划制定体系,25,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体系示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及程序,26,城镇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内容: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应预测远景发展,27,城镇(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规划+城区规划县城镇总体规划县域规划+镇区规划乡、镇规划乡、镇域规划+镇区规划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28,乡、村庄规划内容,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29,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专家和部门审查,国务院/省政府,公示程序,公众意见,规划纲要/草案,规划成果,专家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人大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人大意见采纳情况,专家意见采纳情况,批复,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与此相似,S14-S16,S26,S27,公布规划,30,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一般程序,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规,公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上一级政府备案,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公布规划,镇的控规编制由镇政府组织,上一级政府审批,S19、20,31,乡、村 规 划,编制组织,规划方案/成果,上报审批,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公告、论证会,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上一级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基础资料收集,编制单位、相关部门,32,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编制组织,规划成果,审定,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根据需要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附具专家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规划方案,公示、审查,33,评估或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报原审批机关同意方可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还应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控规修改涉及城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上位规划;所有规划的修改按原程序审批。,城乡规划的修改,34,规划修订的条件和权限,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间的衔接和反馈,35,三大规划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各类专项规划 区域性专业规划、各类城市(乡)专项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36,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专业规划,城乡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37,规划的科学性与强制性,城市总体规划 前瞻性和时序的调控 内容的繁杂与简化 强制性与适应性 速度与质量、效率与公平 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覆盖面建设用地范围 规划地位与质量准确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刚性与弹性强制性内容与指标规划体系的构建上下位规划、综合与专项非法定规划的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概念规划、规划研究,38,(四)城乡规划实施机制,39,基本原则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 公共财政优先投入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统筹城、郊、乡,兼顾市民、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集约发展、保护特色,40,第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空间资源管制,41,第三十六条 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受规划区范围局限,是区域规划、市县域规划实施管理的手段。国办发(2007)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所有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选址,42,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1、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 2、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其他需要的条件,43,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划拨用地,44,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出让用地,45,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必须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要明确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46,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建设工程规划管理,4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适用范围 第四十一条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城市和镇规划区内集体用地选址、绿证适用主体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农民建房 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城市、镇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乡村设施许可深度工程证管理要求与相关部门审批的衔接增加选址环节,48,规划验收,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9,几个重要的法律关系,建设项目选址项目审批核准 规划条件及附图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拆迁许可证 规划用地红线拆迁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房屋产权登记 规划验收竣工验收,50,规划许可前的审批或审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与规划环评;地质灾害评估;建设用地审批;消防、安全、地震;文物、风景名胜保护;其他需要相互配合的事项,51,实施管理的几个难点,土地储备规划许可及其法律依据用地管理之规划与国土分类、指标、职能一书三证的前置条件与后续环节法定性规划审批和许可前的公示和听证许可法、规划法地下空间规划审批管理规划、规划条件、用地许可、工程许可集体用地的规划管理违规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管理规划条件、许可的有效期,52,(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53,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监督机制 细化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补充规定规划编制单位的技术和法律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划对竣工验收的管理强化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赋予强制执行权,54,政府领导的法律责任,行政不作为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程序编制规划违规委托编制规划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55,规划部门领导的法律责任,行政不作为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规划许可发现违法建设不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程序违法未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违法许可: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56,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管理)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土地管理、规划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57,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超越资质等级编制规划无资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取得资质后实际条件不再具备有资质但超越等级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处分: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规划编制费1-2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58,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城镇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乡村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违法临时建设)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59,强制执行权,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60,违法建设查处,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严重和一般违法的判定没收违法建设实物或违法收入的操作建筑工程造价的认定强制执行权的行使,61,三、相关法律法规简介,62,法律土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法律法规,63,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待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中)风景名胜区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章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64,1、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7、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11、村镇规划标准12、城市规划制图标准,标准与规范,65,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66,陈述、申辩与听证(1)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4)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67,土地管理法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以及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68,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商定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级别的文物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报省级政府批准;省级文保单位,须先征得国务院文物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保单位不得拆除;迁移须报国务院批准。,69,环境影响评价法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上款规定执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70,物权法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除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绿地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7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规划分期实施方案。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修改规划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72,建设管理名城(镇、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拆除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3,历史建筑历史建筑,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政府可以给予补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政府应当进行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历史建筑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报省级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规划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74,历史文化保护与文物保护,文物保护文物主管部门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主管部门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文物会规划名城(镇、村)申报认定规划会文物保护规划规划会文物保护的规划管理规划,75,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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