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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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更加科学、有效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切实提高基层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要求,结合当前统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夯实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着力解决基层统计力量、能力素质、工作保障亟待加强等问题,持续提升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化水平。二、主要任务(-)强化基层统计力量。L增强县级统计力量。各地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应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配备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县级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其人选在提交当地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需征得市级政府统计机构党组同意。2 .配齐乡镇(街道)统计力量。各乡镇(街道)应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数量应当与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相匹配,建立统计人员与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协调匹配联动机制。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探索增强乡镇(街道)基层统计力量的新途径、新模式。加强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管理,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调动应征得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3 .健全村级统计网络。各村(居)委会应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进一步完善村(居)委会统计网络,推动村(居)委会统计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的有机融合。(二)强化部门统计工作。4 .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向上级领导机关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提供相关统计资料;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内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5 .加强部门统计机构建设。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明确统计工作分管负责人、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科室)和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6,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调查项目重复。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所涉及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需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所涉及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的,需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所取得的统计资料,要抄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要及时公布非涉密政府工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依法公布政府工作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7 .加强统计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统计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强化交流沟通。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部门统计数据共享,提高统计信息整体利用效率。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资料。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利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行政记录资料,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发改、经信、财政、住建、交通、商务、税务、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与国民经济核算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等所需要的基本统计资料。8 .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涉及全市综合性统计数据以及政府统计机构调查收集的统计资料,由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对外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对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布前,需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时要注明数据来源。(三)夯实企业统计基础。9 .规范企业统计工作。企业要履行法定统计工作义务,落实责任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建立完善和执行统计资料审核、签署、报送、归档、交接等制度。持续推进统计台账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纳入“四上单位”统计的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视同“四上单位”承担企业联网直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大个体户等)、抽样调查样本单位、投资项目均要设置与上报数据匹配一致、支撑有力、可供核查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发改、经信、住建、科技、商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督促企业设立统计台账全覆盖、全达标。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统计工作台账,并参照企业统计台账建设标准,设置农业农村统计相关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做到数出有据。10 .提高企业统计数据质量。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开展常态化数据质量核查检查,指导企业科学规范准确填报统计数据,针对性排解数据质量风险,杜绝瞒报、漏报、虚报统计数据等行为,切实提高企业源头数据质量。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企业走访制度,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企业(项目)生产经营状况,加大统计工作督导力度。11 .向企业统计人员发放劳务报酬。(1)劳务报酬发放对象。全市纳入“四上单位”统计库的调查单位及承担抽样调查任务的样本单位(以下统称调查单位)的统计人员,每个调查单位明确1名发放劳务报酬的对象。调查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配备有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开通互联网并配备联网直报相关设备;建立相关的统计管理制度,并上墙;建立完整的“一企一档”、电子或纸质统计台账等相关统计资料。劳务报酬发放对象根据调查单位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申报更新调整。(2)劳务报酬标准。纳入“四上单位”统计库的调查单位(含承担企业联网直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和大个体户)统计人员按200元/月发放;承担抽样调查任务的样本单位统计人员按200元/季发放。调查单位统计人员劳务报酬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3)考核兑现。各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调查单位统计人员劳务报酬发放对象的认定、考核等工作,并制定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确保严格执行、及时兑现。调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酌情扣减或停发统计人员当年度劳务报酬:因停产、破产、关闭、注(吊)销以及其他原因不再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迟报、拒报统计调查资料的;不按规范和标准设立统计台账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被查处的。(四)加强统计教育培训。12 .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将统计法律法规列入本地、本系统普法重点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切实增强广大干部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意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创新载体和方式方法,广泛深入村(居)委会、企业(项目)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浓厚氛围。13 .加强统计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建立统计业务知识分级轮训制度,实行“一年一训”全覆盖,其中,市级政府统计机构在全市统计系统精选业务骨干组建统计业务知识培训“讲师团”,负责市、县、乡三级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统计系统的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村(居)委会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对辖区内新进规入库的调查单位,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在三个月以内组织培训。(五)进一步加强统计信息化工作。各地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切实加快推进,确保国家、省、市、县、乡五级统计信息化网络互联互通、安全高效,并积极推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各部门要以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为依托,加快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开展部门行政记录与统计数据对接技术开发工作。企业必须配备符合联网直报工作要求的软硬件设施,优化网络环境,为联网直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三、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顺利开展。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部门统计能力和工作水平。(二)强化保障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周期性的普查经费要列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规性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常年预算,保障统计工作投入与工作任务、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坚持依法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同职同责,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各部门要强化对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持续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四)严格监督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督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强化统计工作考核,不断提高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水平,推动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统计保障。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