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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安全生产法律及相关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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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安全生产法律及相关法律法规.ppt

    课 程 安 排,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概述,一、法的基本概念,广义上讲,法就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上讲,就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非成文法。,我国法律法规体系,法 律(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行政法规(国务院、省市级人大),行政规章法规(国务院组织部门、省市级政府),宪 法(根本大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19年成立,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劳工公约;我国已批准了24个(包括国民政府时期);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主要有:1935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45号1979年(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52号1988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67号1990年化学品公约170号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55号,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法修订情况,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的总体结构,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根本):解决责任制落实、安生生产投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作用发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加强政府监管(关键):完善监管措施,新增监管权限,加大监管力度。,严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保障):对应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提高了罚款上限,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法的总体结构没有变化,仍然为7章,将原法的97条增加至新修订法的114条,新增17条,新增64款项,原法有58条、69款项作了修改,修改条数占原法总条数的59.8%,安全生产法修改数量变化,第三部分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及相关法规要求,一、立法目标与适用范围,立法目的:涵盖4个层面,层层递进。,明确了特定领域的适用情况:特定领域的生产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不完全相同,优先适用特定领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于特定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方面,仍然适用于安全生产法,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具体共性的制度措施。,二、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方针和机制,本条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方针和机制。,“本”是根本,是出发点和落脚点。企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始终要杷人的因素(尤其是生命、健康)放在首位,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发展。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血的教训不能再血去验证。,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1理念:以人为本、安全发展,2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安全第一。就是要坚持人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在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上,始终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不安全不生产,把安全生产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预防为主。要求各方面都要居安思危,把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从源头上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防患于未然。,1000起事故隐患,3)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综合采取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管理等手段,才能达到预期目标。,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职责与义务,(一)生产经营单位的总体安全生产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新增内容。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1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等系统均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认证办法,安全标准化考核有效期为3年。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挂钩,对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的,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住建部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是JGJ/T77-201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企业层面)、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项目层面)。对于拟申请标准化认证、或定期复评的企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要求项目部定期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阶段性达标自评,并向监理、业主、安全监管机构申请验收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明确了13个方面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共12项。,具体的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的安全生产条件共12项:,(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的内容和监督考查机制:,责任人员“谁负责”:一是每个岗位都要明确责任人;二是实行全员责任;三是责任人必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责任范围“负什么责”:责任边界要清晰、责任内容要具体、与岗位职责相匹配。考核标准是否严格履行、履行的程度和效果;考核指标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安全生产责任监督考查机制示例:,领导层或决策层定期研究讨论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将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实行岗位人员定期自查自纠和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制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定期评估考核;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汇总评估、考核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奖罚制度挂钩等。,(三)安全生产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有关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分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特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新安全生产法从三个方面对全生产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权限进行了规定:七项职责尽职履职与履责保障机制现场检查职责的履行,2安全生产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新增),尽职履职及其相关保障机制的规定(新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检查职责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有关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职责的规定:,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3.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没有明确规定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为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其安全生产职责类似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做了概括性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则对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做了具体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 123号)规定的项目经理的十项质量安全责任:,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4.接受技术、管理服务时的安全生产责任,(四)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与能力,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有关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培训要求:,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四、资金投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有关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法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管理要求: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的教育培训“四新”应用的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教育和培训记录,(一)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的教育培训,(续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二)“四新”应用的教育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资格,相关规章对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不同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冶金生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作业安监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同规章适用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六、安全设施及危险设备、物品、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一)安全设施“三同时”,(二)安全设备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设备示例:隧道通风系统、防雷装置(避雷针)、漏电保护器、起重设备限位器、防脱钩装置、消防通道、灭火器、安全防护栏、安全网等。,(三)部分危险设备管理,因特种设备安全法已颁布,新安全生产法没有将大部分特种设备作为本条款的适用对象。,(四)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列出的部分淘汰类产品:,机械:TQ60、TQ80塔式起重机;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Q51汽车起重机-109;A571单梁起重机;T100、T100A推土机;ZP-II、ZP-III干式喷浆机;WP-3挖掘机民爆产品:火雷管、导火索、铵梯炸药、纸壳雷管,(五)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应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专用仓库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由专人管理;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对于民用爆炸物品,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的规定执行。,(六)宿舍、场所安全管理,(七)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可能的危险作业可包括:临时用电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如在深基坑内、大型设备内作业)深水墩作业高空作业运架梁作业铁路营业线施工作业动火作业上跨下穿作业交叉作业等,“领导干部带班作业”是一种“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方式。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有关领导带班的规定如下: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罚等要求。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有关施工企业负责人的带班检查时间要求: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在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还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八)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51号)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的规定: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九)安全警示标志,紧急出口,相关法规对“安全警示标志”的具体规定: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将安全标志分为四大类:禁止标志: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红色)警告标志:提醒人员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黄色)指令标志: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蓝色)提示标志: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绿色),有关铁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标志使用与管理,应按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建技200944号)执行。,七、重大危险源管理,这条所说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不同工程建设领域所常说的重大危险源概念。对于施工企业或项目部而言,可能只有“火工品库”符合这一概念。,八、相关方安全管理,(一)共同作业安全管理,(二)发包、出租安全管理,九、现场监督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一)现场经常性检查,(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有关要求:,术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分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与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鼓励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职工不缴纳。,十一、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一)权利劳动合同保障权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控告、检举权拒绝权避险权赔偿权,(二)义务遵章守纪接受教育隐患报告,1.劳动合同保障权,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2.危险信息知情权、建议权,存在问题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4.紧急情况的避险权,5.事故人身伤害的赔偿权,(三)义务遵章守纪、接受教育、隐患报告,(四)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3年版)有关劳动者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等的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二、工会的安全生产权利,(一)总要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二)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三同时”监督建议权、侵权行为纠正权、解决隐患的建议权、紧急情况的撤离建议权、提出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权等。,十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对有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监察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职责与要求。主要的监督管理方式包括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批准与验收、监督检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举报制度、新闻媒体监督、违法行为记录公告通报制度(“黑名单”制度)。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接受、配合监督检查,并落实整改要求。,(一)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的处罚主要是“停产停业、停工停用”的处罚,以及不执行后的强制处罚“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二)“黑名单”制度(违法行为信息库、公告通报)这是一新增条款,主要是针对“不怕罚款怕曝光”一类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十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17号)有关预案制定与修订、培训、演练、应急物资配备与管理、应急救援等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相互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预案演练,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注意事项,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各类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应急预案的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明确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的具体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对如何组织应急演练提供了具体的指南,明确了演练类型(综合演练、单项演练、现场演练、桌面演练);演练目的(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宣传教育、改进准备);演练内容(预警与报告、指挥与协调、应急通讯、事故监测、警戒与管制、疏散与安置、医疗卫生、现场处置、社会沟通、后期处置等),以及如何编制应急演练计划、应急演练方案和如何组织实施。,有关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的指导性文件,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二)事故后的应急救援,第八十二条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三)事故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报告与补报的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报告内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均对事故报告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后者规定了电话快报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十五、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其目的是使“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处罚对象: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从业人员,处罚方式: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降级、撤职暂停或撤销资格罚款、赔偿追究刑事责任,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主要有三个方面:不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处罚的额度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一致,2.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处罚事项几乎覆盖了“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和其他相应章节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规定,即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实施的,都进行相应的处罚。,3.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其它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的处罚,刑事责任资格处罚(暂扣或吊销)信用与投标资格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对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做了具体规定。,2.资格证照处罚 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第十一条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1)因被责令停工而暂扣的规定,第十四条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2)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发生事故被暂扣和吊销的规定,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一年内连续发生事故的追加处罚,(4)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处罚,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停或吊销的后果,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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