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调整与执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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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调整与执行管理办法.docx
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调整与执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为加强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定、修订、调整和执行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规范和程序进行。第三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过规定程序批准执行后,就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专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内,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原则上不得变更人才培养方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第四条各系(院)在申报新专业前,都应开展调研,并制定申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第五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经过一个培养周期后,原则上应根据培养目标的实现、区域产业发展等情况,对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体系基本架构等作一次全面修订。学校要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全面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应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协调,各系(院)负责具体实施。第七条制定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1 .每年3月,教务处提出制定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2 .各系(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要求,组织本部门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在广泛征询行业企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生和教师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3 .各系(院)组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及相关专家对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初稿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后报教务处。4 .每年6月,教务处组织专家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各系(院)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5 .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院长审阅批准。各系(院)将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录入教务系统并严格执行。教务处将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编印成册,作为教学基本文件下发各系(院)执行和存档。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第八条系、部(院)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系、部(院)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第九条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系、部(院)归口承担,责任系、部(院)应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进度计划。对企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还需要编制单项教学计划。第十条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程序:1 .每学期第12-14周,各系、部(院)根据教务系统内容确认下一学期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2 .每学期第15-16周,教务处协调系、部(院)落实具体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3 .教务处于第17周至期末考试前协调各系、部(院)完成下一学期排课工作,形成课程表,并由各系、部(院)印发和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第十一条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系、部(院)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课程标准、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授课计划。第四章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与修改第十二条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动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第十三条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是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原则意见的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体系基本架构等方面的调整。第十四条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方案开始执行之前进行,其它时间不得变更。第十五条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与权限:1 .系(院)在教务系统中确认下一学期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过程中,确需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调整与修改,应在第10周前向教务处提出。2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与修改应由系、部(院)组织论证,形成书面调整与修改报告,报教务处,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3 .必修课程的调整,选修课程授课期间的任何调整,由系、部(院)书面报教务处审查,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4 .选修课程的调整,由各系、部(院)书面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高职专业。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