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试行).docx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在校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第五条申诉人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二章申诉受理第六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办、党政办、学工部(处)、团委、教务处、监审处、保卫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成人员总数应为单数。其中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第七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第八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学院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并附学校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第九条对提出的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第十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四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四)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第十一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决定书;(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第三章申诉复查与决定第十二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十三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第十四条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五条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三)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第十六条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第十七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第十八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作出下列两种决定:(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相当,应该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1 .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 .适用依据错误的;3 .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程序的。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销或变更对申诉人原处理决定的,应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第十九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一)直接送达;(二)邮寄送达;(三)留置送达;(四)公告送达。第二十条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对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可以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二十一条申诉人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申诉终止。第四章申诉处理听证会第二十二条对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听证适用于:(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二)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第二十三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学院。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保证对学生的处理合法、公正,保障和监督学校及全校教职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以下称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第三条学生应坚持诚实、严肃、实事求是、合法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依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认真负责和有利于教育学生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院办公室、纪委监察部门、教务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负责人,以及学生申诉事项所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和普通学生代表等9-13人为成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的具体事宜。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二)对申诉进行调查处理,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并作出申诉复查意见;(三)对学校及其行政部门和院(系)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二)违法、违规、违纪而被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S)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四)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第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前款规定的申诉期内,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提出申诉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10日内,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申诉处理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核查属实之日起算。有权申诉的申诉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或其他合乎法律规定的人可以作为其代理人代为申诉,代理人应当提交有权代理证明材料。申诉人包括申诉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第八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诉书:须写明申诉学生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学生及代理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接收申诉处理决定书地址和方式等基本情况,申诉事项、申诉要求、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二)学校相关处理决定文件复印件。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应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告知申诉人申诉权利义务,并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认定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三)对于申诉材料不完整的,申诉人应在通知期限内按照要求补齐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则不予受理。以上处理,均应给申诉人出具回执。第十条以下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S)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四)已撤回申诉,无新证据、新线索、新依据等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五)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六)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况。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申诉复查意见,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意见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5日。申诉处理期间,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建议学校暂停执行有关决定。原处理单位(部门)也可以暂停执行有关决定。原处理单位(部门)主动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诉处理委员会和申诉人,并终止处理。原处理单位(部门)主动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诉处理委员会和申诉人具体变更内容,并终止处理。申诉人可以就变更后的处理决定,自主决定是否提起申诉。提起申诉的,按照本规定,以新的申诉处理。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处理。申诉复查小组成员应当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复查小组一般应由三人或五人组成,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三条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S)听取原处理单位(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其他人员的意见;(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新依据予以核实或查实;(五)查阅文件和资料,对有关情况和人员进行调查;(六)根据情况,可以组织申诉人、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听证;(七)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处理意见报告。第十四条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原处理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复查意见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申诉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处理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处理意见方为有效。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处理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建议:(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的,作出建议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意见;(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作出建议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意见;(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作出建议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意见;(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作出建议撤销原处理决定、重新处理的申诉复查意见;作出建议撤销、变更或重新处理的申诉复查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复查决定。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复查意见书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签收。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送达:按照申诉书中所写地址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送达时间以收件邮局邮戳时间为准;按照申诉人在申诉书中注明的电子邮箱等新媒体接收工具送达,采用此类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发布时间视为送达时间。第十八条在学校作出申诉复查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是否停止申诉处理工作。同意撤回申诉的,终止该申诉的申诉受理工作。不同意撤回申诉的,继续处理。第十九条申诉过程中的文书案卷材料应当完善齐备,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妥善保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