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docx
学院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支持和鼓励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在校学生,应当遵守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第二章校园秩序第一节校园秩序维护第三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第五条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有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不得私自下江、下河、下塘游泳。第六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七条学生出入学校校门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支持和配合门卫人员履行职责,主动出示证件和接受门卫检查。第二节学生宿舍管理第八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服从宿舍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努力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第九条学生必须按照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房间和指定的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抢占床位。违反者,除限期搬出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十条学生宿舍的设施、设备由学校按规定统一配置,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第十一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晚归学生进入宿舍,须向宿舍管理人员出示证件,进行登记,如实说明情况,经确认是该宿舍学生时,方可进入。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取闹,强行出入学生宿舍。对携带物品出入宿舍的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询问。第十二条凡进入异性学生宿舍者,须经宿舍管理人员许可,并由宿舍管理人员陪同。禁止男女生互串寝室。来访人员,须经宿舍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宿舍管理人员处登记,由被访学生陪同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一律不准留宿他人,凡擅自留宿他人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共财物和公用设施,不得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不得点蜡烛和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燃器具,以免发生火灾;坚持寝室清洁卫生轮流打扫制度,保持室内外整洁;不得开展影响他人休息、学习的娱乐活动;不得在宿舍的家具、各种设施和墙壁上乱刻乱画;不得用脚登踢门窗、墙壁;不得改变宿舍的各种设施结构;违反者,学校将按规定要求其恢复原状、理赔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三节教室管理第十四条教室是教师授课、学生上课和学习的主要场所。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室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教室,影响教学工作。第十五条学生应爱惜和保护教室内的一切设备、设施,不得翻越门窗进入教室;不得损坏照明灯具、空调、吊扇、多媒体等电器设施和门窗玻璃及其他用品,不得在桌、椅、墙壁上乱刻乱画。第十六条学生应自觉爱护教室内外卫生,保持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不得在教室内吵闹喧哗;不得在教室内就餐。第十七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学校有权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责令理赔损失直至纪律处分。第四节公共场所管理第十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有关校园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服从管理,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保护校园环境。第十九条学生不得随意损坏、攀摘花木或在树上乱刻乱画;不得随意搬动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第二十条学生不得损坏校园内的电力线路、通讯电缆、供水供气管道、公共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等。第二十一条学生不得损坏校园内的宣传橱窗、宣传栏、板报、报架等宣传设施,不得在上面乱贴、乱抹、乱画。第二十二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图书馆、阅览室、影剧院、会场、食堂、澡堂等公共学习、生活、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第二十三条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理赔损失,直至必要的纪律处分。第三章课外活动第一节学生团体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包括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团委批准备案。第二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二十六条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学生团体由学校团委归口统一管理。各学生团体在开展活动中,既要围绕本团体的宗旨、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又要配合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学生会的中心工作进行活动。第二十七条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开展活动,须经学校团委审核,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办公室批准。第二十八条学生团体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审核,报党委办公室批准,接受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的监督、管理。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学校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严禁出版非法刊物。第二节社会活动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通过学生群团组织、意见箱、电子信箱等多渠道多形式听取学生意见,改进学校工作。第三十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经申请或经申请未获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为非法活动,学校应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第三十二条崇尚科学,反对邪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活动。违反者,学校应依法劝阻或制止,造成后果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勤工助学第三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收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商务活动。第三十四条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主管部Ilo各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支持、配合和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树立劳动观念,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节假日社会实践活动。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学院。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安全和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细则第一节出入校门制度第一条遵守门卫制度,进出校门应持有工作证、学生证、听课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证件的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第二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经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第三条国人、港澳台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校。第四条入本学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校的校园管理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应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由校保卫部门按照规定处理。第五条事经营活动的车辆(包括出租车、营运摩托车和外卖电瓶车等)、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出入校门,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出入校门管理制度,服从指挥,接受门卫的检查、登记。第六条禁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经许可的除外)进入校园。携带大件物品或车载物品出校门者,必须凭大学物资准迁凭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第七条卫执勤人员有权对离校的车辆或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对于发现的可疑物品,门卫执勤人员有权予以暂扣并交学校保卫部门查处。第八条23时后,一般不得进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同意,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校。第二节校内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第十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进行、非法传销、邪教和封建迷信等活动。第十一条尊重学校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行为,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第十二条不得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第十三条严禁酗酒、赌博、吸毒,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第十四条举止健康文明,不得有伤风败俗的行为。第十五条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或公共场所任意涂抹刻划。第十六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宣传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并加盖准贴章后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不得在校园内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学院(部)、职能部门的布告、通告等。第十七条严格财物管理制度,杜绝因疏忽大意造成防范上的漏洞。因违反现金财物存放规定等安全防范制度或使用保管不妥等造成公共财物被盗,按单位公共财物被盗责任理赔规定由责任人负经济理赔责任。第十八条不得撬拆信箱、私拆毁弃公私信件及书报杂志。第十九条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第二十条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兜售物品。第二十一条举行大型聚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二十二条在校内从事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经所属单位领导审查后,提前一周报校团委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备案。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集会、讲演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我国宪法,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第二十三条寒假期间,对校园内的楼层实行封闭管理第二十四条临时用工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各部门不得使用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第三节校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遵守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爱护消防设施,禁止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及禁令标志。第二十七条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器(实验需要经保卫处备案的除外),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的大型集会或群众性活动,应当根据大学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由主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提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二十九条因擅离岗位、违章操作、疏忽大意等造成火警、火险、火灾等事故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消防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校内交通秩序管理规定第三十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不得在校园内进行驾驶培训或陪练。第三十二条校园内不得非机动车骑车带人(装有安全座椅带12周岁以下儿童1人的除外);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滑轮、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第三十三条校园内不得鸣喇叭,校园内限速20公里/小时。第三十四条车辆在校园内应有序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地,不得在消防通道、交通要道、校园主干道随意停放车辆。第三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违反上述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协同相关单位查清事实。情节严重的,本校师生由学校按有关的校纪校规处理;外来人员由学校保卫处、校园警务室处理。属于违反国家法律行规的,移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理赔或承担医疗等相关费用。第三十七条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第三十八条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