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民宗局关于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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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民宗局关于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某某市民宗局关于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LL编制目标L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L4、工作原则L5、突发公共事件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2.2、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2.3、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2.4、 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责2.5、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成立临时指挥部3、情况报告3.1、 情况报告的基本原则3.2、 信息与分析3.3、 跟踪和处理3.4、 善后及总结教训4、应急响应4.1、 分级处理4.2、 通讯联络4.3、 应急工作程序4.4、 善后工作5、启动和实施6、工作要求及责任1、总则1 .1编制目标为了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好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促进民族与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步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切实保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民族宗教领域的安定团结,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2 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宗教事务条例。2001年9月中办国办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宗教局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23号)、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关于正确处理涉及民族与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意见的通知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某政办某号)、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青海省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青海省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法、海西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处置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3 .3适用范围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包括突然发生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件和有信教群众参加的突发性事件、涉及寺院、宗教教职人员的突发性事件以及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具体可分以下几类:(1)因新闻媒体、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或因社会有关方面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2)由于民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3)不同民族成员之间,因具体经济利益等引发矛盾纠纷并上升到伤害民族关系、宗教感情的。(4)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5)同一宗教内部不同教派争夺教权、教产等引发的矛盾纠纷。(6)因土地开发、城镇拆迁等工作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或信教群众利益,引起信教群众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7)宗教大规模非法聚会,特别是跨地区或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组织的非法聚会。(8) 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宗教感情,挑起不同民族群众、信教群众之间的纠纷,或煽动、制造事端。(9)受境外敌对势力或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参与对抗政府的事件。(10)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突发性大规模聚集事件。L4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2)坚持“五个维护”。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3)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事件,要运用教育、疏导的办法,切实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避免因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对于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和信教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不法分子,坚决防范、打击、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4)坚持依法处置。对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处理,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5)坚持防范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要加强调查研究,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时发现引发突发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6)相信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和爱国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各族干部群众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上层人士在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特殊作用,及时动员和依靠他们配合政府做好劝导、化解矛盾工作。L5、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按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规模和造成损失及影响可分级为以下三种情况: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级):(1)参与人数众多、涉及面较广、影响社会正常秩序、造成较大危害的群体性事件。(2)发生在敏感时期(包括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期、政治敏感期、民族宗教方面的特殊时期)的突发性事件。(3)涉及特别敏感的问题(如教派问题)或出现械斗等造成人员伤亡情况的事件。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级):参与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造成一定危害的群体性事件。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In级):参与人数教少、影响教小的上访、串联、冲突等突发性事件。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为维护某市社会和谐稳定,及时防止和处置可能出现影响藏区社会和谐稳定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各类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成立某市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书记、统战部长孔庆吉同志担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王建林任副组长,成员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委统战部、市市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民族宗教局、市文体广电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财政局、市维稳办、市综治办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宗局,哈斯秦格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2.1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指导和协调处置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2)对民族与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定性,确定处置方针、原则。(3)审定上报有关信息。(4)审议通过事件的总结报告,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5)决定修改应急预案。2.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1)市民族宗教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时,提供政策依据和建议,注意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发现苗头性动向,及时做出分析,向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并提出预防和化解工作建议。(2)市教育科技局:负责处理中小学中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因文化事业活动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群体性事件。(3)市公安局:对涉及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极端势力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开展相关工作,负责获取并及时上报有关情报信息,注意境外对突发事件的反映和有关动态。依法及时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4)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处理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草场边界争议等,引发的涉及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的矛盾和群体性突发事件。(5)市司法局: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出法律依据和意见、建议,组织、协调、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特别是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突发性事件的调处工作。(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处理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处理因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8)市水利局:负责处理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水源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9)市林业和环保局:协助市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或者指导基层林业站处理山林纠纷工作中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以及寺庙与村镇之间因山林权属争议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10)宣传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广播影视节目中出现的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宗教感情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11)市财政局:遇有突出事件时,及时拨付应有的工作经费,保证对群体性突出事件的有效处置。(1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市场经营中出现的损害少数民族群众利益、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特别违反穆斯林群众饮食习惯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2. 3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24小时值班,遇有突发事件迅速上报领导小组。(2)负责处理日常的有关信息,加强联络和通报。(3)协调、联络有关单位,实施领导小组的意见和决定。(4)制订突发事件紧急处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5)争取并提出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专项经费的划拨、使用计划并负责协调落实。(6)启动应急预案时,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2.4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责(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确定本辖区处置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特别是民族宗教工作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预警工作,重在日常防范,一旦发现苗头,要迅速化解,妥善处理,坚持将问题解决在萌发状态、解决在当地。(2)发生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如因延误报告时间导致事态发展、恶化,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迅速到达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4)执行上级政府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指令,及时组织力量紧急处置。(5)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在事件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2.5、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成立临时指挥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领导小组召集有关单位和有关部门举行紧急会议,可指定专人成立临时指挥部(设情报信息组、矛盾纠纷排查组、治安与交通控制组、医疗救护与卫生安全组、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组)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指示、决定,并负责处置工作。(1)情报信息组。由统战、民宗、公安、综治部门组成。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信息汇总工作由统战部负责,责任人哈斯秦格力。工作职责是:统战、民宗、公安部门加大情报信息搜集力度,加强情报研判,密切注意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对敌对势力分裂、渗透活动的反应,深刻分析斗争形势。加大对藏传佛教寺院、清真寺、广场等社会敏感部位和法会、传统节日等敏感时期的监控力度,严格出入境管理,并做好信息收集。统战、民宗部门密切关注藏传佛教寺院、清真寺并做好民管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僧众出寺院活动。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僧众矛盾激化。及时准确的收集汇总、上报有关的情报信息,敏感时期做到信息“一日一报”和“零报告”制度。收集到的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组长、副组长报告。负责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2)矛盾纠纷排查组。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成员单位组成。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工作职责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成员单位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稳定因素。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地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应迅速组成专门工作组,立即对与相关部门配合进行事件的调处工作。对于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向情报信息组上报,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组长、副组长报告。负责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3)治安与交通控制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具体工作由公安局负责。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维稳工作预案,负责组织预案实施及演练;在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力量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秩序,打击各种形式的犯罪以及一切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保护社会财产及人身安全;负责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疏导车辆,确保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交通通畅;保证人员的疏散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负责办理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4)医疗救护与卫生安全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牧局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牵头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和食品安全监管实施预案,负责组织预案实施及演练;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卫生安全监管队进入事件现场,及时开展现场救护、卫生安全监管等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治疗、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提供事件发生地使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市场清真食品的生产销售、卫生安全等工作的监管,防止发生损害穆斯林群众利益事件的发生,避免因此引起的民族矛盾纠纷。负责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5)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组。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局的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组织预案的实施及演练;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要的应急物资的供给。负责对应急物资车辆的组织和调遣。负责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3、情况报告3.1、 情况报告的基本原则(1)迅速: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向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2)直报: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事件发生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可直接报告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3.2、 信息与分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接到可能引发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息后,要及时向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进入应急状态。3.3、 跟踪和处理对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其发展动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原则,及时报领导小组处理;上级领导对有关事件的指示、指导性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及相关部门传达。3.4、 善后及总结教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总结报告后,就事件进行分析,提出改进预案的工作意见及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4、应急响应4.1、 分级处理(1)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由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按日常工作程序处理,如有必要,请有关部门协调处理。(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报送程度处理,并及时将分析结果和建议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接到报后决定处置方案,由办公室协调落实。(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成立临时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及可能出现的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4.2、 通讯联络日常联络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处理紧急事件中,由临时指挥部下设的协调组负责联络各有关部门和人员。4.3、 应急工作程序当收到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办公室立即与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联系,对事件信息作进一步了解、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并及时将领导的批示送有关部门落实。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示后迅速上报关部门,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4.4、 善后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总结经验和教训,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报领导评估后果,提出处理意见。4.5、 和实施(1)发生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组织动员,积极行动做好处置工作。(2)市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宗教局)、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市政府值班室是受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报告的主要部o各受理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要做好记录,弄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3)当收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各接警单位应组织值班备勤人员先期处置,并在15分钟以内赶往出事地点。同时,将突发信息向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报告,认为突发事件为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市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领导小组根据报告的情况和制定的预案,作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决定。(4)预案启动以后,由市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在市区的应在15分钟以内迅速赶往指定的地点,市区以外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以最快地速度前往参加领导小组的具体安排部署,同时迅速通知在市区本单位的其它负责人迅速参加会议。6、工作要求及责任(1)发生突发事件后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不得有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发生,从而延误处置。(2)在处理突发事件中要坚守岗位,不得玩忽职守,推诿扯皮,服从领导小组的指挥与安排。(3)各工作组要加强沟通与协调,互通信息,确保工作不脱节。(4)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以便随时保持联系。(5)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玩忽职守,组织不力,贻误时机,造成危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