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 资源ID:258506       资源大小:198.22KB        全文页数:8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参照执行标准(-)河道类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下同)断面3%以下,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IOO平方米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档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档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下同)断面3%以下,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或者违规建筑限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序Q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参照执行标准(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第三档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档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档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并处七万元以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3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倾倒垃圾、渣土在100立方米以下或者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造成一般影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倾倒垃圾、渣土在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者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序Q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参照执行标准(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第三档倾倒垃圾、渣土在500立方米以上或者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违法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或者跨河管道、电缆长度在100米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违法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或者跨河管道、电缆长度在100米以上300米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档违法占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者跨河管道、电缆长度在3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档违法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跨河管道、电缆长度在500米以上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第一档违法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违法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档违法占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参照执行标准动,工程设施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档违法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在防汛期进行建设活动的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违反批准的位置、建设方案、防洪补救措施、施工工期其中之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违反批准的位置、建设方案、防洪补救措施、施工工期其中两种以上,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的或者违反其中之一,逾期一个月内整改到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档违反批准的位置、建设方案、防洪补救措施、施工工期中两种以上,逾期一个月内整改到位的或者违反其中之一,逾期一个月以上整改到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档违反批准的位置、建设方案、防洪补救措施、施工工期两种以上,逾期一个月以上未完成整改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第一档障碍物在10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下:种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序Q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参照执行标准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第二档障碍物在IOO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种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档障碍物在3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种植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档障碍物在500立方米以上,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的,或者在防汛期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8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第一档种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种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档种植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档种植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参照执行标准(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9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第一档围垦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围垦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档围垦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档围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0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围垦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围垦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档围垦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序Q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参照执行标准(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第四档围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1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档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IoO平方米以下,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100米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档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IOo米以上500米以下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档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500平方米以上IOOo平方米以下的,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500米以上1公里以下的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档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IoOO平方米以上的,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1公里以上的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注:本条部门对违;围为执法执法涉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水行政主管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处罚,应以水法防洪法规定的河道管理范范围。12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汉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汉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第一档侵占和分割水面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档侵占和分割水面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档侵占和分割水面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IOOO平方米以下的处25万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序Q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参照执行标准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档侵占和分割水面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3在水库、湖泊从事筑坝、拦汉等分割水面的活动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十四条第三款禁止在水库、湖泊从事筑坝、拦汉等分割水面的活动。第一档分割水面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分割水面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档分割水面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档分割水面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4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第一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逾期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档逾期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档逾期两个月以上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参照执行标准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5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对防洪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对防洪造成较小影响,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档对防洪造成较大影响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档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6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建筑面积在3(X)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档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7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项目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资生产或者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第一档按期补办验收手续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逾期半个月以内补办验收手续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档逾期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下补办验收手续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参照执行标准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档逾期一个月以上补办验收手续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8在安全区挖塘、取土、烧砖或者擅自爆破、打井、钻探或者侵占分洪预留地等行为的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在安全区挖塘、取土、烧砖或擅自爆破、打井、钻探或侵占分洪预留地等行为的,由分洪区管理部门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恢复、退还,并可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一档在五日内恢更、退还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档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恢复、退还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档在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恢复、退还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第四档在十五日以上恢复、退还的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9拒不清除洪障的,或在分洪区擅自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拒不清除洪障的,或在分洪区擅白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或不按时转移危险物品的,由分洪区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停产、转移,到期不清除、停产、转移的,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门强制清除、停产、转移,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档逾期五日内清除、停产、转移的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第二档逾期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清除、停产、转移的处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第三档逾期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清除、停产、转移的处七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第四档逾期十五日以上清除、停产、转移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参照执行标准20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档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档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档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25万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档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1建设单位对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未及时清除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建设的,应当做到工完场清;对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第一档相关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相关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档相关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占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档相关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序Q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参照执行标准22有下列损害河道、堤防安全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批准,在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内打井、爆破、钻探、开采地下资源的;(二)船只通过涵闸时,不服从闸管人员指挥的;(三)其他损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未经批准,在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内打井、爆破、钻探、开采地下资源的;船只通过涵闸时,不服从闸管人员指挥的;其他损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实施经济罚款,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二至五倍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所有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第一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IOOO元以下的可以并处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倍的罚款第二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可以并处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可以并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第四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可以并处直接经济损失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23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第一档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参照执行标准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二档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四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三档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第四档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一百二十万元以上一百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五档货值金额在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一百六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序Q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参照执行标准注:违反本条,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以及在禁采区、禁采区非法采砂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24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或者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长江保护法施行后,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行政处罚应适用长江保护法,强制措施仍可以适用。25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第一档违法采砂量在10吨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序Q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参照执行标准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档违法采砂量在10吨以上50吨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三档违法采砂量在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第四档违法采砂量在I(X)吨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26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2年内首次发生的处1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档在2年内发生2次的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档在2年内发生2次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7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尚未触犯刑律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第一档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二档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卜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序Q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参照执行标准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三档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第四档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28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的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第一档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4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档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8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档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12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档货值金额在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1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序Q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参照执行标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依法持有合格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必要航行资料的采(运)砂船舶(机具)在河道通行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扣押采(运)砂船舶(机具)。在河道违法采砂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并没收采砂船舶(机具)。注:货值金额在十万元及以上,以及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采砂货值金额在五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注: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按照以上标准实施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未依法持有合格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必要航行资料的采(运)砂船舶(机具)在河道违法采砂的,按照上面标准实施处罚,并没收采砂船舶(机具)。29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规定采砂的(长江干流河道以外)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规定采砂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档违法采砂量在10吨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档违法采砂量在1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档违法采砂量在1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档违法采砂量在300吨以上500吨以下,或者对河道造成较为严重危害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档违法采砂量在500吨以上,或者对河道造成严重危害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序Q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参照执行标准30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长江干流河道以外)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收缴伪造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K)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档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卜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收缴伪造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档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收缴伪造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档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收缴伪造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的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一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堆积的砂石、弃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恢

    注意事项

    本文(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