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条例.docx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院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监督,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系部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第四条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做广大同学的知心朋友.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第二章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第六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第七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第八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2 .勤奋学习,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学习成绩优良;3 .有献身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4 .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5 .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6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7 .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8 .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9 .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第九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1 .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保持一致者。2 .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3 .在任职期间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4 .搞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5 .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6 .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7 .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8 .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第十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1 .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2 .各级团组织、学生会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能录用为学生干部:1 .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2 .有违纪行为,受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第十二条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各级党、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第三章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三条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及各系部负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团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院团委。第十五条系部学生会组织的干部由系部及同级学生会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处。第十六条院学生会必须在学生工作处、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院学生会干部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具体管理和考核。第十七条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各系部及学生工作处。第十八条学院每年在学生中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第十九条学生干部每学期填写一次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根据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而自动辞职或被免职、撤职的学生干部,亦需填写此表。各系部在考核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或免职、撤职原因。第四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1 .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院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愿2 .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部,促进学院工作的开展,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3 .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4 .对本级或上级学生会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5 .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6 .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如参选优秀干部等)。第二十一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 .认真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2 .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3 .团结广大同学,密切联系部群众,勇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4 .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5 .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6 .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7 .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部,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8 .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是指L院团委、院学生会、系部学生会、大中专学生会干部;2.学生党支部委员以上干部。3.班委、团支委以上干部;4.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社长)、秘书长.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