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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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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ppt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一、什么是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环境保护法的特点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自己特有的和突出的特点。(一)广泛性:保护对象广泛,调整社会关系广泛。(二)综合性:涉及自然科学也涉及社会科学;包括多种法律规范,既有基本法又有单行法,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既有污染防治法又有自然保护法,有行政规范也有民法规范、刑法规范和其他部门规范。(三)科学技术性:涉及到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等各个科学技术领域。,(四)地域性: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制定一些体现地域特点的特殊规定,原则上要高于全国性的要求。(五)公益性:使全体公民受益,为全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三、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任务是:(一)保护和改善环境。(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四)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四、环境保护法的作用(一)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法制保障。,(二)为全体公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提供法律武器。(三)为国家执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能提供法律依据。(四)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五)可以促进我国公民提高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三)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四)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五)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六、环境保护法体系由哪几部分组成(一)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规范。(二)环境保护基本法律规范。(三)专门性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四)环境标准。(五)其他法律部门中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六)我国加入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七、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规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26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9条)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总的要求,是环境保护法的基础和立法依据。,八、环境保护基本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对环境保护的目的和任务、环境保护的对象、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防止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基本要求、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是制定专门性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的依据。九、专门性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专门性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是针对各种环境要素和特定保护对象分别作出的具体法律规定,是进行环境法制管理的直接依据。如:“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十、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为保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便于环境管理而制定的各种环境保护限制性技术指标和准则的总称。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以及标准样品标准等。十一、其他法律部门中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中也有不少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是环境保护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民法通则中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如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等等。十二、我国加入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我国必须遵守,因此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如国际管制捕鲸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防治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等等。,十三、公民的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十四、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一)开发与基本建设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二)生产及其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三)社会公共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四)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主要是环保系统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十五、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规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十六、什么是无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是指环境污染的责任不以肇事者的过错为构成条件。即只要发生污染,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十七、被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能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八、当事人的听证权环保部门对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罚金额一千元以上或者对法人、其他组织作出三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行政处罚以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环保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将予以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十九、关于环境保护行政罚款的权限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区环保局决定;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环保局决定;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环保局决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轻微污染的,环保执法人员可以对当事个人从宽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并当即执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具体的法律法规:一、环境保护方面: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二、资源保护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环境管理和治理,一、我国环境管理的八项制度(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五)排污收费制度(六)排污许可证制度(七)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八)污染限期治理制度,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我国环境管理上一项有特色的制度。以签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来实现这个制度。各地政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当地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符合当地情况的地方环境保护目标和实施措施并纳入当地的年度计划。各部门、各单位分别分解和落实这些环境保护目标,并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计划。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进入了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阶段。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是新的环境管理制度之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通过“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加强污染源治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等等工作,最终落实到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上。定量考核的评分结果能较客观地反映一个地区环境建设、环境管理、污染治理和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对于调动各级政府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改善城市环境面貌和环境质量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质量预评价。它是指在制定开发计划和进行建设项目时,事先对这一开发计划和建设项目将给环境造成什么影响,其结果又将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环境以及自然环境和经济、文化、历史环境造成什么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和评价。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范围和内容、审批程序与时限、承担评价单位的资格和职责、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政补救措施与法律制裁手段均作了明确规定。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其它技术措施项目,其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按规定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和完成了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图等工作后,建设单位必须填写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报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六、排污收费制度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须依照国家的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污染治理。各单项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按单项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它用。七、排污许可证制度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对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化,是环境管理在定量化、科学化、规范化方面的新发展。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基础,依据环境目标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排污许可证审批管理,可以强制企业削减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改善环境质量;也可以促使排污企导忧管理和改革工艺、技术,调整产品结构,开展综合利用和减污降耗,提高效益;同时还可以提高污染治理的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八、污染的集中控制我国城市的环境治理应该走污染集中控制的技术路线。发挥城市的优势实施污染集中控制,将便于集中社会生产力,优化配置各种生产要素以形成规模效益。修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燃料结构改造、建设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对工业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等,都属于污染集中控制。污染集中控制不仅能提高经济效益,而且能较大地改善城市区域环境质量。九、环境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环境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加强环境保护舆论监督,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十、环境规划的任务环境规划的任务是解决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十一、环境监测的任务环境监测是对环境质量的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开展环境测试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十二、环境状况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十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及其分类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十四、环境保护信访工作(一)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提出要求、建议和批评,或反映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解决的原则。人民法院已立案或判决的信访件,信访部门不再受理,应将原件附上不予受理的理由退还当事人。各级环保部门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应当给予答复。十五、环境保护信访工作(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访管理工作,及时处理来信。,信访管理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听取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或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应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环境保护部门信访工作人员办案时,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纪守法,不可将检举控告材料交给被检举人。对来信来访人员要求保密的应予尊重。十六、环境质量标准以保护人群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而规定的各类环境中有害物质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容许浓度,或其它污染因素的容许水平,叫做环境质量标准。十七、污染物排放标准它是为防止污染,实现国家(或地方)的环境目标或实现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进行控制而规定的允许排放水平。,十八、关于空调设备安装位置的规定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设备不得占用人行道,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确因条件所限,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9米。空调设备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固有门窗)。空调设备与相对方(包括侧对)固有门窗不得低于下列距离: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制冷额定电功率2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等等。十九、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审批各企业的工业固体废物(煤灰渣除外)如必须省外单位处置,须提供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二十、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限规淘汰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及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名录。凡名录中规定的工艺和设备,其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二十一、建筑施工单位开工环保申报登记制度在城市市区范围进行建筑施工,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建筑施工单位,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噪声防治措施等情况。二十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审批制度在城市市区,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工地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证明。经许可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公告牌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二十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污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的有关技术资料,在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排污单位应及时向环保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二十四、现场检查制度环保部门或者其它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进入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现场,并对其排污情况进行检查;排污单位有义务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检查机关也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二十五、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处置环保法律规定: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二十六、什么叫总量控制所谓总量控制(这儿指的是区域环境总量控制),简而言之就是在环境质量标准的控制之下,通过控制给定控制区域内污染源的允许排放总量,即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污染源的分布及排放方式制定允许排放总量,并合理地分配到每一个污染源,以确保控制区域内(水、大气)环境质量达皆哪勘曛怠二十七、创建“环境噪声达标街道”工作创建“环境噪声达标街道”是充分调动街道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能,进一步控制和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的一个重要管理手段。建设环境噪声达标街道的标准是:1、环境噪声网格点上的平均环境噪声应达到相应的适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2、区域内固定噪声的治理率为100,达标率为95。3、噪声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必须做到信访处理率为100,结案率95。4、区域内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率为95以上。5、区域内沿路单位的空调器的安装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区域内必须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市级或区级文明住宅小区,在住宅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小区内做到“三无”(无车辆鸣号、无小贩叫卖、无固定源噪声超标)。7、区域内的干线道路其机动车鸣号率控制在5以下。并且道路交通噪声昼间平均声级值达到规定的四类区标准。8、区域内的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无夜间鸣号和大声喧哗现象。,二十八、创建“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区”工作创建“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区”是烟尘控制区建设的继续和深化。“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区”控制的污染物为烟尘、粉尘和二氧化硫。建设“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区”的标准是排放浓度达标、排放总量达标和运行管理(即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设施的运行管理)达标。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单位,除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达标外,其排放总量亦必须达到规定的允许排放量限值;所有排放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之和应小于整个“达标区”区域总量限值。二十九、什么是“一控双达标”国家规定到2000年,要达到“一控双达标”的要求,“一控”是指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得到控制,“双达标”是指污染物排放浓度和环境功能区质量达标。三十、固体废物及其防治原则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三十一、危险废物及其防治原则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传染性)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废物。对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三十二、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已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暂不具备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保存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十三、禁止随意焚烧垃圾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三十四、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应当采取屏蔽、隔音、吸音、消音等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三十五、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在城市市区范围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护和保养,保持良好车况,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城市公安机关可根据市区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和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其它有效措施。在已有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规定设间隔距离,并采取减轻和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三十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达标排放,否则文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机、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或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使用家电或进行其它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尽量控制音量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三十七、环境统计的作用和地位环境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事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在环境管理中要作出正确的决策,编制合乎实际的规划和计划,搞好科学的预测,以进行有效的环境监督和检查,必须掌握准确,丰富灵通的环境统计信息。随着环境管理的加强,对环境统计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统计在环境管理中的意义也更突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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