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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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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法律法规.ppt

    第二篇 电子商务交易法律法规,第三章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法律制度,考考你:1.公司是人吗?2.有限公司的“有限”是何含义?,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规范,一、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公司就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2、法律特征(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人格。(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4)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具有合法性。,(二)公司的分类,1、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母公司和子公司 依据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分类。母公司是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并控制其经营的公司。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并受其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总(本)公司和分公司 表现于公司内部组织关系。总公司管辖其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分公司总公司所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注意:我国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允许设立其他形式的公司。因为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法概述,1、公司法的概念 是规范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行和终结,以及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和。我国的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公司法经过了1999年、2004年和2005年的3次修改,其中,2005年的修改最为全面。,三、公司法总论,1、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公司名称具有唯一性,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公司名称还具有排他性,在一定范围内,只有一个公司能使用特定的、经过注册的名称。我国法律还设置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度。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案例介绍:,2003年4月,36岁的研究生陆煜章来沪创业,他来到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自己即将成立的公司取名“上海资本家竞争力有限公司”并办理注册登记,但其申请因企业“字号不当”而被拒绝核准。对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资本家”一词有特定含义,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相悖,易造成消极影响,有损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并且可能造成公众的误解,因此不能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同年6月,陆煜章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他在诉状中提出:对于“资本家”的词义定性不能停留在某一特殊历史时期赋予它的特殊含义,应与时俱进。审理此案的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陆煜章的诉讼请求,认定“资本家”三字不能用作企业字号。,、公司的住所 住所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也是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公司成立之前就应有拟定住所,公司住所应依法登记,住所变更亦应做变更登记。公司成立后,公司的住所应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案例讨论,王某今年16岁,其父母有一服装厂,为私营企业。一年前父母遇车祸身亡,对该厂的债权债务清理后,王某继承了包括厂房、设备在内的数十万元的资产。因其系在校学生,企业不再生产经营。陈某、雷某均系加工生产服装的个体工商户,看中王某闲置的厂房、设备。经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开办一家服装有限公司,其中陈某、雷某各出资25万元,王某以厂房、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具体日常生产经营由陈某和雷某负责,王某继续进行学业,仅参与经营分配。请问: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股东权利与义务,股东权利:参加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查阅会议记录、会计报表等文件的权利;分红权;剩余资产分配权。股东义务:出资的义务;不抽回出资的义务;出资不足的补足义务及连带责任,案例分析,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年龄并没有限制。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应当允许未成年人成为公司股东。以受赠、继承方式接纳未成年人加入公司,要看该行为是否给未成年人带来利益和其加入后所承担的义务是否超过其受赠或继承的范围,只要未成年人因该行为得到法律上的利益并不承担过重的义务,就应当允许其加入公司成为股东而享有股东权益。,即使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有欠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入经济活动领域,只是进入的方式与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所区别,即可借助代理制度,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代理人的行为来实施。所以,王某可通过合法代理的方式行使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权利。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故未成年人在以适格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后,公司的法律人格和财产经营能力不受任何影响。,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是指由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组建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封闭性有限责任,其封闭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证明为不能流通的股单;股东的人数受到最高数额限制,并且股东通常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股东的组成相对稳定;公司的财务会计等信息资料无须向社会公开,公司设立程序也不须公开。,其有限责任主要表现在:,公司赋予了出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权,但其建立的前提是出资者和债权人各丧失一定利益。即出资者放弃对自己出资的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债权人放弃直接向投资者追索债务的方便,从而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公司的法人人格与其股东成员人格的分离,是股东有限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人格分离原则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设立了一道屏障,阻碍了股东与债权人的直接联系,保护了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公司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责任结构图,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本条在2005年修改之后,删去了原来对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由“二人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并无下限规定,1人也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本款规定为强行法规定,不得违反。在公司的设立中,如果股东人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将不能获准成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出了不同要求:一般公司是人民币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四、公司成立后的法律效果,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核准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凭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并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的总称。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由全体股东形成公司意志的非常设机构。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对股东会负责。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设立监事会的成员不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不大的,可设立1-2名监事。,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称为上市公司。,二、特征-开放性,可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其中的上市公司更是通过交易所向所有的投资人开放,股东人数只有最低人数限制,没有最高人数限制;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股票可以自由转让,一般不得对股票的转让予以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有相当程度的分离,大多数小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通常股东委托的董事和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并实际上控制着公司。,第四节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法律制度,一、电子商务下法人主体的特征,1、经营场所虚拟化2、产权数字化3、管理数字化4、活动开放化,二、在线交易当事人 又称网络交易主体,是指直接通过互联网缔结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在线交易参与主体。其中,利用互联网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为卖方,利用互联网购买商品或获得服务的一方为买方。在线交易可分为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B2B)的在线交易、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B2C)的在线交易、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C2C)的在线交易、政府和企业之间(Government to Business,G2B)的在线交易。,三、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是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其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缔结网络交易合同所必需的信息发布、信息传递、合同订立和存管等服务。2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是指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网络购物辅助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从服务的内容来看,可包括为网络交易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发布、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络交易辅助服务。,四、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在线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使用真实身份和真实信息 2.遵守合同订立的各项要求 3.依法使用电子签名 4.依法如实发布商品和服务信息 5.保证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6.尊重、保护知识产权 7.保存交易凭据,(二)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 1提供合法的主体资质证明 2规范服务,完善制度 3信息披露 4维护交易秩序 5维护用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 6.保存交易记录,保证数据安全 7.监督平台信息,课堂诉讼演习案例一,京讯公司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开办了263首都在线网站,这是一家综合性网站,该网站为普通网民设立了可免费上载的个性化信息“个人主页空间”。1999年7月,李翔按首都在线网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kaoyan”的名义在该网站的263免费空间个人主页频道上注册了“kaoyantopcoolnet”个人网站。,1999年8月,李翔未经大学生杂志社的许可,亦未指明所载内容的出处和向相关作者支付报酬,即将考研胜经中的137篇文章上传上述个人网站“复习指导”栏目内。1999年12月8日,京讯公司收到大学生杂志社律师函,被告知 kaoyantopcoolnet个人网站上未经其许可上传了考研胜经的大部分内容。,京讯公司接到律师函后,在大学生杂志社购买了考研胜经增刊再版。经对比核实后,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对kaoyan个人网站与其所购考研胜经增刊再版中有相同内容的栏目进行了遮挡,关闭了有关程序,使该个人网站无法继续上传。之后,京讯公司分别于1999年12月13日、2000年1月3日、1月5日给大学生杂志社的律师回函,表示将尽力查找个人网站“”的所有人。京讯公司还向大学生杂志社提供了“kaoyan”个人网站所有人在首都在线网站上的注册资料,以协助查找该个人网站的所有人。,在此期间,“kaoyan”个人网站所有人李翔自行恢复了被遮挡的栏目,并在网页上打出“本站遭到不明攻击,请访问本站的其他镜像”的声明。1月6日,京讯公司在“kaoyan”个人网站上发表声明,要求该个人网站的所有人出面与网站联络,否则将关闭该个人网站。随后,“kaoyan”个人网站所有者李翔自行遮挡了该个人网站中所有被控侵权内容。,1月10日,京讯公司将个人网站“kaoyantopcoolnet”首页改为“本站正在维护中,请访问考研热线广州站kaoyan163net的声明,该个人网站停止了更新。“kaoyan163net”个人网站是李翔在广州视窗网站上申请的个人主页空间,其上所载内容与其在263上的个人网站“”内容相同。后大学生杂志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京讯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此商标是哪个网站的商标?该网站主要进行什么方面的业务?,eBay的诞生,eBay 的诞生缘於一对未婚夫妇的闲谈对话。扎马尾的电脑程序设计师 皮耶尔奥米迪亚(Pierre Omidyar)和爱收集 PEZ 玩具糖果盒(美国一种按玩具公仔头就会弹出糖果的玩具)的女友即将步入教堂,踏入人生的新阶段。在一次闲聊中,她对 Pierre 说:“如果能收藏更多 PEZ 玩具糖果盒,在网上和其他志同道合的人交流就好啦!”为了达成未婚妻的梦想,顺便测试一下自己设计程式的水准,Pierre 腾出了睡房,利用劳动节假期建立网站,这个玩票性质的拍卖网站就这样诞生了。没想到开站后,成员数目与日俱增,最后令 eBay 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拍卖网站。,但是,eBay也曾引起官司:,2000年12月20日,eBay收到一封来自RobertHendrickson的名为“停止并终结”的来信,来信中称自己是纪录片“Manson”的版权所有者,并同时表明该纪录片的盗版DVD正在eBay上出售。然而,该信件并未说明哪一部名为“Manson”的DVD为盗版影片,而且也未详细说明Robert的版权权利,但信件要求eBay停止并终结任何将被认定为对其侵权的进一步行为,否则将对其进行“最大限度”的法律追诉。,在收到来信后,eBay立即向Robert发出Email,要求其提供有关版权以及有关侵权商品的更为详细的信息。eBay建议Robert须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规定履行适当的告知义务。,随后,eBay的知识产权顾问紧接着又发了另一封Email:“基于您2000年12月20日的来信,我们多次尝试和您联系,我们希望能帮助您移除第三者在网站上发布的侵权商品列表,但是,因为您所说的停止并终结任何将被认定为对我基于知识产权法和有关法律所享有的权利的侵犯的进一步行为并无法表明您的权利究竟是什么,我们也无法得知是哪一件商品侵犯了您的权利。因此这项工作需要您提供符合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的告知书。特别地,我们需要您详细地指明您声称侵犯您知识产权的商品,此外,我们还需要您的一项正式书面声明表明您是该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所有人的代理人)。”,后来,Robert向法院起诉,诉称eBay通过向第三人提供网络论坛、工具和服务的形式加入并推动了盗版“Manson”纪录片DVD的销售和传播。讨论:eBay在本案中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根据美国等西方法学理论,将信息流动过程中的当事人分两类,发布者(publisher)和传播者(distributor)。发布者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发布信息的人。传播者则是指在不知信息内容违法的前提下,消极地、原封不动地对现有信息继续传播的人或机构,如书店、报刊亭、公共图书馆等。,发布者在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应当依职责进行审查,知悉其内容,并对其行使了“充分的编辑方面的控制权”,能够预料到它可能造成的后果。因此,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发布违法信息或侵权信息提供者均应承担法律责任。不管发布者是事前明知(故意),还是本应发现却因怠于行使审查和编辑权而未发现(过失),均应承担责任。,而对于传播者而言,由于传播者不可能对其出售、出借、出租的大量书籍、报纸等的内容进行审查,更不可能行使“编辑方面的控制权”去修改或删除其某一部分,法律一般推定他们事先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出版物的内容,无法预料到对社会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因此,如要求传播者对传播内容负责,则必须首先举证证明其在了解信息内容非法后仍加以传播,即存在着主观上的故意。,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指专门为他人设立、经营网站或为其他网络通信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分为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和网络中介服务商(ISP)两大类。,网络内容服务商(ICP)指自己组织信息内容并通过网络向公众或特定用户传播的主体。如果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服务未经版权人允许,则构成了对作品的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内容服务”其表达的含义包括网络内容服务商主动在网络上发布某些信息(如新闻报道)或上传某些文件(如电影、MP3等)供互联网使用者浏览下载。,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第6条第2款首次明确了网上侵权责任:“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利用网络侵权仍然适用传统法中谁侵权、谁担责的基本规则。因此,作为发布者,如果网络内容提供商(ICP)所发布的信息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自然应当直接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目前唯一涉及网络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文件是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网络中介服务商(ISP)的基本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其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还包括为部分网络使用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BBS、拍卖网站等)。本案中的eBay即为此类的网络中介服务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在网络信息传播中均处于媒介地位,不属于信息的发布者。根据对网上传播信息实际监控能力的不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又可分为两类。哪两类呢?,一类是网上接入服务提供商,指为信息传播提供光缆、路由、交换机等基础设施,或为上网提供接入服务;或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账号服务的服务商。接入服务提供商对网上信息所起的作用仅仅相当于一个传输管道,在技术上,接入服务提供者无法编辑信息,也不能对特定信息进行控制。,另一类是主机服务提供商,指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为用户提供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载的信息或自己发送信息,或使用超文本链接等方式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搜索信息工具的服务商。主机服务提供者对网上的信息所担当的角色不仅限于“传输管道”,在技术上,主机服务提供商可以对信息进行编辑控制。,ISP的责任风险,由于网络用户可以利用ISP的设施和服务从事各种非法活动,包括版权侵权、传播非法或有害信息、侵犯隐私权或诽谤、侵犯商业秘密、传播虚假信息等,因此ISP承担着很大的责任风险。例如,当用户将版权侵权材料上载到网站、BBS、聊天室等网上站点上,侵权材料就会存储在ISP控制或运营的系统或网络中。又如,当用户利用ISP提供的链接、搜索引擎等信息搜索工具时,也有可能被导向某个含有版权侵权材料的站点。,ISP需要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ISP不需要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认为不应该由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对这些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每天在网络上流通的信息数量非常庞大,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根本没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足够的时间来时时刻刻过滤、检查信息的内容;第二,即使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愿意去过滤、检查信息的内容,它们也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判断信息内容是否侵权;第三,若勉强使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对他人在其网站上进行的侵权行为负责,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将会陷于无数的侵权纠纷中难以自拔,自顾不暇,还可能迫使大批服务商退出市场。,针对以上的主张,有三种反驳的理由:第一,书店、唱片行、计算机软件零售商也不太可能过滤、检查其经手的所有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然而他们的法律责任也并未因此而降低;第二,网络中介服务商可采用避免侵害他人版权或不致帮助侵害行为的经营方式,而且网络中介服务商比版权人更有能力防止侵害发生或阻止侵害的继续扩大;第三,网络中介服务商向用户收取连线费用,相当于从其用户侵害版权的行为中获取利益,他们会就向用户收取费用的利益与为其用户侵权行为负责的法律风险作一衡量来决定是否继续经营,也可以利用保险或与用户签订求偿条款等方式来分散、转嫁风险。,虽然ISP没有直接实施版权侵权行为,但是其提供的服务帮助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达到了目的,在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扮演了某种角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若此类责任负担过于沉重,就会损害网络电子商务行业的建康发展。自电子商务诞生以来,ISP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为严格责任制,二为过错责任制。,严格责任制,严格责任制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即电子商务诞生之初。此种责任制要求:对于在ISP系统或网络中所出现的侵权资料或侵权行为,不论ISP是否具有过错均须对侵权事实承担责任。你认为严格责任制适合电子商务的发展吗?,由于严格责任制产生于电子商务诞生之初,ISP数量较少,加上当时计算机技术的限制,其所能提供的存储、上传空间是相当有限的,ISP对其系统进行监管也相对可行。但时至今日,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信息高速公路”上,监视每一秒中被数百万名因特网用户传送的将近数千份文件,事实上是不可能的。,过错责任制,过错责任制的核心是:须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其用户的侵权行为(即是否有“过错”)的问题。如果版权所有人能够证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其用户的侵权行为,则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它既然得知了用户的侵权行为,却没有将侵权材料从其系统中删除,没有阻止侵权材料通过其网络向全世界传播,就实质性地参与了用户的侵权行为。,ISP应承担哪些义务呢?,ISP的义务,1、监控义务 由于网络信息数量繁多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法律判断能力有限,故应要求其在合理限度内承担监控义务。在用户信息发表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也可以分两方面,即事先审查义务和事后控制义务。,事先审查义务,指在信息发表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主机服务提供商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审查信息合法性的义务。“表面合理标准”包括两层含义:首先,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应当删除明显是反动、色情、侮辱人格、诽谤他人和其他明显将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字眼、词句和段落,即审查的主要对象是用语和表现形式而非内容本身。其次,对这些用语判断的标准是非专业编辑的一般常理,不需要什么高深的专业知识和判别技能。,事后控制义务是指在用户信息发表后的任何时间,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主机服务提供者负有控制的义务。其主要作用在于阻止侵权信息的继续传播。,2、协助调查义务 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协助调查义务则是指:网络中介服务者负有协助权利人或有关机关收集侵权行为证据的义务。因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一般就是网络中介服务者的注册用户,在一般情形下用户信息及其一定时段的读写记录等会储存于中介服务商的服务器中。网络中介服务商协助提供的证据一般应当包括:被控侵权人身份情况的证明材料以及上传、下载情况记录等有关侵权行为的证明材料。,数字千年版权法,为了平衡ISP及版权所有人的利益,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率先对ISP的法律责任加以界定,并在很大程度上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规则,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美国在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该法设定了ISP的责任限制条款的适用前提。,首先,服务提供商必须证明其对使用存储于其网络中的资料构成侵犯版权这一事实完全不知情,或在得知明显的侵权情况后,已采取行动迅速将问题资料撤销或废止;其次,若服务提供商具有控制该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那么他必须证明他并未从该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利;第三,服务提供商必须证明,在收到有关侵权的通知之后,立即采取行动,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侵权行为的客体的资料转移。,另外,ISP的上述义务仅仅在接受到版权所有人适当的符合法定要求书面通知之后才产生。该通知必须具备以下要素:1.经认可的被侵权人书面或电子签名;2.被侵犯版权事实的鉴定证明;3.受侵犯或成为侵犯行为对象的资料的证明,并说明该资料必须移除或废止,并充分说明该资料位于何处;4.使服务提供商能联系的联系方式或其他合理充分信息;5.表明通知方善意地认为服务提供商使用有关资料的方式是未经专有权人、其代理人或法律所授权许可的;6.表明该通知中的信息是确实可信的,并且表明根据法律,提出主张一方已经获得专有权所有者的授权。,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eBay案原告的通知存在着哪些瑕疵?,案例分析,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本案原告的通知存在着以下几个瑕疵:1.原告未说明其主张是善意的并与事实相符。原告之前的“停止并终结”的信件以及Email中均缺乏书面陈述来证实“信件中的信息均属实且提出主张的当事方已经受到了专有权人的授权”。此外,这两封信件中均未表明通知方善意地认为服务提供商使用有关资料的方式是未经授权许可的。,2.原告对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对象的证明资料不足。原告在书面告知eBay盗版“Manson”正在其网站上出售之后,当eBay要求其提供该盗版商品在eBay中的商品编号时,原告拒绝了。3.原告未解释盗版“Manson”与正版“Manson”之间的差别。,因为eBay作为ISP,其根据版权人的要求移除侵权作品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版权所有人向其发出适当的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通知。所以,eBay 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案例分析二,2005年8月,A网站与B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签定“网上专卖店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在A网站上设立网上专卖店销售B公司经营的系列产品,并支付相应费用;A网站承诺在商家专卖区域设立B公司的网上专卖店标志,并将根据其商品市场推广活动需要为B公司提供产品上网区和进行网页制作;B公司负责提供网上销售产品、金额、公司详细资料的电子文档,负责开具发票和商品配送事宜,并负责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根据协议,B公司签妥协议前,应先填妥有关申请登记表,并向A网站提供下列真实有效文件: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产品质量合格证、进口产品内销证明(商检证明、报关单等)、代理经销协议书。但是,2005年8月30日,B公司致函A网站,表明无法提供商检证明、商标注册证、代理经销协议书,但承诺产品均有合法进货发票。,李某在A网站的网上专卖店订购B公司销售的某品牌美白润肤露一瓶,后经证实网上所购商品非日本某品牌公司制造的产品,是以假充真行为。李某在A网站上购买商品时,点击的页面中有A网站专卖的法律声明:“如果因在A网站专卖购物而遇到诸如质量、发货迟延、退货等争议和纠纷,您可以依照所购商品所属销售商所承诺的售后服务直接与销售商协商解决,A将在责任范围内协助您与销售商进行协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A网站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请问:本案中的A网站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案例分析,一、电子商务中网站与商家的法律关系电子商务中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被称为B2C交易模式。目前B2C在线交易主要有两种:一是网络直销,二是中介模式。本案属后一种模式,即网站向商家提供交易平台,商家在交易平台上开设店铺进行交易。要确定本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首先必须界定网站与设立专卖店的企业是什么关系?,就本案网站与商家B公司的合作协议书来看,网站与商家经营的好坏没有关系,双方不存在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因素,网上B2C交易作为一种信息化时代的交易模式,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与在线销售的商家之间应是新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服务提供方是网站,接受方是商家,客体是服务行为。商家在网站开设专卖店需要网站为其提供空间,建设和维护页面、传递产品信息或买方意思(如订单)等;同时,网站又部分“参与”了商家的经营活动(如广告宣传),不过这种参与是在向商家提供交易平台所必然包含的。,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类型和侵权民事责任网络是向社会开放的信息处理和中转站,它不为特定公众提供、传播信息,也不为特定公众向他人传输信息。对于从事B2C经营的网站而言,它既将商家的产品信息传递给公众,也将公众的信息传递给商家。那么,网站对其传递和发布的信息应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呢?,根据国务院2000年9月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只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的合法,而没有规定这种信息真实、有效。因此,对于单纯信息提供和传输服务而言,网络公司对信息的真实性不直接承担责任。因为在网络环境下,网站实际很难控制许多信息资源。但是,若此信息涉及商事交易,特别是在网站与商家存在事先的服务或“合作”的前提,网站应对其向公众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三、违反事前审查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民事责任 前述案例中,A网站违反了其与销售商B公司之间约定的事前审查义务,并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在此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何种形式的民事责任?,第一、关于A网站是否存在对消费者的合同责任问题:本案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系为网上商务交易提供平台,网站与销售商间形成一种特殊的服务合作法律关系。其基本特征是网站为消费者和销售商提供网上交易的虚拟空间,类似现实空间中的柜台、展台、场地租赁。若从买卖关系考察,原告杨某是从B公司设立于被告网站的专卖店购物,该专卖店以B公司名义对外销售,所以原告与B公司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消法”第38条的规定,原告应首先行使对销售方即B公司的追赔权,而只有在无法找到B公司或B公司的“网上店铺”租赁期满后,才可向A网站要求赔偿。,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二、关于A网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A网站在对其传输和储存的有关信息具有编辑方面控制权的前提下,负有对相关信息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违反此义务,导致相关客户受损,应当承担不作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A网站与B公司不能构成共同侵权,只能对网上购物客户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请问:什么叫“退一赔一”?,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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