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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与维权实务,主 要 内 容,一、专利行政执法的含义二、专利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其程序三、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方法四、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一、专利行政执法的含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条(第60号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R80),一、专利行政执法的含义,1.1 执法的含义 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一、专利行政执法的含义,1.1.1 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一、专利行政执法的含义,1.1.2 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2.讲求效能的原则;3.公平合理的原则。,一、专利行政执法的含义,1.2 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一、专利行政执法的含义,1.2.1司法的特点 1.具有国家权威性;2.具有国家强制性;3.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一、专利行政执法的含义,1.3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2.内容不同;3.程序性要求不同;4.主动性不同。,一、专利行政执法的含义,1.4 专利侵权纠纷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A60)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A11),一、专利行政执法的含义,1.5 专利纠纷:(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R85),一、专利行政执法的含义,1.6 假冒专利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R84),二、专利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其程序,1.1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A60)(1)协商解决;(2)行政救济(准司法);(3)司法救济。,请 求,作出处理通知,审 理,受 理,当事人不服起诉,履 行,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调解,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当事人起诉,民事诉讼,1.1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A60),出庭应诉,二、专利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其程序,1.1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A60)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民诉法A10)合议庭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民诉法A123),二、专利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其程序,1.1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A60)合议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民诉法A124)(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二、专利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其程序,1.1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A60)合议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民诉法A127)(一)请求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请求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合议组组长按照请求人、被请求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二、专利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其程序,1.1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A6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民诉法A132),二、专利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其程序,1.1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A6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民诉法A136)(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二、专利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其程序,1.1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A60)中止处理:(R82)(1)被控侵权人请求中止;(2)被控制侵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已经受理;一般情况下中止处理,但中止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二、专利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其程序,1.1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A60)专利侵权行政管辖(R81):法定管辖:(1)被请求人所在地;(2)侵权行为地。均有管辖权:最先受理地管辖管辖权争议: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二、专利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其程序,1.1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A60)诉讼时效:(A68)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日起二年;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审理时发现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其请求。,二、专利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其程序,1.2 专利纠纷的调解(A60)、(R85)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第60号令),二、专利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其程序,1.2 专利纠纷的调解(A60)、(R85)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诉法A85)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民诉法A86)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民诉法A87)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民诉法A88)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诉法A89)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60号令),1.3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A63)“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专利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其程序,二、专利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其程序,1.3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适用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1.3.1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调查取证手段(A6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二、专利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其程序,二、专利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其程序,1.3.2 听证的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二、专利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其程序,1.3.3 听证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1.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59)“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R21.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三、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方法,1.1.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个多层次的保护体系,独权1,从权2,从权3,三、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方法,三、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方法,1.1.2 判断主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三、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方法,1.1.3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方法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不得以权利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的专利方法以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与被控侵权物进行技术特征对比。,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即使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无论其技术效果如何,也构成相同侵权。(法释200921号第7条)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少于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上位概念,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采用相应的下位概念,则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字面不同但相等同的,则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等同侵权。,等同原则,等同特征的判断原则: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等同原则,注意:适用等同原则,应当仅就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进行判定,而不对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方案的整体是否等同进行判定。判断等同的时点,优先权日,申请日,授权日,侵权行为发生时,诉讼时,禁止反悔。,在专利审批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又将其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释200921号第6条),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释200921号第5条)捐献原则是指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了某个实施方案,但在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没有将其纳入或试图将其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该实施方案被视为捐献给了公众,当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试图通过等同原则等将其重新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捐献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都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A62)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A22.5)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A23.4),三、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方法,1.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方法侵犯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A60)实施专利: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A11)。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认定为销售行为,但侵权产品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法释200921号12.2),三、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方法,1.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方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A59.2):(1)保护范围产品授权图片(2)简要说明可用以解释外观设计,三、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方法,落入保护范围(法释200921号第8条):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1.2节)相似的外观设计是指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1.1节),三、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方法,产品种类的确定(法释200921号第9条):根据产品的用途确定产品的种类,可以参考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产品的种类由用途决定,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1.1节)产品的种类相同:用途相同产品的种类相似:用途相近或者用途部分相同,三、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方法,外观设计实质相同:仅限于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判断。二者的区别仅属于下列情形,则涉案专利与侵权产品实质相同:()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三、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方法,1.2.1 判断主体(法释200921号第10条):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4节):(1)对申请日之前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2)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其微小变化。,三、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方法,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不考虑:(1)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2)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特征(法释200921号第11条);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2)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产品的种类相同,玻 璃 水 壶,玩 具 小 汽 车,汽车玩具VS汽车,三、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方法,1.2.2 现有设计抗辩(A62)(1)现有设计: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A23.4);(2)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应认定属于现有设计(法释200921号第14条第2款)。,三、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方法,1.3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A69)(1)专利产品售出后的实施;(2)先用权抗辩;(3)临时通过的运输工具的使用;(4)科学研究和实验;(5)为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三、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方法,1.4 侵权免责情形:(A70)(1)不知道是侵权产品;(2)合法来源;(3)已经侵权,承担停止侵权责任;(4)不承担赔偿责任。,1、证据的法定形式(民诉法A63)(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四、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2、证据的资格(1)真实性证据应当是客观存在的(2)关联性证据应当与待证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3)合法性: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释号)第68条)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合法,四、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3、举证责任的分配谁主张谁举证。(民诉法A64)在依据前款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及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四、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4、免证事实(法释200133号第九条)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生效判决所预决的事实;生效仲裁裁决所预决的事实;经公证证明的事实。,四、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5、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A61.1)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四、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6、证据的质证(民诉法A66)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针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当事人的质证情况应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四、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7、证据的审核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逐一进行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进行审查;通常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形成的原因和方式;证据的内容。,四、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8、证据的认定一方提出的证据,另一方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提出的证据,另一方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双方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判断。,四、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9、优势证据规则公文文书私文书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档案、经公证的书证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利害关系人证言多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一个孤立证据,四、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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