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2.ppt
知识产权法,第二篇 著作权法著作权与邻接权,第一章 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 著作权的涵义和特征,一、著作权的涵义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被称为版权。问题:为什么著作权(Authors Right)又称为版权(Copyright,直译为复制权)?著作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财产两个方面。,广义: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的权利(这些权利叫著作邻接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Neighbering rights Copyrights and related rights,容后讲解)。,二、特征 1著作权客体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2著作权内容丰富,具有双重性。3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4著作权的排他性是相对的。5.著作人身保护期的无限性。,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归属、利用、交换(转让)、传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著作权法:以著作权命名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形式上的著作权法)。广义上的著作权法:调整因著作权(归属、利用、交换(转让)、传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上的著作权法)。,第二节 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一、可分为四个时期:(一)、著作权制度的起因特许出版权时期 重要特点:1.是国家授予的特权,性质上属于公权利。2.利益收取人是出版商,所保护行为是出版发行,作者是局外人。,(二)、1709年著作财产权时期(安娜女王法)重要特点:1.承认作者是著作权保护的本源;2.对已出版的著作采取有期限的保护;3.权利性质属于私权;4.目的:鼓励知识分子创作。历史地位:标志着以保护作者的利益为宗旨的著作权制度的诞生.现代著作法的基石,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三)、作者权时期(是第二阶段的延伸,与第二阶段密不可分)欧洲大陆:强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是着重的,财产权次之。随着历史的发展,著作权法发展成为 两大法系:一是版权法体系(英美):把著作权主要作为财产权,而不强调人格权内容。二是作者权法系(法德):人格权,财产权,(四)、国与国之间的著作权保护时期(注意这个时期不是单独的著作法存在的方式)1886年伯尔尼公约;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特点:1.基本同作者权时期;2.国际化趋势、并有全球化趋势。,二、我国的著作权立法概况,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是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于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民法通则中第94条就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1994年,我国又把侵害著作权犯罪上升到刑事制裁范围,1997年又写入刑法。,不仅有使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进入真正有法可依阶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还有配套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于2002年8月2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和为与国际著作权保护接轨而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随后,我国于1997年2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我国施行了新修订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及一系列的稿酬管理规定和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2005年3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著作权使用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和管理做出了严格而详尽的规范,同时还明确了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著作权人等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责任。,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网络用户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进一步泛滥,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于2005年5月30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对互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发生后,著作权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责任都给予了规定。该办法再次凸显了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优势地位,很好地贯彻了利益平衡的基本精神。,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我国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我国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思考:著作权有何特征?,第二章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一、作品的含义 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2、“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该条第2款还提示各成员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要求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才予以保护。),二、作品的法律特征(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应具备的条件),1独创性 又称创造性或者原创性(Originality),它是指作者运用自己的方法和习惯将思想或者其情感通过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形式表达出来的个性。,2可感知性 它是指作者必须要将自己的思想、情感以各种人们可感知的形式表达出来,使人们通过其视觉、听觉等感觉器官感受、欣赏作品的内容。3可复制性 作品应当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A.思想内容 B.创作构思 C.创作题材 D.表达形式,以下关于作品的表述,错误的有(BE)A.作品必须是作者智力创作的精神产品 B.只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以一定形式体现的智力产品就是作品 C.工业、农业、商业或技术领域的其他智力创造成果也可能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D.作品是作品形式与内容相结合的产物 E.自然界的美丽风景是大自然的作品,可以为著作法所保护,下列选项中,属于作品构成要件的是()。A.新颖性 B.创造性 C.独创性 D.可欣赏性,三、作品的类型,(一)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1.从法律上依作品存在的法定状态划分P54-58 依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可分:,(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例子,下列作品中,可以被认为是文字作品的是(BC)A.戏剧作品 B.用盲文创作的小说 C.计算机软件 D.地图,例子,下列关于文字作品表述正确的有(BD)A.话剧剧本属于文字作品 B.以密码形式表现的小说是文字作品 C.识得该种文字的人数的多少是构成文字作品的条件 D.文字本身的艺术如书法不属于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例子,下列作品属于美术作品的有(CD)。A.摄影作品 B.建筑作品 C.书法作品 D.雕塑作品,案例,牛某某为美籍华裔著名生物学家。1993年10月间,经人介绍与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菌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相识。10月28日,牛某某为中菌公司用于治疗癌症的产品灵芝孢籽粉题词两幅,并将题词面交潘某某,其中一幅为“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中菌公司获得上述题词后,委托他人印制了带有该题词内容“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的包装袋500个。,牛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中菌公司在得到题词后,未得到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本人作为知名学者的声望影响,在其宣传品上刊发并大肆宣扬原告题词,同时在外包装上将题词手迹删去抬头“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借此误导消费者,扩大产品的销售量,获取大量非法收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著作权,损害了原告声誉。,被告中菌公司辩称:中菌公司虽然在1000克包装的样品上使用了题词,但是作为礼品分送他人,未进行过任何销售。对于自己提出的抗辩事由,中菌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1).如何看待作品原件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关系?(2).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利?为什么?,答案,(1).牛某某的题词“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从内容看,是对被告生产的产品的赞誉,具有独创性;从形式看,是书法作品。因此,可认为该题词的手迹既是文学作品又是书法作品,按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根据著作权的理论,作品载体所有权与知识产权是分离的,作品原件的移转,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移转。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载体移转与知识产权的移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移转,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其著作权中某些权利的归属。如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2).本案中,牛某某将题词交给中菌公司,只是意味着该题词的原件的所有权移转于中菌公司,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中菌公司只享有题词手迹的物权及展览权。中菌公司将题词删去了“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这一定语,违背了原告题词的初衷,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影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持作品完整权。再者,被告擅自将题词用于产品外包装上,借原告的声望推销产品,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复制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案例,A酒厂是生产白酒的老厂,有着多年的生产经验。该厂生产的系列白酒自改革开放以来多次在国际和国内的评比活动中获奖,市场销路很好,深受消费者欢迎。为此,A酒厂还专门委托别人设计了商品装潢,双方没有约定该商品装潢的著作权归属。然而由于假冒、仿冒行为猖獗,A酒厂的商品装演也被人家仿冒。一些不法厂家仿冒A酒厂白酒的商品装潢,然后将A酒厂的商标去掉,使大量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被欺骗,也使A酒厂的销售量下降,蒙受了巨大损失。为此,A酒厂起诉到法院,认为这些不法厂商的行为侵犯了其商品装潢的著作权。(1)商品装潢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为什么?(2)如果商品装潢能够享有著作权,则著作权人应当是谁?为什么?,答案,(1).商品装潢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商品装潢是由文字、线条、色彩等构成的,这种装潢只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应当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范畴,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作为著作权人有权追究其他人侵犯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2).著作权人应当是创作者,而非A酒厂。由于这个商品装潢的设计属于委托作品,因此应当根据委托作品的归属处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属于受托人所有。根据案情,A酒厂在委托设计时,没有明确该设计的著作权归属,因此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是设计者所,而非A酒厂。但是根据法律规定,A酒厂有权在委托的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1991年,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应用图集。该图集出版后,其中使用了有关中国及世界各国的地区、地形图十几幅,因此某地图出版社认为该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地图作品的著作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1).地图是否可以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为什么?(2).如果地图可以享有著作权,则地图的绘制者能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参考答案,(1).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七)项的规定,地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当然其前提是该地图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由于地图这种作品需要准确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因此,这类作品的表现形式比较有限,其独创性的程度比较低,但仍然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2).原则上,地图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而且属于特殊类型的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百法人单位享有。因此地图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以外,原则上全部属于单位所有。,(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2从学理上依作品的创作性质划分,(1).原创作品(2).演绎作品,3依作品的创作是否与作者完成其所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作有关来划分:(1)职务作品:这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雇员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工作而创作的作品。(2)非职务作品:这是职务作品的对称,指的是不以履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为目的而创作的作品。这类作品在社会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4依创作作品的作者人数来划分(1)独作作品 这是指作品的创作者只有一个人(自然人或者法人),因而通常不会因主体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2)合作作品。这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基于合作的合意而共同进行创作所产生的作品。,5依作品的创作原因划分(1)自创作品。这是指作品的创作完全是根据作者的愿意所为。(2)委托作品。是指作品的创作是依照他人委托而进行。在美术、摄影、地图等作品中常有委托作品出现。,(二)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的,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此外,根据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禁止出版发行的作品包括以下情况:,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俗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三)不宜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5 条规定了三类作品不适于著作权法的保护: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属于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是由于其自身强烈的社会属性,导致其作品性弱化。,例子,刘教授1998年1月1 H自行将我国刚颁布的一部法律译成英文,投递给中国法坛,于1998年6月1日发表。国家有关机关认为刘教授的译文质量很高,经与刘协商,于1998年12月5日发文将该译文定为官方正式译文。刘教授对其译文()。A自1998年1月1日起一直享有著作权 B自1998年6月1日起享有著作权 C自1998年12月5日起享有著作权 D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5日期间享有著作权,例子,下列哪项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A.书法 B.律师代理词 C.化学元素周期表 D.地方志,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A.用C+语言编写的计算机程序 B.没有剧本的小品表演 C.建筑施工图纸 D.法院的判决书,例子,依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A.时事新闻 B.新闻学教材 C.新闻评论 D.新闻调查节目,例子,下列对象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A.李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词 B.马法官就某一案件撰写的判决 C.陈教授利用业余时间翻译了民法通则 D.刊登在专利公报上的某一发明专利的说明书,例子,下列选项中属于著作权的客体的有()A.政府公告 B.计算机软件 C.小说 D.公共讲堂的演说,例子,下列对象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A.电视台制作的关于国家领导人访美的时事新闻 B.杂技技巧 C.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D.新闻评论 E财会簿记的通用表格,案例,1995年9月,某商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高某按照启事上的要求,以一句简洁、流畅、易记、上口的广告语应征并被评为二等奖。同年11月,商贸公司在某某日报上刊登评选结果,宣布高某创作的广告语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第二年3月,高某接到商贸公司的电话,方知自己获奖。在颁奖典型上,高某谈了自己的创作构思并接受了商贸公司颁发的获奖荣誉证书及500元奖金。,事后,高某发现商贸公司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等处使用其创作的广告用语,便立即向商贸公司提出异议,但协商未果。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创作的广告用语的著作权归属;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根据商贸公司在使用该广告语期间营业收入逾3亿元这一事实,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考研),请问:(1)案中广告语否属于应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为什么?(2)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3)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答案,(1).具备独创性的广告语同样可以享有著作权。就广告语而言,它是通过一定的文字来向不特定的公众传递一定的信息。如果广告语确实具备了文字作品的要件,应当属于文字作品。本案中的广告语短小,但具有独创性,且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2).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关系:一是高某与商贸公司的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二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关系;三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使用的法律关系。,(3).本案争议的广告语的著作权应当属于高某所有。但商贸公司有权在企业广告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广告语。首先,商贸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在报刊上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高某根据要求创作应征,其广告语被录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由于商贸公司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而企业在事后的公告中明确著作权归属于单方意思表示没有为高某接受,故不能成为合同内容。依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高某所有。,其次,商贸公司在企业广告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不构成对高某著作权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商贸公司征集广告语的目的就是为了运用广告宣传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影响,高某为商贸公司“量身定做”了该广告语,其目的也是为了商贸公司的使用,商贸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一定报酬,因此商贸公司享有在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的权利,并不构成对高某著作权的侵权,高某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